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社部信息公开案二审庭后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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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现结合一审庭审,以及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继续未提供补充证据加以举证的事实,提出以下庭后补充意见:
一、被诉告知书未依据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作出规范明确的答复,根据庭审记录,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既非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也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内部信息,可对体制内单位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所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答复书分为三类:国家秘密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和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其中,三安全一稳定涉及到四个不同领域的安全,行政机关依规作出答复时需对被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准确的界定以便明确可能危及哪个领域安全。
而被诉告知书答复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您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公开文件,可以不予公开。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补充理由为:因该文件涉及数据采集的对象、内容、程序及方式等具有特殊性,文件的公开的属性为”不公开文件“。可见,被上诉人答复明显不合国办文件要求。
此外,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承认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没有定密,只是涉及到所谓敏感信息而已,是一个内部信息,可以对体制内单位公开。
二、人社厅[2015]187号公开后是否属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被告相应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审查标准。
也就是说被告主张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提供两类证据之一:不利影响的客观证据(如风险评估报告、历史案例数据)和合理说明(书面论证逻辑链条)。具体类案有:(2018)最高法行申259号、(2017)最高法行申9280号、(2010)黄行初字第31号、(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89号、(2016)鄂行终767号和(2023)京0112行初481号。
而在本次庭审中,被上诉人只是口头笼统地说明,考虑舆情会引发影响,为此不公开。因此,被上诉人没有按照说明理由的要求,应当告知审查过程,并提供有说服力的书面认证逻辑链条,更没举证出信息公开后可能带来影响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客观证据。
三、结合在京中央高校根据人社厅[2015]187号指导文件发布的养老保险数据采集通知可知,人社部开发了数据采集软件,需要采集参保职工相关信息,每位参保职工需填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纸质版要本人签字确认。信息采集工作是养老保险参保的基础。又根据(2018)京02民终7496号类案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核实,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留存有参保单位机械工业基金会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原件。
四、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涉及到在京70万名参保人员的公共利益。
根据https://www.gov.cn/xinwen/2016-09/21/content_5110502.htm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址显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于2016年9月19日正式启动,同步启用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经办大厅将服务3500家单位、70万名参保人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分割信息和如何对此类信息进行区分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5号指导案例,对于政府信息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根据已公开的《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等文件,其也涉及到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敏感信息。如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不能全部公开,根据可分割信息原则,针对数据采集程序等部分可以公开。
综上所述,以上意见望贵院合议庭采纳。
此致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中国电科北京冤案引发的彻查真相的信息公开申请
1、北京朝阳区人社局信息公开:7月9日前答复。
2、北京市人社局:7月9日前答复《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南2012版>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5号)。
3、北京卫健委信息公开:6月23日网上提交,7月22日前答复。
4、人社部信息公开:5月8日邮寄,5月12日签收,5月13日算,6月10日前要答复,后延长到7月7日,直到7月28日前答复。
5、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公开:6月27日申请,7月25日前答复。
6、国务院财政部信息公开:6月28日邮寄申请,7月底答复。
7、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信息公开:7月待申请。
8、北京公安局及朝阳分局信息公开:已申请公开。
9、其他机关单位的信息公开:待看。
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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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现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申请事项: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取《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
事实理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和《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等规定,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出养老保险参保登记需要参保单位提供《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含在职、退休老人和中人)》等材料。可见,该信息采集表是在被诉《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具体指导下执行,需要参保单位对编制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并核定。
其次,根据(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0)京 0105 民初 64983 号生效民事判决采信《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为定案证据和一审提交过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但申请人从未收到养老保险数据采集通知和信息确认,至今仍对事业编制身份及登记信息持异议而难以息诉服判,故与被诉信息不予公开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最后,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中编发〔2016〕1号)和参考(2023)京0108民初18894号类案,在中央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编制人员的经费形式、工资来源和岗位类别等身份信息。因申请人一直都不是涉密人员,故《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的证据可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取得。
综上,申请人请求调取《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恳请支持以维护申请人的知情权。不然,如贵院后续还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必将不服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请行政再审。随附(央险函[2016]8号)。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为行使诉权向北京高院的投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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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投诉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直接受理或指定中院立案审理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起诉一案,以便保障当事人的行政诉权行使。
事实与理由:
一、事情经过
因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无正当理由驳回行政复议请求一案,2025年5月23日,毛昌继续依法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单号为XA24130005336)第三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送达了行政起诉状材料并被签收。直到6月16日,毛昌收到由北京二中院于6月10日邮寄的EMS快递(邮件单号为1029201670297),内附一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告知书),落款时间载明为2025年6月2日。
北京二中院告知书认为毛昌的行政起诉状所诉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咨询。为此,毛昌继续不服北京二中院故伎重演,对北京二中院继续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法〔2005〕16号)第二十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法〔2014〕293号)第4、6、14条、《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8号)第二条和《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第11、13条等有关规定,为当事人履行释法说理、司法便民利民和立案登记等工作义务,特向贵院提出书面投诉和请求。
二、投诉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和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一审裁判类案,行政起诉被告为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属于北京二中院管辖,北京二中院依法应予受理登记立案而不是敷衍推给基层法院。
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行初1038号行政裁定书载明:”经审查,被告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系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管辖,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程铖要求被告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履行稽核养老保险费职责一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初577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原告郭明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发改复不受字[2019]2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3月20日,北京二中院向原告出具邮寄立案告知书,告知原告该案不属于北京二中院管辖,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咨询。”
(二)、毛昌的行政起诉状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 号)第 11、13 条等规定的起诉和立案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向贵院提出书面投诉,以期能直接受理或指令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从而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
随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立案告知书》和《行政起诉状》等材料。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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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电话:16675172160,
现居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2025)京行终4519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事实与理由:
鉴于本案涉及在京70万余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重大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切身权益,属于对抗性强的民告官行政案件,为防范司法腐败及案外因素的干扰,确保公正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向贵院提出庭审直播申请。
申请人积极响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号召,结合全民学法、普法、懂法、用法的需求,期望本案能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从而增强庭审公信力,接受群众监督,展现大国首都北京法院司法公正与公平。
如本申请未获批准,请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依据,并确保该申请入卷备查。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电话:16675172160,现居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与本案的审理过程,以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事实与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第四条规定: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鉴于本案涉及在京70万余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重大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切身权益,属于上述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如本申请未获批准,请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依据,并确保该申请入卷备查。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次致中国电科党组巡视组的反映信
---从校招与贵司三所签订三方协议坑害至今,贵为央企的担当正义良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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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毛昌,系贵司三所蒙冤迫害近6年的员工,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诉求事项:
请求贵司巡视组核查毛昌是否为事业编制人员,出具确凿批复文件,并调查三所坑害毛昌的十大缺德作为,与涉事单位协同解决冤案纠错,恢复毛昌的工作或保障其再就业民生权。
事实与理由:
一、从校招入职贵司成员单位到发生争议蒙冤迫害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具有人事权的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后单位主动补缴了该月养老保险)。2008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2009年8月,毛昌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并收到了书面聘文和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申请。6月24日,所在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月1日,毛昌前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了《职工养老保险对账单》参保凭证,企业年金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2010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AIoT新兴技术方向。
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贵司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拿到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的需要,三所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到贵司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并按当时部门副主任何永刚和所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新员工入职培训时,按贵司三所人事处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同批新员工统一职称评审管理需要,告知毛昌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于是,让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院校毕(结)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人事权的贵司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
2014年1月以后,毛昌先后通过所内招聘、首次被胁迫离职后(期间书面提交过辞职信)被劝留和所内调整等不同形式,依次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内曾叫特种通信技术研究部和舰内通信技术研究部,也属于贵司三所的一个部门)、贵司三所水声技术研究部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声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受贵司三所及其全资子公司混同用工管理,毛昌被安排担任过显控组组长、项目申请人和负责人。其主要承担过的项目有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新一代船载自动电话和水下ROV定位显控终端等新品研制和立项论证,以及《新一代ROV定位系统军工手持智能设备的研制》、《基于Linux和Qt平台面向蛙人的医疗监护仪研制》、《多波束成像声纳嵌入式Linux实现分析》等立项建议书和后续拟申请《当代AI与古老易经范式融合的研究及应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Linux智能语音终端项目等。曾在2015年7月和2016年7月,毛昌两次提交过工程师职称评审材料给贵司三所人力资源部李兵,详见《入职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工作项目和两次工程师职称评审材料》(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没有工程师评审表和呈报表存档、更未颁发工程师职称证书,多次向三所索要也不给,取而代之的是用来历不明的工程师资格、聘任通知乱存档)。
直到2019年7月开始,毛昌与贵司三所及慧声公司三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多次协商不成,9月5日被逼诉诸法律来解决。因未享有事业编制人员基本的权利义务,毛昌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而非人事仲裁。9月26日,毛昌还在慧声公司微信群里告知领导被迫辞职回南昌结婚,调休四天到国庆后再休婚假,并出具了劳动仲裁受理凭证。10月28日,毛昌再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11月以后,贵司三所停发了毛昌的所有工资为零。直到12月24日,双方仲裁举证,毛昌就再也没回到原工位,开始在外求职。
然而不幸地是,2020年3月31日,贵司三所党委书记兼所长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作出以2019年10月8日开始计算连续旷工 15天为由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从而违法开除毛昌,且至今仍未出具有效符合实情的规范化离职证明等入职必备材料,以致2020年1月,毛昌被正在IPO的北京某电力公司录用(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也难以正常上班报到,以及影响到2020年10月正在IPO 的上海某头部公司对毛昌的背景调查。至今,因受贵司三所与北京法院判决不公的双重阴影,以及对解除关系仍存有异议和出具的人事档案等材料要纠错澄清,故毛昌仍难以正常再就业。
二、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坑害毛昌的十大缺德作为
1、没有人事权的贵司三所在接收函下发前就填写了三方协议栏档案和户口接收地址,坑害毛昌别无选择
在2013年6月贵司签发毕业生接收函之前,没有人事权的贵司三所原人事处方加喜等于2012年11月28日就填写了三方协议栏的档案和户口接收地址,坑害毕业生别无选择。
详见证据材料第3-5页:《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2、未经鉴证的《入所服务协议》载明的甲方用人单位主体名称不适格,也未明确何种争议处理,还乱存档,坑害毛昌难以分辨并仲裁或起诉
2013年7月转正时,毛昌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其中甲方名称为带有注销歧义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主体不适格,也未明确属于何种争议处理,更未像2015年的《入所服务协议》第一条那样明确了建立人事关系,坑害员工难以分辨并仲裁或起诉。
详见证据材料第6-10页:2013和2015《入所服务协议》、主体注销的工商信息
3、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魏金光等乱打2014年度考核,损害毛昌的切身利益和职称评定等
2014年1月,毛昌通过所内招聘入职到贵司三所全资子公司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魏金光等乱打2014年度考核影响了其当年年终奖发放数额和2015年7月职称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缴费基数等。2018年,毛昌向贵司三所人力资源部刘黔和铁煜申诉更正后,也未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三十条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详见证据材料:《入职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工作项目和两次职称评审材料》中的2015年毛昌职称评审资料(原三所特种通信部)部分。
4、协议快到期被胁迫离职还提交过辞职信,毛昌未同意无理的离职条件后被领导劝留再重新入职,也未按双方约定重签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24日,由所人力资源部丁贺(现为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安排部门调动。在办理工作交接材料时,毛昌遭魏金光、乔美生和周斐等胁迫。而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交通电子事业部温明又不愿调入,毛昌只好首次被离职向外求职并告知了三所人力资源部刘黔主任。2015年12月中旬,毛昌接到人力资源部丁贺电话通知回所办理离职手续并书面提交了被迫辞职信。但贵司三所不愿按毛昌入所服务工作时间的比例原则来计算违约金,却想非法索要四万元违约金并作除名处理。后在郑典勇领导的多次劝留下,2016年1月,第三研究所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补发了2015年度的年终奖。2016年3月,双方又再次口头约定,确认并消除了后顾之忧等事宜,比如专业发展、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和立项支持等,便放弃了外面月薪18k+年终双薪+五险一金的VR创业机会。为此,毛昌还要求重新办理了新编号的工作证,方才愿意再次入职到第三研究所水声部从事基于嵌入式Linux技术的产品升级换代的创新项目。
详见证据材料第11-17页:主要包括调动审批表、辞职信、VR创业公司录用函和建立了新编号的工作证重新入职。
5、参评工程师两次,评审表却没存档,也未颁发职称证书,多次向三所索要也不给,影响入职调查坑害毛昌难以再就业
2015年7月和2016年7月,毛昌两次向贵司三所提交了工程师职称评审材料。2023年10月调取毛昌的人事档案查阅居然没有评审表等职称证明关键材料存档,更未颁发职称证书,毛昌多次向三所索要也不给。坑害毛昌难以提供必备材料入职核实,更影响背景调查。
根据全国省市对中央企业评定的职称在当地是否有效的政策规定,都需要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和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
详见证据材料第18页《人事档案复件件收条》和《入职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工作项目和两次职称评审材料》。
6、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未通知数据采集并签字确认编制身份信息,坑害毛昌难以分辨双方间关系。
代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登记的王伟珍等人力资源部人员没有通知签字数据采集信息表以获取事业编制身份确认信息,双方发生争议时坑害毛昌难以分辨属于何种关系?
7、2019年7月贵司三所成员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就乱调岗降薪,直到绩效为零,引发劳动人事争议
2019年7月,贵司三所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协商一致,不考虑毛昌的专业背景、职业发展和个人意愿,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铁煜和公司总经理张小博等就乱调岗降薪直到绩效为零,引发劳动人事争议。
详见证据材料第19-24页:《关于调整组织机构的通知》、2019年工资条和社保缴费技术,以及仲裁委出具的案前调解收据。
8、2020年1月仲裁开庭,因贵司三所主体不适格被建议撤回,毛昌还要继续维权。2020年3月王磊等就滥用职权作出莫须有旷工的违法除名,更未出具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坑害毛昌难入职
2020年1月14日,首次劳动仲裁开庭,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注销,听信仲裁员海洋建议撤诉。之后,该所代理律师刘少辉替王磊所长传话说,劳动群众再继续维权下去,就开除毛昌。当时开庭现场人员有:仲裁员海洋、该所人力资源部职员邢潇赓、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蔡冬名、该所代理律师刘少辉、毛昌及其代理律师王印中。
2020年3月,贵司三所王磊、杨中庆和刘黔等领导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毛昌而蒙冤诉讼,更未出具有效合法的离职证明,造成难以正常入职就业的经济损失。
详见证据材料第25-27页:2020年1月IPO公司录用通知书和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等
9、贵司三所财务部制造错误的2019年6月工资发放数额为21794元的账目,影响毛昌申请公租房时的收入核查
贵司三所财务部人员从中作梗,制造错误的工资发放数额记录,影响到毛昌2020年5月申请公租房备案,同年6月16日找到贵司三所财务部王亚菲和潘丽莉等去税务所消除。
详见证据材料第28-29页:2019年6月错误的工资发放数额显示为21794元。
10、2020年9月首次致信贵司巡视组,三所才出具了不合实情不规范的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证明》
2020年9月向贵司巡视组反映后,贵司三所人力资源部出具了不合实情不规范化的有效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证明》。
详见证据材料第30-31页: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证明。
三、贵司三所成员单位缺德作为造成的影响伤害
2020年7月21日,第三研究所人力资源部邢潇赓将自己毛昌的人事档案转递给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被拒收后,再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毛昌。此外,第三研究所人力资源部邢潇赓还制造流言蜚语破坏毛昌婚姻,也是导致夫妻分裂因素之一。
2021年7月,毛昌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却被告知因北京户籍原因驳回。毛昌也电话联系过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派出所民警,被告知因贵司三所不同意,新生儿难以随父上户,造成严重的人权侵害。
2021年,在上海拿到多家月薪3万+年薪40万左右的录用offer去公司报到,准备签订劳动合同或竞业协议时,毛昌因受贵司三所与北京法院判决不公的双重阴影,面对异议条款难协商而不能正常签约。
正如作为用人单位甲方的贵司三所与后来新员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或隐瞒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的;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入职手续仍无法齐备的等。虽然2020年9月向贵司巡视组反映后,三所才延期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当时为了再就业需要,毛昌不得已签收。至今,毛昌仍存有异议,还在走司法途径伸冤纠错以便查清事实启动再审。为此,毛昌再就业民生权利也难以保障。
详见证据材料第32-38页。
综上,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夫妻分裂就像国家分裂,夫妻离婚正如国家独立,夫妻和好恰似和平统一,民安才能国泰!恳请贵司巡视组就以上反映问题展开调查,并作出书面答复,以解民生之急。
随附:
- 《反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入职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工作项目和两次职称评审材料》;
- 《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坑害毛昌缺德作为的证据材料》。
此致
中国电科党组巡视组
反映人:毛昌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