长达七年的中国电科劳动人事争议北京民行交叉冤案概述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单位主动补缴了该月养老保险。2008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2009年8月,毛昌以理论+实操转正考试总分第一定职为助理工程师,收到了书面聘文和印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此后,毛昌还被评为2009年度广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百千万”先进职工。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申请,还被挽留过。直到6月24日,所在单位出具了规范化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0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并获得了一等奖学金。
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简称中国电科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领取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需要,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同年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中国电科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工作见习,并按照当时部门副主任何永刚和所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新员工入职培训时,按中国电科三所人事处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同批新员工统一申报职称管理需要,告知毛昌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毛昌就签名填写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院校毕(结)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毛昌的工资项目更没有薪级工资)。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
2014年1月以后,通过所内招聘、首次被胁迫离职通知回所办理手续又被领导劝留和所内调整等不同方式,毛昌分别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市三希电子科技开发公司,所内也叫舰内通信技术研究部,类似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电科三所原水声技术研究部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过研发人员、显控组组长兼立项申请人(含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光杆司令的项目负责人工作。
直到2019年7月,一直被中国电科三所灌输洗脑的毛昌也自以为是事业编制人员,只需缴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然而当毛昌与中国电科三所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等三方因申诉2014年度考核更正未按人事规定公正处理,还被乱调岗降薪和响应国家在岗/离岗创新创业号召时发生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又不缴纳齐全五险社保。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2019年9月,毛昌不得不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和劳动的备位诉请,但被告知不予受理,只好按要求改为劳动仲裁诉请才受理,并收到《案前调解收据》凭证。9月26日,毛昌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告知被迫辞职并出具了9月5日申请仲裁的《案前调解收据》,还告知调休四天回南昌筹办婚礼并休婚假,做好两手争议准备。9月30日,因收到提前发放没有绩效工资的10月份工资收入短信。毛昌于10月28日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此后,毛昌的所有工资停发为0。11月7日,毛昌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通知,直到12月24日仲裁举证。之后,毛昌在外求职。2020年1月2日,毛昌接收了一家正在IPO的北京公司录用offer(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1月14日,仲裁开庭,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名称注销,主体资格不适而被仲裁员建议撤回。1月17日,毛昌再向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仲裁申请,并书面形式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的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已继续走上诉讼之路,又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 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按照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的户籍社区(中北路社区而不是大山子社区)网上填写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生育保险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为查清有关事实,毛昌已向18个涉案的央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历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服。本案为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请,六七月还要提出不服北京高院(2026)京行终78号的行政再审申请,以及很可能又不服正在审理的北京二中院(2026)京 02行 初 80号、(2026)京 02行 初 81号、(2026)京 02行 初 127号案和正在起诉人社部、财政部和工信部的十几件信息公开案。
听取574号当事人意见反馈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针对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程序,申请人现就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所涉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一、虽然涉案信息文件并非被申请人制作,但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保存的信息,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二、中国电科回函的公章印文完全看不清楚,况且只是第三方意见。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公开主体,有义务对该涉案信息和回函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根据互联网公开报道,中国电科集团公司曾于2020年举办首席科学家和首席专家专题培训班,参训人数约49人,并留有合影照。部分人员信息已在新闻报道、百度百科和中国电科官网等互联网平台公开发布了。如唐晓斌、蔚保国、赵振维、吴巍、陆军、马林、孙晨华、刘兴江、保谦、陈赤联、王志越、蓝羽石、胡小全、张上海等中国电科首席科学家,以及邢文革、王育新、王积鹏、周中元、李清亮、汪海勇、喻松林等中国电科首席专家。
四、被申请人作为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人事行政主管部委,负有监督检查授权给中国电科央企及其成员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公示评审结果的行政职责。有关类案有周如倩要求获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9月开始启动的高级职称社会评定中对申请人职称评定申请进行评审的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的政府信息公开案,详见《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219页第76号参考案例,最终上海两审法院均支持周如倩诉求。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
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按要求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评委会,集团公司下属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按要求定期向集团公司申请备案评委会,那申请人要求公开中国电科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在2015和2016这两年度的备案文件。如果部分人员确实比较敏感,可以进行脱敏处理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后向东法学博士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百问百答》第19-20页的第23节关于“区分处理,具体如何操作?”的实践中处理办法为:对于涉及人名、数字等极个别需要区分处理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采取局部涂黑的办法;需要区分处理内容较多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采取重新制作删减版的办法。重新制作删减版的,需要以适当方式提示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为删减版。
六、正如延期告知案件复杂,强烈要求组织听证审理以保障程序性权利。
综上,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请求秉持法治精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公开有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随附《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
2026年4月5日
听取575号当事人意见反馈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针对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申请人现就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所涉事实认定和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一、被申请人视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网站查询路径为已履行义务,是职权的不当行使。在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作为独立主体或分支机构是否获得授权,是否具备职称评审资格或被纳入核准范围的具体批复文件,未能正面回应。因此,被申请人存在义务履行缺失,遗漏该项答复,从而未能保障申请人获取精准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
二、被申请人作为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人事行政主管部委,负有监督检查授权给中国电科央企及其成员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公示评审结果的行政职责。故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责要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三、正如延期告知案件复杂,强烈要求组织听证审理以保障程序性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答复内容上存在明显的漏项,事实认定有偏差,证据不足。故请求秉持法治精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随附《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
2026年4月5日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本人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574号),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受理。正如延期告知书所说,案件事实复杂,又涉及本人重大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组织听证
此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申请人:毛昌
2026年4月5日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听取意见的反馈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针对贵司于2026年3月27日发出的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邮件,申请人现就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权利义务认定及程序保障等方面发表如下反馈意见,并再次明确请求依法公开涉案文件。
一、涉案文件已被外部使用,具有对外效力,并且同类文件已有公开先例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答辩意见(也是申请人获悉该涉案文件的源头出处)明确说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研究所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开户时,必须提交该文件作为核定编制的依据。一旦内部信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事项的依据,其性质即由内部事务转化为具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涉案文件系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重要依据材料。
2、申请人已通过企业查档获取了性质、内容完全类似的《关于电子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3〕45号)及《关于调整电子工业部属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电子办〔1993〕259号)。根据有关行政一致性原则等行政法理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公开内容逻辑关联且性质相同的涉案文件。
二、关于行政行为对申请人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损害
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该文件的行为,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以下合法权益:
1、申请人正面临长达7年的复杂劳动人事争议,且其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存在身份认定纠纷。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编制核定文件,导致申请人无法查清其在职期间的身份属性及社保缴纳的合法性依据,进而导致其在养老保险撤销诉求和生育保险报销等方面遭遇重重阻碍。
2、作为法律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知晓参保单位的主体资格及其依据何政策文件在央保中心为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的原始政策依据。
2013年,申请人与中国电科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只是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而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直到2019年,双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在多次协商不成并遭受到权益侵害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得不申请仲裁维权,却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单位主体名称注销导致四次仲裁,并被单位王磊领导班子搞莫须有旷工开除坑害之前更未享受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工资发放等人事待遇。由此申请人不得不诉讼,又遭遇冤上加冤,至今深受其害。
三、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不予公开”的合法性
工业和信息化人事教育司虽然在《关于提供行政复议答复意见的复函》中提及到电子人[1994]756号文件涉及原电子工业部部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文件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办公或管理。相反,申请人提供的中编办〔1993〕45号文件详细列明了原电子工业部部属科研单位的编制人数及经费性质,涉案文件作为编制核定的下达通知,是上述已公开文件的执行性文件,其公开并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禁止的泄密风险或行政干扰风险。
四、关于程序性权利,正如延期告知案件复杂,强烈要求组织听证审理。
五、如涉案文件部分内容依法不宜公开,应依法对申请人所在原单位信息作出区分处理公开,不得整体拒绝公开。
综上,涉案文件关乎申请人切实利益,且早已用于社保开户而失去了“内部事务”的封闭性。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望贵司秉持法治精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公开有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附:1、《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2、《入所服务协议》;
3、央保中心履责答复材料。
此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申请人:毛昌
2026年3月30日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本人不服《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25]634号),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受理。正如延期告知书所说,案件事实复杂,又涉及本人重大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组织听证。
此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申请人:毛昌
2026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法释[2017]18号
(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社部信息公开案(2026)最高法行申1577号合议庭成员
承办法官:李绍华;杨军(审判员);耿宝建(审判长);任必恒(法官助理);李林涛(书记员)。
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原告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395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6]1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违法;
2、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书违法;
3、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区分处理后予以公开;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国电科央企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直接证据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被告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遭受权益侵害时告知被迫辞职,做好两手准备。10月以后,毛昌所有工资停发为0,更未享受到年休假。2020年3月31日,所在单位王磊领导班子违反公序良俗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毛昌。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以及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至今毛昌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按照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告知的所在户籍社区填报,向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材料,却被不明理由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难报销生育保险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为查清事实,毛昌不得不向涉案单位申请信息公开。2025年9月18日,毛昌向被告邮寄送达了一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准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73号)。11月13日,毛昌收到被诉告知书,其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您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公开文件,本机关不予公开。为此,毛昌不服被诉告知书,继续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3月12日,毛昌签收了被告作出予以维持的被诉决定书。毛昌认为被诉决定书存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对被诉告知书未依法履责审查纠错,滥用职权不作为,适用法条错误,决定明显不公。故毛昌不得不继续提出行政起诉,理由详述如下:
一、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被诉告知书依据笼统范围广,未按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要求作出规范细化的答复,被诉决定书更未提及听取当事人意见时提交的书面材料,构成程序违法。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所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答复书分为三大类:国家秘密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其中针对不予公开的每一大类豁免又细分成不同类型。但在被诉告知书中,答复依据几乎囊括了以上四大类豁免,显然答复不合理不合法。
2、被告按普通程序受理,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但被诉决定书却未作任何提及和回应。
二、针对被告辩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准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73号)文件主要是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准备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主要涉及参保范围界定、工资渠道和项目核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构和人员统计等,具有特殊性,内容攸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文件的公开属性为“不公开文件”,既未举证说明,违反举证责任规则,答复更不合情不合理,
1、人社部函[2015]73号文件明显属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管理政策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2、被告称涉案文件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具有“特殊性”,但自始至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文件已被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也未证明公开该文件会产生何种具体的危害后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法学博士后向东发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型理解与适用》和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百问百答》第 27 页的意见,针对内容是否悠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提请提请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部进行研判提出意见后作出决定。
3、涉案文件是从互联网上找到,其中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关等内容,被告后续已主动公开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文件,何来特殊性?即使部分内容特殊不宜公开,也可作区分处理。
三、毛昌于2013年经校招入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央企成员单位,对被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的“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和有关工资渠道和保险项目核定计算更不知情,严重侵害了毛昌的合法权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等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做到公正司法,有错必纠。
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行政起诉状,以及被诉告知书和被诉决定书等材料。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殷勇
被告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1号,主任:刘俊彩
原告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北京市卫生健康委(2025)第472号-告)(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26]609)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作出的被诉决定书违法;
2、确认被告二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违法;
3、判决被告二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国电科央企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直接证据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被告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遭受权益侵害时告知被迫辞职,做好两手准备。10月以后,毛昌所有工资停发为0,更未享受到年休假。2020年3月31日,所在单位王磊领导班子违反公序良俗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毛昌。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以及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至今毛昌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按照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告知的所在户籍社区填报,向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材料,却被不明理由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难报销生育保险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为查清事实,毛昌不得不继续向涉案单位申请信息公开。2025年12月6日,毛昌通过线上向被告二提交了关于“2021年7月,申请人毛昌在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生育)登记的申报日期时间,以及被驳回审核的日期时间、理由和文件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月15日,毛昌收到被诉告知书。其答复概述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五)项规定,现告知您,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委负责公开。建议您向当时申请生育登记时户籍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为此,毛昌不服被诉告知书,继续向被告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3月12日,毛昌签收了被告一作出予以维持的被诉决定书。为此,毛昌不服,不得不继续提出行政起诉,理由详述如下:
一、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推诿公开职责,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被诉告知书主张的《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文件文号及其明确网上登记的办理方式,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网站网上办事服务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09]28号)等网上办事规定可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牵头机关,从网上登记的申报信息等材料理应属其履责公开。
2、告也向酒仙桥街道办事处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方明确回复无权限获取原告申报和驳回的日期时间。这证明被告二将公开责任推向街道办事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原告无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根据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站显示版权归被告一所有,并由其技术部门提供支持。申请记录、审核时间及处理结果均应保存在网站服务后台数据库中,被告二具有调取、管理该信息的职责。
4、被告二虽建议原告向乡镇政府咨询,但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原告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综上,被告二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开信息,而非适用第十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拒绝公开。
二、被告一对被诉告知书未依法作全面客观审查,滥用职权不作为,作出的维持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权。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出行政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公正司法维护正义。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行政起诉状,以及被诉告知书和被诉决定书。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