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详情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DeLSX7WpsYvL0X_twvb3g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现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申请事项: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取《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
事实理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和《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等规定,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出养老保险参保登记需要参保单位提供《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含在职、退休老人和中人)》等材料。可见,该信息采集表是在被诉《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具体指导下执行,需要参保单位对编制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并核定。
其次,根据(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0)京 0105 民初 64983 号生效民事判决采信《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为定案证据和一审提交过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但申请人从未收到养老保险数据采集通知和信息确认,至今仍对事业编制身份及登记信息持异议而难以息诉服判,故与被诉信息不予公开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最后,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中编发〔2016〕1号)和参考(2023)京0108民初18894号类案,在中央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编制人员的经费形式、工资来源和岗位类别等身份信息。因申请人一直都不是涉密人员,故《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的证据可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取得。
综上,申请人请求调取《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恳请支持以维护申请人的知情权。不然,如贵院后续还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必将不服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请行政再审。随附(央险函[2016]8号)。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