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社部信息公开案二审庭后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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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现结合一审庭审,以及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继续未提供补充证据加以举证的事实,提出以下庭后补充意见:
一、被诉告知书未依据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作出规范明确的答复,根据庭审记录,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既非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也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内部信息,可对体制内单位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所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答复书分为三类:国家秘密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和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其中,三安全一稳定涉及到四个不同领域的安全,行政机关依规作出答复时需对被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准确的界定以便明确可能危及哪个领域安全。
而被诉告知书答复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您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公开文件,可以不予公开。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补充理由为:因该文件涉及数据采集的对象、内容、程序及方式等具有特殊性,文件的公开的属性为”不公开文件“。可见,被上诉人答复明显不合国办文件要求。
此外,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承认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没有定密,只是涉及到所谓敏感信息而已,是一个内部信息,可以对体制内单位公开。
二、人社厅[2015]187号公开后是否属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被告相应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审查标准。
也就是说被告主张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提供两类证据之一:不利影响的客观证据(如风险评估报告、历史案例数据)和合理说明(书面论证逻辑链条)。具体类案有:(2018)最高法行申259号、(2017)最高法行申9280号、(2010)黄行初字第31号、(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89号、(2016)鄂行终767号和(2023)京0112行初481号。
而在本次庭审中,被上诉人只是口头笼统地说明,考虑舆情会引发影响,为此不公开。因此,被上诉人没有按照说明理由的要求,应当告知审查过程,并提供有说服力的书面认证逻辑链条,更没举证出信息公开后可能带来影响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客观证据。
三、结合在京中央高校根据人社厅[2015]187号指导文件发布的养老保险数据采集通知可知,人社部开发了数据采集软件,需要采集参保职工相关信息,每位参保职工需填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纸质版要本人签字确认。信息采集工作是养老保险参保的基础。又根据(2018)京02民终7496号类案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核实,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留存有参保单位机械工业基金会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原件。
四、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涉及到在京70万名参保人员的公共利益。
根据https://www.gov.cn/xinwen/2016-09/21/content_5110502.htm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址显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于2016年9月19日正式启动,同步启用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经办大厅将服务3500家单位、70万名参保人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分割信息和如何对此类信息进行区分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5号指导案例,对于政府信息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根据已公开的《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等文件,其也涉及到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敏感信息。如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不能全部公开,根据可分割信息原则,针对数据采集程序等部分可以公开。
综上所述,以上意见望贵院合议庭采纳。
此致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中国电科北京冤案引发的彻查真相的信息公开申请
1、北京朝阳区人社局信息公开:7月9日前答复。
2、北京市人社局:7月9日前答复《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南2012版>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5号)。
3、北京卫健委信息公开:6月23日网上提交,7月22日前答复。
4、人社部信息公开:5月8日邮寄,5月12日签收,5月13日算,6月10日前要答复,后延长到7月7日,直到7月28日前答复。
5、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公开:6月27日申请,7月25日前答复。
6、国务院财政部信息公开:6月28日邮寄申请,7月底答复。
7、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信息公开:7月待申请。
8、北京公安局及朝阳分局信息公开:已申请公开。
9、其他机关单位的信息公开:待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