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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申请事项:
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取《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的证据
事实理由:
正如申请人起诉状所述,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和北京法院(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0)京 0105 民初 64983 号两审生效民事判决,申请人被认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但在2023年10月31日,原告向中国电科成员单位三所调取其人事档案,并没有看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或人员编制文件等直接证据存档。
为此,向贵院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如下:
一、该证据涉及毛昌切身权益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事实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首先,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再结合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附录3: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其次,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中编发〔2016〕1号)和(2023)京0108民初18894号类案参考,在中央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编制人员的经费形式、工资来源和岗位类别等身份信息。
此外,申请人在职期间一直都不是国家涉密人员。故《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的证据可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取得。
二、申请人与与被诉答复信息不予公开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调取该证据对于审查被诉答复的合法性相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其次,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749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由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确认李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该复函载明:“......根据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要求,在2017年《在京中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审核时,李崇在基金会事业编制人员名单内,符合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范围。”
另外,二审法院还赴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核实了机械基金会提交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内容与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留存的原件一致,并显示李崇在参保信息采集之列,从而两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取《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调取证据条件,望贵院及时决定调取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卓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与本案(2025)京01行初847号的审理过程,以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事实与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第四条规定: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鉴于本案涉及被申请人管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重大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切身权益,属于上述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如本申请未获批准,请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依据,并确保该申请入卷备查。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庭审直播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2025)京01行初847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事实与理由:
鉴于本案涉及被申请人管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重大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切身权益,属于对抗性强的民告官行政案件,为防范司法腐败及案外因素的干扰,确保公正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向贵院提出庭审直播申请。
申请人积极响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号召,结合全民学法、普法、懂法、用法的需求,期望本案能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从而增强庭审公信力,接受群众监督,展现大国首都北京法院司法公正与公平。
如本申请未获批准,请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依据,并确保该申请入卷备查。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详情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0e7yC2LbTPuQsihjh63oMw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申请事项:不服贵院作出的(2025)京行终4519号行政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七项、《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十三条和《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等规定,就以下问题向主审法官哈胜男申请判后答疑:
一、经历两审庭审,人社部始终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只是口头笼统地辩护,考虑舆情会引发影响,为此不公开。存在证据不足,理由不当,贵院为何要继续认为人社部针对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不予公开行为合法?申请人多次在上诉状和庭后补充意见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 号)第六条、《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等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在贵院判决书中为何没有明确提及?更不释法说理,对此无效吗?
二、申请人在上诉状和庭后补充意见多次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以及(2018)最高法行申259号、(2017)最高法行申9280号、(2010)黄行初字第31号、(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89 号、(2016)鄂行终767号和(2023)京 0112行初481号等类案,贵院判决书为何没有提及和回应?难道没有参考价值吗?
三、人社部亦没有提供证明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信息不能进行区分处理的依据,为何就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针对数据采集内容和程序等判决予以区分公开?
四、对调取证据申请,为何判决书只提一审履行程序合法?更不阐明贵院不同意理由?
五、贵院判决书惜墨如金共四页,就不能多点释法说理让人心服口服吗?
综上,为消除申请人的疑惑,望贵院对上述问题予以书面详细解答。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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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法信字第98433号案信访复查纠错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 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2025年3月26日,贵院单位收发室代签了毛昌邮寄给张军院长的《关于北京法院人事争议冤案信访监督纠错与提审申请书》,邮件单号为:XA28058700036。4月23日,贵院将本案(2025)法信字第98433号转交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审查。7月14日,在人民法院信访申诉平台查询到本案信访办结,但至今北京高院都未依法出具书面意见给毛昌。
为此,毛昌不服北京高院默默办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继续向贵院张军院长提出复查纠错申请。
请求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复查(2025)法信字第98433号案,对(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生效民事裁判提审纠错改判或指令异地重审,以维护共和国司法正义,让弱势受害百姓相信中国法治而不必放下法律冤有头债有主暴力解决。
事实与理由
一、中国电科三所劳动人事争议冤案经过
2012 年11月28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电科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拿到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的需要,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到中国电科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见习,并按照当时部门副主任何永刚和所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新员工入职培训时,按所人事处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同批新员工统一申报职称管理需要,告知毛昌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于是,让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院校毕(结)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
2014年1月以后,先后通过所内招聘、首次被胁迫离职后被劝留(2015年12月19日毛昌向中国电科三所书面提交过辞职申请书)和所内调整等不同形式,毛昌依次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内也叫舰内通信技术研究部,属于第三研究所的一个部门,即所谓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电科三所水声技术研究部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声公司)工作,被安排担任过显控组组长、项目申请人兼负责人,受中国电科三所及其全资子公司混同用工管理。在职期间,多次建言献策被采纳了。
2019年3月29日到6月15日,中央第九巡视组对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党组开展了常规巡视。期间,毛昌与未婚妻在南昌登记结婚。不久,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江西考察,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6月3日,为响应国家创新创业和中部地区崛起号召,一直被中国电科三所灌输为事业编制人员的毛昌首次向中央第九巡视组致信反映在中国电科三所的工作遭遇和离岗双创等诉求。7月15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沙冰一行代表集团党组宣布王磊(曾为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管领导)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所长的人事决定。
2019年8月开始,毛昌的绩效工资停发为零。因2018年8月毛昌向中国电科三所申诉更正了2014年度考核但未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公正处理,后又被乱调岗降薪,五险社保更未被缴清缴全等多种原因引发三方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9月5日,毛昌被逼诉诸法律来解决。因未享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等的权利义务,毛昌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而非人事仲裁,并收到了案由为劳动争议的受理凭证。9月26日,毛昌还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声公司)微信群里告知两位领导(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被迫辞职回南昌结婚,调休四天到国庆后再休婚假,并出具了劳动仲裁凭证。10月28日,毛昌再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10月以后,中国电科三所停发了毛昌的所有工资。直到12月24日,双方仲裁举证,毛昌就再也没回到原工位,开始在外求职。
2020年1月2日,毛昌收到了正在IPO的北京某电力公司录用offer(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不幸地是,3月31日,中国电科三所党委书记兼所长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搞莫须有作出以2019年10月8日开始计算连续旷工15天为由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从而违法开除毛昌,且未出具有效符合实情的规范化离职证明等入职必备材料。7月21日,中国电科三所人力资源部邢潇赓将毛昌的人事档案转递给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被拒收后,再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毛昌。此外,邢潇赓还制造流言蜚语破坏毛昌婚姻。
历经多次仲裁无果后,毛昌不得不向法院起诉中国电科三所和慧声公司。2021年7月,毛昌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却被告知因北京户籍原因驳回而不能为新生儿办理随父上户,也不能领取生育保险金和被失业保险金。
二、两审法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违法指正
(一)、两审法院对涉及毛昌是否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关系,应当依职权查清事实却不依法调取直接证据核实,却对《入所服务协议》、《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和《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等多个关键证据不作合法性审查就枉加采信,进而认定《入所服务协议》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国电科三所依据相关的政策为毛昌缴纳了中央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社保,最终错误地将案由从劳动争议变更为人事争议,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实体处理却没适用(国办发[2002]35号)等人事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政策文件。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根据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附录3: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涉及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确定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类案有:(2018)京02民终7496号和(2014)海民初字第1751号等中央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民事判决书,以及京内外法院(2023)京01民终4189号、(2022)京03民终4317号、(2018)京0114行初208号、(2022)陕0113民初9649号、(2022)陕0113民初9650号、(2022)陕0113民初15678号、(2020)陕01民终2571号、(2019)豫01民终2288号、(2019)苏01民终794号等关于是否为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认定类案。可见,作为事业编制人员的直接证据为人员编制文件或人事审批手续之类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第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20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 等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人事文件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服务措施。经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作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
而毛昌所签订的2013年版《入所服务协议》从内容和形式上均不符合上述聘用合同国务院和北京市文件规定,更未经有关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合同主体名称不是事业单位法人全称而是注销的企业法人名称,也没有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签字,更未明确何种争议处理。
即使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但未履行事业编制相关的人事审批手续,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相关类案有:(2023)京01民终4189号、(2023)京01民终4190号和(2023)京01民终4191号。
第三,在未经毛昌数据采集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不知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何时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材料对毛昌作出参保登记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正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查清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等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结合中央财经大学等在京中央高校根据《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5]187)号指导文件在官网公开发布的养老保险数据采集通知可知,人社部开发了数据采集软件,需要采集参保职工相关信息,每位参保职工需填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纸质版要本人签字确认。信息采集工作是养老保险参保的基础。
第四,根据人事法律规定,事业单位辞退人员时,既要有法定理由,又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即使如中国电科三所辩称存在所谓事实聘用关系,受聘人员也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中国电科三所作出的因连续旷工理由《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更是无稽之谈,更没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利,纯属滥用职权坑害毛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根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陈福才等关于事实聘用关系的终止裁判,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自始未订立聘用合同而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
第五,根据《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渝高发[2004]58号)和《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9号)等重庆和山东两地高院文件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又据(2021)吉08民再18号等类案的本院认为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据此,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仅涉及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方面,其以存在合法的事业编制为前提。
再参考人民法院案列库编号为2023-16-2-189-001的(2022)闽民再248号指导案例裁判,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是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除此外,实体方面的部门规章及政策文件还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
第六,参考人民法院案列库编号为2023-16-2-490-002的(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9289号参考案例裁判要旨,判断一个案件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应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客观情况进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对其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二)、二审法院在缺乏毛昌作为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直接证据支持下,庭审时强词夺理无视滥用职权,对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不当不准确,也不依职权查清事实改判纠错或发回重审,继续一错再错地认定“《入所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后仍然按照事业编制管理”等事实,最终判决不公导致冤假错案。
2023年10月31日,毛昌向中国电科三所调取其人事档案,经查阅发现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没有工程师职称必需的评审表和呈报表存档,取而代之的是来历不明的工程师资格、聘任通知乱存档(多次向中国电科三所索要职称证书都没有);更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表和《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存档。
如中国电科三所劳动人事争议冤案经过所述,之所以毛昌与中国电科三所及其慧声公司等用人单位发生争议难以协商,主要在于用人单位未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义务来管理,比如劝留毛昌后被安排担任过显控组组长、项目申请人兼负责人,经历岗位变动也没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组成和发放更没有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核定审批,以及毛昌申诉更正考核后,中国电科三所也未依规公正处理,更不同意国务院人社部的双创政策等。
参考(2021)最高法民终824号类案裁判,鉴于土石比例问题争议较大、涉及金额较多,可能对双方权利义务形成较大影响,应当在进一步审查判断相关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予以查明和认定,同时结合《承诺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书》等,对是否支持江西现代路桥公司围绕土石比例问题提出的诉求依法作出裁判。故本案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法应发回重审。
(三)、两审法院在审判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程序违法问题。
1、2021年1月29日,一审开庭时,李文丹未先作出裁定,就当庭宣布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以后就再无开庭。阅卷时,看到正卷1的备考表里载明:此卷符合归档要求,庭审故障无光盘。立卷人为蒋丽梅,检查人为李文丹,两人均在2021年11月26日签了字。但没看到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的书面说明附卷。
2、二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两次开庭现场法院方只有杜丽霞法官和书记员。
三、最高法院办理信访复查纠错的理由
1、鉴于(2021)京03民终9797号的主审法官杜丽霞现任职于贵院知识产权庭,结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复查应由贵院办理,不易受到干预,有利于维护公正。
2、鉴于毛昌是否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争议大且权利义务极不对等,被中国电科央企成员单位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除名坑害,六年来给毛昌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损害。至今案件基本事实仍不清,法律适用实体处理方面也自相矛盾。
3、为查清事实,正涉及到多个部委的信息公开和履责行政诉讼。其中一件人社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均被北京两审法院法官胡乱驳回,正考虑向贵院申请行政再审;另一件行政起诉人社部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却因管辖法院异议久拖一年仍未立案,邮寄给北京高院的立案投诉材料既未退回,也未移交给基层法院。
4、根据近三年左右的京内外类案裁判,贵院复查本案纠错,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5、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综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望贵院亲自复查公正司法,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有效执行,统一法律适用、防止官官相护干预。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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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卓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答复》;2、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曾为被告全资控股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成员单位第三研究所职工。在未经数据采集身份不明且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原告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材料被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从而与中国电科在京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历经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至今为止,案件基本事实仍不清,涉案法官又胡乱裁判,致使原告含冤未息深受其害。
2025年6月27日,原告在被告官网线上提交了《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7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于7月15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经研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委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为此,原告不服被诉答复,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涉及到公共利益,其已通过一定方式外化,并非属于内部工作流程等不能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
第一,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112号)第十二条组织实施工作要求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部门要制定贯彻国发〔2015〕2号文件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宣传、培训等方式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让他们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第二,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749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由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确认李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该复函载明:“......根据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要求,在2017年《在京中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审核时,李崇在基金会事业编制人员名单内,符合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范围。”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为2024-12-3-013-002的(2019)京04行初1034号行政判决案件裁判要旨指出,一旦内部形成的信息开始外化,所记载内容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且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则认定该信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不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的范畴,应当予以公开。2023年10月31日,原告向中国电科成员单位调取其人事档案,但没有看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或人员编制文件等直接证据存档。至今,原告仍认为其为中央企业编制人员而非中央事业编制人员。
二、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举证。
三、被诉答复未告知原告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从而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被诉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被诉答复存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和法律适用错误,特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以便纠正违法行为,以维护司法正义和原告合法权益。
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基本信息、《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表》和《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答复》。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中国电科首都冤案信息公开进展
1、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公开:6月27日网上提交申请,不服7月15日作出的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而不予公开,也未举证的答复。8月9日再按北京一中院邮寄立案告知要求邮寄一式两份的行政起诉材料。
2、国务院人社部信息公开:不服7月4日和7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告知书,7月21日和8月6日依次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8月28日和9月13日前人社部要依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不服还要继续行政起诉。
3、国务院财政部信息公开:不服7月29日作出的三份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8月6日向财政部送达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和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8月7日再向财政部邮寄另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9月8日前财政部要作出另一份信息公开答复,9月13日和9月18日前财政部要依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不服还要继续行政起诉。
4、国务院工信部管理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信息公开:7月12日邮寄提交申请,8月8日收到信息公开答复。8月9日再向国防科工局邮寄新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9月8日前作出答复。9月中旬考虑是否要行政复议。
5、北京市朝阳区人社局信息公开:不服7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告知书,7月14日第三次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因征求第三方意见到8月22日前作出答复。
6、北京市卫健委信息公开:6月23日网上提交申请,7月18日签收答复。不服答复,8月底前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7、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信息公开:7月11网上提交申请,8月11日签收答复。不服答复,视9月底北京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再看是否向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起诉。
8、北京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南2012版>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5号),已公开。
9、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已答复。
10、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信息公开:已公开。
11、其他政府机关单位的信息公开:待看。
中国电科北京冤案再不纠错改判的天灾人祸记录
1、2021年6月22日和7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开庭两次。其中,本应2021年7月20日15:00开庭,却被延误到下午16时左右。
两次庭审现场法院方只有杜丽霞法官和刘波书记员,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更不顾受冤受害人强烈表达中国电科王磊领导班子滥用职权还不纠错改判。千年一遇的7·20郑州暴雨倾盆狂下。
2、2023年12月11日到30日,第三次进京声讨。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场追问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进展和办理失业登记等。期间,又逢北京天降大雪昌平线地铁事故和甘肃突发6.2级大地震。
3、2025年3月25日到3月26日,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邮寄《关于北京法院人事争议冤案信访监督纠错与提审申请书》时,北京再逢河北廊坊4级以上有感地震。
4、2025年4月11日到4月12日,第四次催办司法部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裁决,以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复议申请书,又逢北方极端大风,波及北京。
5、2025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明研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作出胡乱驳回原告诉求的(2025)京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2025年5月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联大2758号不涉台法案。
6、2025年5月16日,司法部避重就轻邮寄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告知复函。当天,北京出现强对流天气,伴有8至10级短时大风和分散的冰雹。
7、2025年7月14日,向最高法院邮寄的信访监督纠错案移交给北京高院被其默默办结,至今也不出具书面意见,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7月21日,收到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提出行政起诉。
7月24日,收到北京高院行政庭避重就轻作出驳回调取证据的复议决定。7月29日,作出维持原判。期间,北京发生极端强降雨造成重大灾害。美国众议院依次通过《2026年国防授权法案》和《台湾冲突吓阻法案》。
8、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夫妻分裂就像国家分裂,夫妻离婚正如国家独立,夫妻和好恰似和平统一,民安才能国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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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8号);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事实理由:
2025年7月7日,毛昌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月3日,毛昌收到被申请人于7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您所申请公开的“从2013年到2020年8个年度有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中涉及职工毛昌的信息部分”,经检索2013年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中不存在申请人相关信息;2014年至2020年申请人相关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相关资料附后)。
申请人不服告知书,具体理由如下:
一、出具的2014年至2020年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是经被申请人加工整理汇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而被申请人出具的2014年至2020年申请人相关信息加工汇总资料(共一页)既没有时间、标题和落款,更未加盖公章,更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加工”的信息与原始信息的一致性,故其不属于政府信息。
二、曾在广州铁路企业工作过两年的申请人经校招于2013年3月8日先后入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第三研究所及其成员单位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如2014年至2020年的中央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存在申请人相关信息,根据2013年9月29日的《财政部关于编制2013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财综[2013]95号)文件,也应存在申请人相关信息。不然,被申请人应加以举证。
综上,告知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提出行政复议,望能自我纠错。
随附:被申请人告知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