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使诉权向北京高院的投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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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投诉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直接受理或指定中院立案审理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起诉一案,以便保障当事人的行政诉权行使。
事实与理由:
一、事情经过
因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无正当理由驳回行政复议请求一案,2025年5月23日,毛昌继续依法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单号为XA24130005336)第三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送达了行政起诉状材料并被签收。直到6月16日,毛昌收到由北京二中院于6月10日邮寄的EMS快递(邮件单号为1029201670297),内附一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告知书),落款时间载明为2025年6月2日。
北京二中院告知书认为毛昌的行政起诉状所诉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咨询。为此,毛昌继续不服北京二中院故伎重演,对北京二中院继续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法〔2005〕16号)第二十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法〔2014〕293号)第4、6、14条、《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8号)第二条和《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第11、13条等有关规定,为当事人履行释法说理、司法便民利民和立案登记等工作义务,特向贵院提出书面投诉和请求。
二、投诉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和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一审裁判类案,行政起诉被告为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属于北京二中院管辖,北京二中院依法应予受理登记立案而不是敷衍推给基层法院。
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行初1038号行政裁定书载明:”经审查,被告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系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管辖,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程铖要求被告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履行稽核养老保险费职责一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初577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原告郭明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发改复不受字[2019]2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3月20日,北京二中院向原告出具邮寄立案告知书,告知原告该案不属于北京二中院管辖,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咨询。”
(二)、毛昌的行政起诉状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 号)第 11、13 条等规定的起诉和立案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向贵院提出书面投诉,以期能直接受理或指令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从而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
随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立案告知书》和《行政起诉状》等材料。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