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经过
自2019年7月起,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历经多次民事诉讼,不仅未感受到任何公平正义,还对罔顾事实无视公权滥用坑害员工的判决书不服而蒙冤抑郁难以正常入职并息诉。2024年3月2日,毛昌收到贵院申诉审查庭王芳主审法官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定书。在全面分析卷宗材料的基础上,毛昌获知北京三级法院李文丹、杜丽霞和王芳等法官枉加采信过期失效的《入所服务协议》、《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和《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既没有对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没有审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在没有人员编制文件或人事审批手续等直接证据下就认定毛昌为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却又作出法律适用自相矛盾的(2021)京03民终9797号生效判决,进而引发系列衍生案,不仅给毛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还导致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
2024年3月8日,毛昌前往央保中心口头和书面请求履责无果,又不服人社部行政复议而起诉到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并上诉到贵院也未被受理的情况下,有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类文件涉及毛昌的切身利益。故毛昌于2024年10月12日再次前往人社部信息公开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了《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5]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月21日,毛昌收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376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属于不公开文件,但未作任何举证说明。为此,毛昌不服,于11月26日依法向人社部复议机构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人社部复议机构经过审理,于12月26日作出维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以下被诉复议决定书)。
毛昌不服被诉复议决定书,于2025年1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行政起诉并于1月15日立案。2月27日一审开庭时,毛昌援引了有关法律依据,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了《人社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理由不成立与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辩护》和《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书》。4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为此,毛昌不服,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关于不予调取证据的复议申请书》。4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月6日,毛昌收到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行政判决书。
二、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对被诉告知书答复的内容做实质性审查,也没对被诉复议决定书认定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理由进行合法性判断,却违法排除了上诉人在起诉状和庭审中提供的法律依据,以致于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充分证明187号文件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一审法院就错误地认为被上诉人履行了受理、审查等法定程序。故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202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第八期,一级高级法官王晓滨审判长通过法答网针对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殷勤“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主张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证明事项有哪些,法院如何把握司法审查的强度?”的提问答疑: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配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因确定为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应当提供该信息的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应当提供该信息公开后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证据或者作出充分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应证据。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和(2017)最高法行申9280号、(2023)京0112行初481号等法院裁判案例,判断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能随意而为,也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最后,上诉人在庭审辩护和笔录中,明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187号文件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即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而一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未回应释明,构成程序违法。
(二)、一审判决文书错漏严重,遗漏关键事实,未对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是否正确问题在判决书中阐明理由,对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未释法说理。
主要有: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开头强烈表达出与申请信息公开存在利害关系的的事实原因陈述,却没有在行政判决书第2页载明出来,而是被断章取义简化转述。上诉人向一审法院书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和复议申请书,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作出不予调取证据的复议决定,却没有在行政判决书中提及并就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是否正确问题的释法说理。
(三)、一审判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错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背离了立法目的。
综上,在被上诉人既未清楚地说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究竟属于哪一类不予公开的信息,也没有充分举证证明该信息构成了此类信息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文书错漏严重,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随附: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