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网络短信答复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履责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监督检查报送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备案)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3、履责监督核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购房补贴预算和决算基础数据库中存在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合法性依据或档案证据材料,包括不限于出具涉及到申请人毛昌的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和人事编制文件,不要继续徇私包庇坑害百姓,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事实与理由:
2026年7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47412874211)送达的《监督核查履责申请书》。8月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信息网络中心短信回复: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不属我部职责,不予受理。为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徇私包庇,敷衍推诿,严重失职,理由如下:
一、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财公开告[2025]148号和财公开告[2025]215号两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显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2014年至2020年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库和2014-2019年购房补贴决算基础数据库中均存在申请人相关信息。为此,申请人均不服告知书和复议决定,早已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至今被法院压案久拖未立。
二、根据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页)附录3:机构编制用语释义第72项规定,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在职期间,中国电科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子公司既没有依法让毛昌参加职工医保,也没有出具过依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已备案的单位公费医疗细则文件,以及有相应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更没有出具证明毛昌属于财政部供养人员或毛昌享受过公费医疗的直接凭证。
三、涉及到(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
3、《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4、《财政部关于编制202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19号)。
5、《财政部关于编制201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财综[2019]54号)。
6、《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项目包括:(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7、《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一条第(四)项和(人社部发〔2025〕45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上履责复议请求,不要继续徇私包庇坑害百姓,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还要让冤案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传遍世界,永久归档于互联网纪念吗?
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监督核查履责申请书、被申请人短信回复截图、阅卷申请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中国电科成员单位调取的人事档案复印件收条,以及被单位滥用职权坑害的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关于行政复议阅卷后听取当事人反驳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在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现就行政复议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程序,针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答复意见进行反驳,再次强烈要求听证审理:
一、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作出驳回毛昌生育登记审核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21年7月。其未依法保存当时电话通知毛昌驳回的录音档案致使毁灭,却编造出未电话联系上毛昌,经毛昌配偶同意因户籍变动计划暂缓审核的理由,再以事后2025年电话诱导毛昌配偶说出自相矛盾,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回访录音作为间接证据。
1、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和《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属于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2、北京户口价值怎样?毛昌的户籍信息真假?作为被申请人及其社区工作人员,难道不知道吗?还要多次忽悠毛昌及其配偶,错失最佳时机,严重侵害人权。
3、当时毛昌向被申请人咨询生育登记申报事宜,按其要求填写了配偶电话以作为备用电话。在被申请人出具的2025年社区工作人员刘云齐与毛昌配偶回访电话录音中,毛昌配偶多次明确表示:“不记得了”、“过去太多年了,姐姐怎么可能会记得呢”。而被申请人社区工作人员在通话中存在明显的诱导性提问,试图将“不记得”引导为“当时征得同意了”,完全违背了毛昌配偶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针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反驳意见
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属于捏造事实。 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辩称“征得其(配偶)同意后退回”。然而,在本案关键证人刘云齐与申请人的通话录音中,刘云齐亲口承认:“当时没有录音电话,也没有录音”。在无录音、无书面申请、配偶称“不记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凭空认定“经同意撤回”,系滥用行政裁量权掩盖其不作为。
2、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变相剥夺公民生育登记权而不得不放弃随父申报出生权。
申请人提交时户籍信息正确,被申请人却编造以“预判户籍可能变动”为由退回。即便如此,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街道办可以因为公民“未来可能搬家”而拒绝其“当下的登记申请”。2021年8月30日,新生儿不得不随母在南昌上户。
3、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是生育登记的独立主体。在未获得申请人本人确认或书面撤回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后台进行“拒绝/退回”处理,属于超越职权和程序违法的滥作为。
4、关于赔偿请求的抗辩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未再次提交申请属于“主动放弃”。这一论调极度不负责任。申请人因 2021年的违法驳回,已经错失了即时报销生育保险和后续随父申报出生的最佳时机,造成了实质性的人权损害和财产损失。行政机关不能因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反过来指责受害人没有“再求它一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核查答复,在证据上仅有事后追补违背毛昌配偶真实意思表示的回访录音证据,缺失直接证据,不依法行政,举证逻辑不成立,不足以支撑其诉讼主张。在法律上缺乏拒不履责的法定事由。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故请求复议机关听证审理以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诉违法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随附:2021年的生育发票。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毛昌
2026年8月15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之一(原审被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1号,主任:刘俊彩
被上诉人之二(原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殷勇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们法院作出的(2026)京0112行初501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0112行初501号行政判决;
2、撤销被上诉人之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北京市卫生健康委(2025)第472号-告);
3、撤销被上诉人之二作出的被上诉人二作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26]609号);
4、判决被上诉人之一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仲裁。不幸的是,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不又继续诉讼却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和家庭破裂等次生伤害。2021年 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按照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的户籍社区(中北路社区而不是大山子社区)网上填写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生育保险报销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你们要是继续互相推诿,维护邪恶坑害百姓,司法为权,更会危及执政合法性。另建有冤案发声www.xr2robot.com网站,集群曝光,人在做,天在看!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一不具有公开职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一虽辩称其无登录、查看、审核等操作权限,但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等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该业务的牵头机关和系统主办方,理应履行相关信息的公开职责。上诉人在办理生育登记时收到的操作验证码明确显示来自“北京市卫健委”,这直接证明了被上诉人之一与该系统数据的高度关联性。
二、原审判决忽视了证据链反映的行政机关相互推诿事实。
上诉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曾明确答复其无权限获取上诉人申报及驳回的具体日期时间。被上诉人之一却在告知书中建议上诉人向街道办事处咨询,而原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说法,导致上诉人的知情权陷入“两不管”的真空地带。既然街道办无权限查看后台数据库,该信息理应由被上诉人之一的系统管理部门在数据库后台调取并公开。
三、被上诉人之二作出的复议决定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
被上诉人之二在复议过程中未对被上诉人之一“推诿职责”的行为进行纠正,在街道办事处已明确表示无权获取信息的情况下,依然维持被诉告知书,严重损害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职能。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未能客观公正地审查被上诉人之一作为系统管理者的公开义务,对关键证据的采信存在偏差。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知情权,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随附:一式三份上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一份。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之一(原审被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1号,主任:刘俊彩
被上诉人之二(原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殷勇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们法院作出的(2026)京0112行初157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0112行初157号行政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之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北京市卫生健康委(2025)第201号-告)违法;
3、撤销被上诉人之二作出的被上诉人二作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25]3247号)违法;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仲裁。不幸的是,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不又继续诉讼却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和家庭破裂等次生伤害。2021年 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按照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的户籍社区(中北路社区而不是大山子社区)网上填写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生育保险报销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你们要是继续互相推诿,维护邪恶坑害百姓,司法为权,更会危及执政合法性。另建有冤案发声www.xr2robot.com网站,集群曝光,人在做,天在看!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复议程序审查严重失当,依法应予撤销。主要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之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存在重大过失,忽视了庭后关键反驳证据。
上诉人在庭后提交了针对被上诉人之二的“听取意见电话记录”的专项举证。被上诉人之二提供的证据10(听取意见电话记录)所载文字描述严重失实,未能如实记录上诉人的反馈意见。一审法院在证据比对不充分的情况下径行采信被上诉人之二的虚假记录,认定其“程序合法”,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认定被上诉人一不具有公开职责属于定性错误。
上诉人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该系统由被上诉人之一主管,版权归其所有,并由其提供技术支持。
1、权属与职责:虽然基层街道办负责具体办理,但电子原始数据的采集、物理保存及系统权限均属于被上诉人之一负责。
2、基层无权限:酒仙桥街道办在(2025)第4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已明确表示:其仅能看到部分基本信息,无权限获取申报的日期时间材料,并建议向上诉人之一负责的系统查询。 一审判决机械理解职权划分,无视“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导致上诉人的知情权因行政机关间的“踢皮球”而彻底落空。
三、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之一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常态”的立法目的。一审法院适用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认定告知行为合法,实际上是纵容了行政机关的推诿行为。被上诉人之二未按《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纠正违法行为,一审法院亦未尽到司法审查职责。
综上,一审法院未能查明复议程序事实造假问题,且对信息公开职责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通话记录等核心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随附:一式三份上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一份。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监督核查履责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
请求事项:
履责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监督检查涉及到申请人所在的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备案)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责令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报送单位出具涉及到申请人毛昌的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和人事编制文件等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不然,要徇私包庇坑害百姓暴力行政吗?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仲裁。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又不得不继续诉讼却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2021年 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按照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的户籍社区(中北路社区而不是大山子社区)网上填写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生育保险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为查清事实,2025年7月7日和9月10日,毛昌依次向被申请人提交过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不服告知书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仍被法院压案久拖未立。
根据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页)附录3:机构编制用语释义第72项规定,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在职期间,中国电科所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子公司既没有依法让毛昌参加职工医保,也没有出具过依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已备案的单位公费医疗细则文件,以及有相应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更没有告知毛昌属于财政部供养人员或出具毛昌享受过公费医疗的直接凭证。如果这样,就代表毛昌享受过“公费医疗”?那2008年到2010年毛昌曾在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也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那岂不是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也属于公费医疗事业单位,至今毛昌仍难以正常再就业继续从事科技创新无医保,那是不是还属于事业编制人员?
涉及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工资调整和人事待遇的政策文件有: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三十条。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
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项目包括:(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5、《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一条第(四)项和(人社部发〔2025〕45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监督核查履责申请,请依法行政支持上述请求。
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中国电科成员单位调取的人事档案复印件收条,以及被单位滥用职权坑害的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强烈要求听证审理申请书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本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关于毛昌同志核查履责申请的答复》,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起初受理时,确定按普通程序审理。现如延期审理通知书所述,因情况复杂,又涉及申请人基本人权损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强烈要求申请组织听证审理,不要徇私包庇串通坑害百姓。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请求事项:针对(2026)京02行初80号案的50元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
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迫辞职,追索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又不得不继续诉讼却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2021年 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按照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的户籍社区(中北路社区而不是大山子社区)网上填写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生育保险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2021年8月起,曾在上海某公司短暂工作工作一月整按实缴纳了五险一金离职的毛昌,在拿到多家公司月薪30k+年薪40万左右的录用offer,因蒙冤抑郁深受其害,难以正常签约继续上班。之后,新生儿需要照料决定从上海回南昌带娃被创业,以乡下老家为地址注册公司,还参加过创业比赛获得了两次优秀项目奖。为寻求合作和发展机会,南下深圳。期间发现类案,从此走上翻案伸冤之路。2023年11月2日,毛昌拿着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调取的人事档案复印件证据材料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续还补充了劳动和人事的备位诉请,承办法官王芳还进行过线上谈话。2024年3月2日,毛昌收到了北京高院作出乱驳回再审申请的(2023)京民申7307号裁定。
为查清事实,毛昌已向18个涉案央地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2023年12月,毛昌向户籍地街道登记被失业,至今因入职材料和简历等工作经历难以正常再就业,夫妻分裂,与年迈母亲居住在乡下,边伸冤纠错边科技创新,无任何收入来源。因(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和(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引发的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已达15个民行交叉案和民事检察监督案。为此,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免交减交缓交。
随附: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便民服务中心出具失业证明、被迫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奖证书、民事检察监督受理通知书。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关于(2026)京02行初80号、81号和127号三案合议庭成员
涉嫌互相串通徇私枉法的廉政监督意见
案号:(2026)京02行初80号、81号和127号
案件当事人:毛昌;电话:16675172160;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监督人:刘彩霞、王元、王琪、刘明研
事实理由:
因王元法官承办的(2026)京02行初81号和127号两案邮寄出的行政判决书快递未附带廉政监督卡,现将其与刘彩霞法官承办的(2026)京02行初80号案一并提出监督意见,具体如下: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案件空间显示(2026)京02行初80号、81号和127号三案合议庭法官均为刘彩霞、王元、王琪,其中刘彩霞为(2026)京02行初80号审判长,王元为(2026)京02行初81号和127号两案的审判长。
2026年6月11日下午2点(2026)京02行初81号和127号两案合并开庭前,毛昌突然听到宣布将刘明研法官更换进了合议庭成员,代替了刘彩霞法官。当时毛昌明确表示刘明研(曾为毛昌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5)京02行初38号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的承办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求其回避。承办法官王元就宣布休庭出去商量。没过多久,王元回来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口头驳回了毛昌的诉求,并告知毛昌庭后书面提交申请刘明研回避的复议申请书,刘明研无需回避继续一起开庭。
2026年6月底,毛昌依次收到(2026)京02行初80号、81号和127号三案均被驳回的行政判决书,认为临时突然将刘明研更换进合议庭,涉嫌互相串通,程序违法,证据采信双标,以致于徇私枉法裁判。为此,毛昌不服,已准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三案当事人: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02行初80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先后四次仲裁无果和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为查清事实,毛昌向被上诉人依法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的政府信息公开,却遭莫须有理由不予公开不服。你们要是集体维护邪恶坑害百姓,更会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和执政合法性。另建有冤案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人在做,天在看!
二、上诉理由
(一)、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确认原告毛昌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不予采纳,针对被告既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信息文件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也未举证涉案信息不能作区分处理,却选择性采信被告说辞而排除原告关键证据的行为,违反了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涉嫌证据采信双标枉法裁判行为。
1、毛昌提交的证据1:涉案信息文件来自中国科学院下属研究所官网曾公布的文件通知截图(共4页)和庭后补充未质证的国办发〔2015〕3号)、国办发〔2016〕62号和国办发〔2018〕1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三个文件,均与涉案信息文件不仅彼此有关,而且还有联系,能共同证明了涉案信息文件已处于事实上的区分处理公开状态后,并未引发任何攀比炒作和社会动荡,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一审法院无故排除该证据,等同于剥夺了原告通过反证推翻被告豁免理由的权利。此外,毛昌提交的证据2到4,证明了毛昌与涉案信息文件之间的关于央保中心参保的权利关系。
2、根据(2018)京0114行初208号类案显示,京外生源王航2013年硕士毕业入职北京市昌平区医院并纳入事业编制,其工资标准审批是依据国办发〔2015〕3号和北京市人社局京工改办〔2006〕3号、12号、14号和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文件出示,并未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同理,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也是依据国办发〔2015〕3号和涉案信息文件执行,况且还是人事待遇政策,更应依法予以公开。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另据(2017)最高法行申9280号、(2023)京0112行初481号等法院裁判类案显示,判断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能随意而为,也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涉案信息文件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即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而一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未回应释明,构成程序违法。
(二)、一审判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错误,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双标,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随附: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02行初81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2026)京02行初81号一审判决;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公开[2025]2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5]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区分处理公开涉及到毛昌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
5、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涉及到参保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情况说明、关于核定下达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电子人[1994]756号)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先后四次仲裁无果和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为查清事实,毛昌多次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遭莫须有理由不予公开不服。你们要是集体维护邪恶坑害百姓,更会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和执政合法性。另建有冤案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人在做,天在看!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02行初127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2026)京02行初127号一审判决;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公开[2025]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区分处理公开涉及到毛昌的信息材料,具体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
5、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涉及到参保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先后四次仲裁无果和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以致于抑郁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为查清事实,毛昌多次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遭莫须有理由不予公开不服。你们要是集体维护邪恶坑害百姓,更会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和执政合法性。人在做,天在看!
二、上诉理由
(一)、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一审判决书第6页确认原告毛昌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不予采纳,并在第10页补充认为毛昌作为证据提交其它行政机关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与其在本案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对被告并无羁束力,故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未正确审查被告未履行对相关信息区分处理义务,却无故排除了原告庭前提交的证据和庭后补充涉及到毛昌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内容摘抄和拍照举证,能共同证明涉案信息具备区分处理的技术可行性和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涉及到毛昌个人权益的同类信息的统一标准处理。故原审法院违反了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涉嫌证据采信双标枉法裁判行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涉案信息文件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即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关于《是否同意向毛昌提供养老保险首次参保登记相关材料的征求意见书的回函》,被告在答复中以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社会保险登记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17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情况说明、关于核定下达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电子人[1994]756号)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上诉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需有“合理理由”。社会保险登记及开户材料属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公文和记录,并非法律定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第三方作为事业单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具有公共属性。况且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到3,北京市朝阳区人社局在处理涉及同一单位(三所)的类似信息公开申请时,均作出了区分处理并公开了相关档案材料,以及涉及上诉人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减少表。原审法院以“其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对被告并无羁束力”为由不予采纳,无视了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原则。
同类信息在属地人社部门可以区分处理并公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等机关均能针对涉及上诉人的审批材料作区分处理并予以公开,共同证明了此类信息具备区分处理的技术可行性。被上诉人作为全国人社行政主管机关,却采取“一刀切”式的不予公开,完全未履行区分处理的法定职责,显然属于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原审判决也未能正确审查被上诉人未履行“区分处理”义务的违法行为。
(二)、一审法院开庭当天突然强行安排刘明研((2025)京02行初38号的承办法官,上诉人不服改判决正准备申请检察监督)加入合议庭来串通,毛昌申请要求刘明研回避也被乱驳回,以及一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未回应毛昌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到的最高法院入库编号为2024-12-3-013-004的(2023)皖1302行初191号人民法院参考案例,被告未履责依法审查是否具有明确的证据和依据、是否对相关信息区分处理等作认定,构成程序违法。
(三)、一审判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错误,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应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区分处理公开。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双标,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随附: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2行初127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2025)京02行初127号一审判决;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公开[2025]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区分处理公开涉及到毛昌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
5、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涉及到参保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先后四次仲裁无果和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为查清事实,毛昌多次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遭莫须有理由不予公开不服。你们要是集体维护邪恶坑害百姓,更会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和执政合法性。另建有冤案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人在做,天在看!
二、上诉理由
(一)、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一审判决书第6页确认原告毛昌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不予采纳,并在第10页补充认为毛昌作为证据提交其它行政机关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与其在本案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对被告并无羁束力,故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未正确审查被告未履行对相关信息区分处理义务,却无故排除了原告庭前提交的证据和庭后补充涉及到毛昌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内容摘抄和拍照举证,能共同证明涉案信息具备区分处理的技术可行性和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涉及到毛昌个人权益的同类信息的统一标准处理。故原审法院违反了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涉嫌证据采信双标枉法裁判行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涉案信息文件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即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关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关于是否同意向毛昌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暂停缴费相关材料征求意见的回函》,被告在答复中以第三方(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社会保险登记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材料。
上诉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需有“合理理由”。社会保险登记及开户材料属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公文和记录,并非法律定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第三方作为事业单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具有公共属性。况且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到3,北京市朝阳区人社局在处理涉及同一单位(三所)的类似信息公开申请时,均作出了区分处理并公开了相关档案材料,以及涉及上诉人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减少表。原审法院以“其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对被告并无羁束力”为由不予采纳,无视了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原则。
同类信息在属地人社部门可以区分处理并公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等机关均能针对涉及上诉人的审批材料作区分处理并予以公开,共同证明了此类信息具备区分处理的技术可行性。被上诉人作为全国人社行政主管机关,却采取“一刀切”式的不予公开,完全未履行区分处理的法定职责,显然属于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原审判决也未能正确审查被上诉人未履行“区分处理”义务的违法行为。
(二)、一审法院开庭当天突然强行安排刘明研((2025)京02行初38号的承办法官,上诉人不服改判决正准备申请检察监督)加入合议庭来串通,毛昌申请要求刘明研回避也被乱驳回,以及一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未回应毛昌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到的最高法院入库编号为2024-12-3-013-004的(2023)皖1302行初191号人民法院参考案例,被告未履责依法审查是否具有明确的证据和依据、是否对相关信息区分处理等作认定,构成程序违法。
(三)、一审判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错误,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应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区分处理公开。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双标,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随附: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