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刘明研合议庭法官们的廉政监督意见
(2025)京02行初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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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毛昌,电话:16675172160,江西南昌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监督人:刘明研、金丽、刘晓
主要监督事项有:法律文书错漏严重、程序违法不依法办案和不想履行法官判后答疑职责等,具体表现如下:
1、原告在起诉状中开头强烈表达出与申请信息公开存在利害关系的的事实原因陈述,却没有在行政判决书第2页载明出来,而是被断章取义简化转述。
2、庭审及其笔录显示,被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承认《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没有定密。距今都已过十年了,不是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却被合议庭胡乱审查。
3、原告在起诉状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来阐述作为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之一,却没有在行政判决书第2页中载明出来,难道不是有意为之吗?
3、原告在庭审辩护和笔录中,明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而法官却未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判决书中回应释明,构成程序违法。
4、行政判决书第6页针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没有任何释法明理。
5、行政判决书的第7页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也没有任何释法明理。
6、原告向法院书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和复议申请,法院无正当理由作出不予调取证据的复议决定,却没有在行政判决书中提及和释明。
7、行政判决书第6页写道“2024年12月2日,被告人社部的复议机构向人社部作出《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试问有这样的通知书?
8、依据法官法第十条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向承办法官留言想申请上诉期内判后答疑。回复:对一审判决不服,请向北京高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