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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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法定代表人:王涛;联系电话:010-89946812
被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原告不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且不履责公开(审核)原告参保资格并予以更正的行政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无正当理由作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以下简称30号决定书)驳回原告复议请求的行政行为。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168082012274)在法定期限内向贵院提出了行政起诉。贵院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020634972797)出具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后原告不服该告知书,再于2024年9月2日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197905321477)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登记立案也未退回材料,也不依规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文书来保障原告行使诉权以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再审。
为此,原告被迫于2024年9月20日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297973286530)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后获悉该案不是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案件登记至今,司法部也没明确答复其属于监督告知还是国务院裁决,更查询不到任何进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继续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再不予立案,也要释法说理并依法出具书面裁定书。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一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原告作出参保登记且不履责行为违法;
2、判决撤销被告二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决被告一履责公开(核查)原告参保资格并予以更正,有必要就撤销原告的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4、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6日,毛昌给央保中心公开的收件邮箱
2024年3月11日,毛昌前往了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填写提交了公开其在央保中心的参保登记信息申请表。3月29日,毛昌收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84号,以下简称84号告知书)。4月8日,不服84号告知书的毛昌就向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16日,根据人社部复议机构的补正要求的“一事一申请”原则,毛昌就对原行政复议申请书材料拆分,再次送达了一份针对84号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书》和一份针对央保中心履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22日,毛昌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29号),以及针对央保中心履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30号)。5月3日,毛昌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阅卷申请书。5月20日,毛昌签收了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29号)。6月17日,毛昌签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告知书》。接着6月20日,毛昌又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的《关于延期作出复议决定的通知》。7月18日,毛昌签收了针对央保履责的30号决定书。
二、理由
I、当原告与参保单位第三研究所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期间,不知被告一何时对原告作出了参保登记,且未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告知原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致使原告未享有事业编制人员对应的权利义务而难以分辨其与用人单位属于何种关系?最终被逼只能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并在多次不予受理情况下历经北京三级法院民事诉讼仍不服。故原告与被告一不履责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而具有原告资格,符合行政起诉立案要件。
首先,依据《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前,须将《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含在职、退休老人和中人)》报主管单位(部委级)人事(组织)部门,由其以编制部门编制批复文件和人事档案等为依据,对本单位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参保资格及参保登记信息等进行核定,确认无误后均加盖人事(组织)部门印章。
其次,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再次,2023年10月31日,原告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其人事档案复印件。查阅发现既没有组织人事的入编审批手续,也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审批表等行政部门的身份认定证据。其中过期失效的《入所服务协议》也不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没有中级职称评审表存档却乱存来历不明的工程师资格、聘任通知入档。
最后,2008年7月,本科毕业的原告入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原告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并收到了书面聘文和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在广东工作两年,所在公司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关系仍保留在单位。
综上,被告一违规作出参保登记,且不履责公开(审核)原告的参保资格并予以更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引发系列衍生伤害案发生。
II、央保中心不履责公开(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并加以更正,迫使毛昌不得不向人社部提起行政复议。然而人社部复议机构受理后经过审理,却混为一谈,歪解公开(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和参保登记信息是一回事,且无正当理由驳回了毛昌的复议请求。因此,毛昌认为该复议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1、被告二驳回复议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复议机关在事实认定未充分考虑毛昌提交的证据材料且未逐一审查、质证或提出不采信的理由,导致认为毛昌要求央保中心履行公开(审核)其参保资格等法定职责和参保登记信息公开当成一回事,以致于对案件事实错误认定。
首先,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才会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可见,被告一先要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条件,才会有对应的参保登记信息,前后是因果关系,而非一码事。当时也是按人社部复议机构的补正要求的“一事一申请”原则分别提出两份不同的复议申请书。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被告一,在收到毛昌邮寄的信件后,出于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及保护其知情权的需要,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及分工,亦应及时向其他负责处理该事项的部门进行转交,更不能仅从邮件信封显示的标题信息就判断原告申请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不看请求事项及其事由。而《毛昌参保资格等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具有在贵中心的参保资格的相关材料,如属于国家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及其编制性质、信息采集表,以及所在原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等。在事实与理由方面,明确载明了“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的入所服务协议而非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2023年10月31日,毛昌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了其人事档案后,发现没有中组部和人社部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晋升工资审批表,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等关键材料存档...........作为京外生源的应届生进京落户,所在单位并没有依据《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向人事部备案,走的是企业编制指标............然而,申请人在职期间从未收到过第三研究所有关数据采集的通知,以及填写或确认有关信息表等。因此,为弄清申请人在贵处的参保资格等信息材料,恳请贵中心履行法定责任,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毛昌在行政复议里提及的后两项请求,是在查找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根据其中的规定并结合实情明确细化出来的,本身就属于央保中心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告无需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故在复议阶段提出的履责请求合法合理。
2、在复议过程中,被告二程序违法:首先,因案情较为复杂而延长审理,毛昌多次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却被无故拒绝;2024年4月5日首次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邮寄的申请书里就明确提出恳请以听证方式审理。可见,被告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其次,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未依法告知毛昌享有的程序权利,未充分听取毛昌的陈述和申辩意见。2024年6月14日15时07分,人社部复议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听取毛昌的意见时,更没有主动说明听取意见的法律依据,最后通话大约16分钟,还没说完就断了,也就结束了。故人社部复议机构又违反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第五条规定,阅卷时更没看到听取意见笔录。
3、复议决定明显不公,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对原告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未能做到公正客观地处理毛昌的参保资格条件和其参保登记信息属于两事的前后关系,而是附和被告一歪解事实混为一谈。复议决定不仅未能查明事实纠错,还在未充分考虑毛昌合法权益受损并仍在伸冤的情况下,驳回了请求。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原告的行政起诉材料齐全,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完全符合登记立案要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再次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
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原告资格的材料,主要包括:履责申请书及邮件交寄单、《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收条》、《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你好,我是报料人毛昌。原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成员单位第三研究所的正式职工。自2019年7月起,本人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后,多次协商不成,9月被逼提出辞职并诉诸法律来解决。然而不幸地是,2020年3月31日,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兼所长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除名,且未出具有效符合实情的规范化离职证明等入职必备材料,以致2020年1月本人被正在IPO的北京某电力公司录用(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也难以正常上班报到,以及影响到2020年10月正在IPO的上海某头部公司对当事人的背景调查等。
2021年7月,当事人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却被告知因户籍原因驳回而不能为新生儿办理随父上户。2023年12月,当事人被失业了却因中国电科成员单位只缴纳了失业和工伤两险,没有参加属地北京的职工医保而难以及时领取失业金保障。直到2024年10月第五次进京期间,当事人偶发严重感冒咳嗽不止,迫使以个人灵活身份建立职工医保账号以防身患重病并领取失业金。
历经多次劳动仲裁无果和不服北京三级法院民事裁判而难以息诉,含冤至今仍在继续伸张正义。2025年3月25日,因三次走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错未纠,本人就向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邮寄《关于北京法院人事争议冤案信访监督纠错与提审申请书》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8058700036)。后想查询该信访监督案件是否登记及进展去向,在拨打12368电话无法提供查询情况下,就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留言六次,都是避而不回。至今,给张军院长的信访监督纠错材料还是杳无音信,不知去向。2025年4月19日,本人向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邮寄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8058441436),再次强烈要求司法部依法依规组织听证以公开审理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国务院裁决案,以及第五次书面催办余下的两件国务院裁决和监督案。
总之,从2019年至今,因本人与中国电科在京成员单位第三研究所的劳动人事争议冤案留下的心理伤害,以及仍在伸冤纠错导致难以正常就业而失业,由此继续引发了系列衍生案等。
再次强烈要求国务院裁决听证的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请求事项: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法组织听证审理申请人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国务院行政终裁。
事实理由:
一、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20日,根据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便民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毛昌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申请。2024年2月1日,毛昌收到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京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2月7日,毛昌的银行卡收到了户名为北京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三个月“失金”转账汇款。
但从2024年3月16日开始,失业金一直都没有发放到账。为此,毛昌多次电话联系街道便民中心和北京人力社保局下属有关部门(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就业促进中心)询问原因,回复说要等次月15日才能发放上月的失业金。等到4月16日,毛昌还没有收到发放的失业金,毛昌就再电话联系以上有关部门,收到回复还是因毛昌没有职工医保账号,根据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文件,办理不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就领取不了失业金。除非走灵活就业方案以建立职工医保账号。
综上,毛昌首先不服北京人力社保局何时作出了不继续履行失业金给付的行政行为?针对这一行政行为,毛昌多次与北京人力社保局及其下属有关部门沟通,并听信北京人力社保局信访办人员电话建议,于2024年4月24日向该局邮寄了《失业金行政给付复议申请书》(EMS单号为:1229608089530),材料被该局法规处退回。后又听信北京市司法局人员电话建议,于2024年4月27日向北京人力社保局邮寄了《行政给付履责申请书》(EMS单号为:122960793143)。至今为止,北京人力社保局仍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处理。
2024年5月10日,针对北京人力社保局前后作出的两次行政行为均不服,毛昌被逼首次向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292447301330)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续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补正要求,于5月24日毛昌又邮政EMS(单号为:1296760100130)送达了一式两份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5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以下简称201号决定书)。
2024年6月10日,毛昌不服201号决定书,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284826960135)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于2024年6月18日登记受理,并于2024年9月20日签收了毛昌针对本案的《国务院裁决听证申请书》邮政EMS(单号为:1297973286530)。
直到第五次进京声讨,毛昌偶发严重感冒咳嗽不止,被逼于2024年10月15日前往酒仙桥政务服务中心(也即街道便民中心)和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灵活就业身份建立职工医保账号办理社保登记以防患重病。线上办理不了,毛昌只能线下填写提交了《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申请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等材料。12月23日,第六次进京声讨,再线下领取了社保卡。
二、听证理由
毛昌拨打N次电话和多次现场咨询,案件仍无任何进展。直到2025年4月3日和4月15日,司法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电话听取毛昌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意见。但毛昌对该案的处理表达了异议,强烈要求贵院组织听证以查明事实。故再次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1、参考北京法院(2024)京04行终122号和(2024)京0491行初36号等行政判决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的释明,所谓疑难案件主要是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所谓复杂案件主要是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如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民行交叉案件等。
2、本案涉及与北京人力社保局及其多个下属部门间的行政争议,且当事人对毛昌是否享受过所谓的“公费医疗”和编制身份等主要事实分歧较大。这与正在伸冤纠错的毛昌和第三人中国电科央企在京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民事冤案相关联,故法律关系牵扯到民行交叉。此外,本案也引发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在北京市辖区也算新类型案件。贵院后续也登记了与之关联的两件不服人社部行政复议决定的国务院裁决和监督案。
综上所述,本案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疑难复杂案法定情形。故请贵院组织听证,有必要也可一起合并审理,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解民生之急!随附有关补充证据材料。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毛昌被迫以灵活就业身份建立职工医保账号的补充证据材料
略
第五次催办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6月10日、2024年9月18日和2025年3月17日依次通过邮政EMS/挂号信(对应单号各为1284826960135、1297973286530和XA28501852136)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10月22日和2025年3月20日登记办理。
至今为止,除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国务院裁决案在审理外,其余两案仍未有任何进展。为此,申请人想获悉贵院登记的不属于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复议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到底是直接受理还是出具监督告知?总得给个明确答复吧。不然,后续申请人只能继续转向行政诉讼来解决。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理应带头做好示范表率,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定职责,发挥快速便捷的行政复议和内部层级监督的司法救济制度以彰显法治力量维护公平正义。民生为大,还待何时案结事了?民安国泰!难道非要逼迫受害群众持续曝光报料以引起更大的社会关注,下月第八次进京冤有头债有主声讨,以督促贵院正义良知发现?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关于不予调取证据的复议申请书
(完整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m9afGty3qvEVlXQo7RuZQ)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取证据的决定书,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理由:
2025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书》。2025年4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作出不予调取“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证据决定书的邮政EMS快递。为此,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认定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而申请人不能自行收集。
首先,根据《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中编发〔2017〕1号)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又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其次,根据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附录3: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最后,参考(2023)京0108民初18894号类案显示,在中央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编制人员的经费形式、工资来源和岗位类别等身份信息。
综上,关于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认定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申请人不能自行收集。申请人就职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成员单位期间,也不是涉密人员。
二、该证据与人社公开[2024]376号告知书和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关联性。
首次,根据与本案有关的北京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0)京 0105 民初 64983 号采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定案证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又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因此,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针对申请人作出《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的法定程序与人社厅[2015]187号信息公开直接关联。
三、如继续维持决定不予调取,且后续再对(2025)京02行初38号案诉求作出驳回裁判,申请人不服必将上诉,直到最高法院。
首先,在庭审中,被告又主张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是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继续没有加以举证,也承认没有定密,不是涉密文件。作为“国家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申请人难道没有权利获取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以保障基本的知情权吗?
其次,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向被告申请公开毛昌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如编制类型、参加工作时间、人员类别、经费来源等。至今,申请人仍未获取到自身编制身份关键信息的书面答复/告知。为此,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又不服其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最终,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28501852136)依法转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并于2025年3月20日登记受理。
最后,被申请人在审查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时,如决定将其入副卷,并对(2025)京02行初38号案作出驳回裁判,将不能保障作为“国家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知情权,申请人不服必将上诉,直到最高法院申请行政再审。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调查收集“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恳请被申请人作出公正裁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四次催办国务院裁决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6月10日、2024年9月18日和2025年3月17日依次通过邮政EMS/挂号信(对应单号各为1284826960135、1297973286530和XA28501852136)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10月22日和2025年3月20日登记受理。
此后,申请人拨打N次电话和多次现场咨询案件,仍无任何进展。直到2025年4月3日11时17分,贵院安排了工作人员电话听取申请人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意见,通话时长为4分58秒。后续申请人仍有问题追问,原路拨打回去却无人接听。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理应带头做好示范表率,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定职责,发挥快速便捷的行政复议和内部层级监督的司法救济制度以彰显法治力量维护公平正义。民生为大,民安国泰,还待何时案结事了?难道非要逼迫受害群众持续曝光报料,并于下月第八次进京冤有头债有主声讨,以期督促贵院正义良知发现吗?
随附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裁决受理的阅卷申请书,特此第四次催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务院裁决阅卷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2025年3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28501852136)向贵院申请裁决。贵院于3月19日签收并于次日3月20登记受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出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家事国事天下事,不服北京法院胡乱裁判的北京冤民报料,
详情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bn_6ZMtV0N99zSCcPaDeg
中国电科受害人强烈要求共和国央地政法纠错以维护司法正义,
也望代表正义良知的新闻媒体报道!
中国电科事业编制身份争议及滥用职权坑害当事人:毛昌
五次书面催办国务院作出行政裁决和监督,
三次走访北京高院有错不纠致信张军院长,
中国电科北京冤民成新时代“朱令”?
民生为大,如我在诉,司法为民,类案同判。
六年冤情,百万损失,新儿降生,随父难落,
夫妻分裂。还待何时,案结事了,民安国泰?
2025年5月,第八次进京冤有头债有主声讨?
一、北京三级法院主审法官李文丹杜丽霞王芳裁判错误事项指正;
二、新时代奋力书写中国电科+央保中心+北京法院劳动人事冤案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胡乱裁判了,有错就要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