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使诉权向北京高院的投诉状
详情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cIq0K8DR7snWu7KN3kh-g
投诉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投诉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直接受理或指定中院立案审理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起诉一案,以便保障当事人的行政诉权行使。
事实与理由:
一、事情经过
因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无正当理由驳回行政复议请求一案,2025年5月23日,毛昌继续依法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单号为XA24130005336)第三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送达了行政起诉状材料并被签收。直到6月16日,毛昌收到由北京二中院于6月10日邮寄的EMS快递(邮件单号为1029201670297),内附一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告知书),落款时间载明为2025年6月2日。
北京二中院告知书认为毛昌的行政起诉状所诉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咨询。为此,毛昌继续不服北京二中院故伎重演,对北京二中院继续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法〔2005〕16号)第二十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法〔2014〕293号)第4、6、14条、《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8号)第二条和《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第11、13条等有关规定,为当事人履行释法说理、司法便民利民和立案登记等工作义务,特向贵院提出书面投诉和请求。
二、投诉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和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一审裁判类案,行政起诉被告为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属于北京二中院管辖,北京二中院依法应予受理登记立案而不是敷衍推给基层法院。
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行初1038号行政裁定书载明:”经审查,被告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系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管辖,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程铖要求被告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履行稽核养老保险费职责一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初577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原告郭明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发改复不受字[2019]2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3月20日,北京二中院向原告出具邮寄立案告知书,告知原告该案不属于北京二中院管辖,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咨询。”
(二)、毛昌的行政起诉状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 号)第 11、13 条等规定的起诉和立案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向贵院提出书面投诉,以期能直接受理或指令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从而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
随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立案告知书》和《行政起诉状》等材料。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
年 月 日
详情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AI4S684MVPrNkpJWO03ug
庭审直播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电话:16675172160,
现居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2025)京行终4519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事实与理由:
鉴于本案涉及在京70万余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重大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切身权益,属于对抗性强的民告官行政案件,为防范司法腐败及案外因素的干扰,确保公正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向贵院提出庭审直播申请。
申请人积极响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号召,结合全民学法、普法、懂法、用法的需求,期望本案能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从而增强庭审公信力,接受群众监督,展现大国首都北京法院司法公正与公平。
如本申请未获批准,请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依据,并确保该申请入卷备查。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电话:16675172160,现居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与本案的审理过程,以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事实与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第四条规定: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鉴于本案涉及在京70万余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重大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切身权益,属于上述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如本申请未获批准,请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依据,并确保该申请入卷备查。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次致中国电科党组巡视组的反映信
---从校招与贵司三所签订三方协议坑害至今,贵为央企的担当正义良知吗?
详情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0a6dKAYqD2GC5Adg6Krvw
反映人:毛昌,系贵司三所蒙冤迫害近6年的员工,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诉求事项:
请求贵司巡视组核查毛昌是否为事业编制人员,出具确凿批复文件,并调查三所坑害毛昌的十大缺德作为,与涉事单位协同解决冤案纠错,恢复毛昌的工作或保障其再就业民生权。
事实与理由:
一、从校招入职贵司成员单位到发生争议蒙冤迫害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具有人事权的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后单位主动补缴了该月养老保险)。2008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2009年8月,毛昌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并收到了书面聘文和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申请。6月24日,所在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月1日,毛昌前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了《职工养老保险对账单》参保凭证,企业年金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2010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AIoT新兴技术方向。
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贵司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拿到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的需要,三所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到贵司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并按当时部门副主任何永刚和所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新员工入职培训时,按贵司三所人事处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同批新员工统一职称评审管理需要,告知毛昌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于是,让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院校毕(结)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人事权的贵司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
2014年1月以后,毛昌先后通过所内招聘、首次被胁迫离职后(期间书面提交过辞职信)被劝留和所内调整等不同形式,依次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内曾叫特种通信技术研究部和舰内通信技术研究部,也属于贵司三所的一个部门)、贵司三所水声技术研究部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声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受贵司三所及其全资子公司混同用工管理,毛昌被安排担任过显控组组长、项目申请人和负责人。其主要承担过的项目有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新一代船载自动电话和水下ROV定位显控终端等新品研制和立项论证,以及《新一代ROV定位系统军工手持智能设备的研制》、《基于Linux和Qt平台面向蛙人的医疗监护仪研制》、《多波束成像声纳嵌入式Linux实现分析》等立项建议书和后续拟申请《当代AI与古老易经范式融合的研究及应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Linux智能语音终端项目等。曾在2015年7月和2016年7月,毛昌两次提交过工程师职称评审材料给贵司三所人力资源部李兵,详见《入职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工作项目和两次工程师职称评审材料》(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没有工程师评审表和呈报表存档、更未颁发工程师职称证书,多次向三所索要也不给,取而代之的是用来历不明的工程师资格、聘任通知乱存档)。
直到2019年7月开始,毛昌与贵司三所及慧声公司三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多次协商不成,9月5日被逼诉诸法律来解决。因未享有事业编制人员基本的权利义务,毛昌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而非人事仲裁。9月26日,毛昌还在慧声公司微信群里告知领导被迫辞职回南昌结婚,调休四天到国庆后再休婚假,并出具了劳动仲裁受理凭证。10月28日,毛昌再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11月以后,贵司三所停发了毛昌的所有工资为零。直到12月24日,双方仲裁举证,毛昌就再也没回到原工位,开始在外求职。
然而不幸地是,2020年3月31日,贵司三所党委书记兼所长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作出以2019年10月8日开始计算连续旷工 15天为由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从而违法开除毛昌,且至今仍未出具有效符合实情的规范化离职证明等入职必备材料,以致2020年1月,毛昌被正在IPO的北京某电力公司录用(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也难以正常上班报到,以及影响到2020年10月正在IPO 的上海某头部公司对毛昌的背景调查。至今,因受贵司三所与北京法院判决不公的双重阴影,以及对解除关系仍存有异议和出具的人事档案等材料要纠错澄清,故毛昌仍难以正常再就业。
二、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坑害毛昌的十大缺德作为
1、没有人事权的贵司三所在接收函下发前就填写了三方协议栏档案和户口接收地址,坑害毛昌别无选择
在2013年6月贵司签发毕业生接收函之前,没有人事权的贵司三所原人事处方加喜等于2012年11月28日就填写了三方协议栏的档案和户口接收地址,坑害毕业生别无选择。
详见证据材料第3-5页:《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2、未经鉴证的《入所服务协议》载明的甲方用人单位主体名称不适格,也未明确何种争议处理,还乱存档,坑害毛昌难以分辨并仲裁或起诉
2013年7月转正时,毛昌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其中甲方名称为带有注销歧义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主体不适格,也未明确属于何种争议处理,更未像2015年的《入所服务协议》第一条那样明确了建立人事关系,坑害员工难以分辨并仲裁或起诉。
详见证据材料第6-10页:2013和2015《入所服务协议》、主体注销的工商信息
3、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魏金光等乱打2014年度考核,损害毛昌的切身利益和职称评定等
2014年1月,毛昌通过所内招聘入职到贵司三所全资子公司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魏金光等乱打2014年度考核影响了其当年年终奖发放数额和2015年7月职称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缴费基数等。2018年,毛昌向贵司三所人力资源部刘黔和铁煜申诉更正后,也未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三十条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详见证据材料:《入职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工作项目和两次职称评审材料》中的2015年毛昌职称评审资料(原三所特种通信部)部分。
4、协议快到期被胁迫离职还提交过辞职信,毛昌未同意无理的离职条件后被领导劝留再重新入职,也未按双方约定重签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24日,由所人力资源部丁贺(现为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安排部门调动。在办理工作交接材料时,毛昌遭魏金光、乔美生和周斐等胁迫。而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交通电子事业部温明又不愿调入,毛昌只好首次被离职向外求职并告知了三所人力资源部刘黔主任。2015年12月中旬,毛昌接到人力资源部丁贺电话通知回所办理离职手续并书面提交了被迫辞职信。但贵司三所不愿按毛昌入所服务工作时间的比例原则来计算违约金,却想非法索要四万元违约金并作除名处理。后在郑典勇领导的多次劝留下,2016年1月,第三研究所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补发了2015年度的年终奖。2016年3月,双方又再次口头约定,确认并消除了后顾之忧等事宜,比如专业发展、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和立项支持等,便放弃了外面月薪18k+年终双薪+五险一金的VR创业机会。为此,毛昌还要求重新办理了新编号的工作证,方才愿意再次入职到第三研究所水声部从事基于嵌入式Linux技术的产品升级换代的创新项目。
详见证据材料第11-17页:主要包括调动审批表、辞职信、VR创业公司录用函和建立了新编号的工作证重新入职。
5、参评工程师两次,评审表却没存档,也未颁发职称证书,多次向三所索要也不给,影响入职调查坑害毛昌难以再就业
2015年7月和2016年7月,毛昌两次向贵司三所提交了工程师职称评审材料。2023年10月调取毛昌的人事档案查阅居然没有评审表等职称证明关键材料存档,更未颁发职称证书,毛昌多次向三所索要也不给。坑害毛昌难以提供必备材料入职核实,更影响背景调查。
根据全国省市对中央企业评定的职称在当地是否有效的政策规定,都需要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和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
详见证据材料第18页《人事档案复件件收条》和《入职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工作项目和两次职称评审材料》。
6、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未通知数据采集并签字确认编制身份信息,坑害毛昌难以分辨双方间关系。
代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登记的王伟珍等人力资源部人员没有通知签字数据采集信息表以获取事业编制身份确认信息,双方发生争议时坑害毛昌难以分辨属于何种关系?
7、2019年7月贵司三所成员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就乱调岗降薪,直到绩效为零,引发劳动人事争议
2019年7月,贵司三所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协商一致,不考虑毛昌的专业背景、职业发展和个人意愿,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铁煜和公司总经理张小博等就乱调岗降薪直到绩效为零,引发劳动人事争议。
详见证据材料第19-24页:《关于调整组织机构的通知》、2019年工资条和社保缴费技术,以及仲裁委出具的案前调解收据。
8、2020年1月仲裁开庭,因贵司三所主体不适格被建议撤回,毛昌还要继续维权。2020年3月王磊等就滥用职权作出莫须有旷工的违法除名,更未出具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坑害毛昌难入职
2020年1月14日,首次劳动仲裁开庭,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注销,听信仲裁员海洋建议撤诉。之后,该所代理律师刘少辉替王磊所长传话说,劳动群众再继续维权下去,就开除毛昌。当时开庭现场人员有:仲裁员海洋、该所人力资源部职员邢潇赓、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蔡冬名、该所代理律师刘少辉、毛昌及其代理律师王印中。
2020年3月,贵司三所王磊、杨中庆和刘黔等领导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毛昌而蒙冤诉讼,更未出具有效合法的离职证明,造成难以正常入职就业的经济损失。
详见证据材料第25-27页:2020年1月IPO公司录用通知书和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等
9、贵司三所财务部制造错误的2019年6月工资发放数额为21794元的账目,影响毛昌申请公租房时的收入核查
贵司三所财务部人员从中作梗,制造错误的工资发放数额记录,影响到毛昌2020年5月申请公租房备案,同年6月16日找到贵司三所财务部王亚菲和潘丽莉等去税务所消除。
详见证据材料第28-29页:2019年6月错误的工资发放数额显示为21794元。
10、2020年9月首次致信贵司巡视组,三所才出具了不合实情不规范的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证明》
2020年9月向贵司巡视组反映后,贵司三所人力资源部出具了不合实情不规范化的有效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证明》。
详见证据材料第30-31页: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证明。
三、贵司三所成员单位缺德作为造成的影响伤害
2020年7月21日,第三研究所人力资源部邢潇赓将自己毛昌的人事档案转递给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被拒收后,再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毛昌。此外,第三研究所人力资源部邢潇赓还制造流言蜚语破坏毛昌婚姻,也是导致夫妻分裂因素之一。
2021年7月,毛昌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却被告知因北京户籍原因驳回。毛昌也电话联系过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派出所民警,被告知因贵司三所不同意,新生儿难以随父上户,造成严重的人权侵害。
2021年,在上海拿到多家月薪3万+年薪40万左右的录用offer去公司报到,准备签订劳动合同或竞业协议时,毛昌因受贵司三所与北京法院判决不公的双重阴影,面对异议条款难协商而不能正常签约。
正如作为用人单位甲方的贵司三所与后来新员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或隐瞒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的;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入职手续仍无法齐备的等。虽然2020年9月向贵司巡视组反映后,三所才延期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当时为了再就业需要,毛昌不得已签收。至今,毛昌仍存有异议,还在走司法途径伸冤纠错以便查清事实启动再审。为此,毛昌再就业民生权利也难以保障。
详见证据材料第32-38页。
综上,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夫妻分裂就像国家分裂,夫妻离婚正如国家独立,夫妻和好恰似和平统一,民安才能国泰!恳请贵司巡视组就以上反映问题展开调查,并作出书面答复,以解民生之急。
随附:
- 《反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入职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工作项目和两次职称评审材料》;
- 《贵司三所成员单位坑害毛昌缺德作为的证据材料》。
此致
中国电科党组巡视组
反映人:毛昌
2025年5月26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原告不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且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核纠错的行政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无正当理由作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以下简称30号决定书)驳回原告复议请求的行政行为。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168082012274)在法定期限内向贵院提出了行政起诉。贵院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020634972797)出具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后原告不服该告知书,再于2024年9月2日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197905321477)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登记立案也未退回材料,也不依规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文书来保障原告行使诉权以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再审。
为此,原告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继续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再不予立案,也要释法说理并依法出具书面裁定书。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二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决确认被告一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原告作出参保登记且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3、判决被告二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6日,毛昌给央保中心公开的收件邮箱
2024年3月11日,毛昌前往了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填写提交了公开其在央保中心的参保登记信息申请表。3月29日,毛昌收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84号,以下简称84号告知书)。4月8日,不服84号告知书的毛昌就向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16日,根据人社部复议机构的补正要求的“一事一申请”原则,毛昌就对原行政复议申请书材料拆分,再次送达了一份针对84号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书》和一份针对央保中心履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22日,毛昌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29号),以及针对央保中心履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30号)。5月3日,毛昌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阅卷申请书。5月20日,毛昌签收了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29号)。6月17日,毛昌签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告知书》。接着6月20日,毛昌又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的《关于延期作出复议决定的通知》。7月18日,毛昌签收了针对央保履责的30号决定书。
二、理由
(一)、当原告与参保单位第三研究所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期间,不知被告一何时对原告作出了参保登记,且未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告知原告享有的权利救济,致使原告未享有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而难以分辨其与用人单位属于何种关系?最终被逼只能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并在多次不予受理情况下历经北京三级法院民事诉讼仍不服。故原告与被告一违规参保登记且不履责审核纠错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符合行政起诉立案要件。
其一,依据《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前,须将《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含在职、退休老人和中人)》报主管单位(部委级)人事(组织)部门,由其以编制部门编制批复文件和人事档案等为依据,对本单位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参保资格及参保登记信息等进行核定,确认无误后均加盖人事(组织)部门印章。
其二,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其三,2023年10月31日,原告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其人事档案复印件。查阅发现既没有组织人事的入编审批手续,也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审批表等行政部门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其中过期失效的《入所服务协议》也不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没有中级职称评审表存档却乱存来历不明的工程师资格、聘任通知入档。
其四,2008年7月,本科毕业的原告入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原告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并收到了书面聘文和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在广东工作两年,所在公司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关系仍保留在单位。
其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4条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问题的20号指导案例,行政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未给予该利害关系人申辩机会的,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由此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一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参保登记,且不履责公开(审核)原告的参保资格并予以纠错更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切身权益,并引发系列衍生伤害案发生。
(二)、央保中心不履责迫使毛昌不得不向人社部提出行政复议。然而人社部复议机构受理后,不对《毛昌参保资格等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作实质性审理,却歪解公开(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和参保登记信息是一回事,且无正当理由驳回了毛昌的其余两项复议请求。因此,毛昌认为该复议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1、《毛昌参保资格等信息公开申请书》从标题看像是信息公开申请,但实际事由阐述了对毛昌参保资格的异议,请求央保中心公开审核参保资格等。后续还根据法律授权社保机构的职责增加了明确的复核纠错等复议请求。被告二未对履行法定职责事由作实质性审查,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复议机关在事实认定上,未充分考虑毛昌提交的证据材料且未逐一审查、质证或提出不采信的理由,导致认为毛昌要求央保中心履行公开(审核)其参保资格等法定职责和参保登记信息公开当成一回事,以致于事实认定不清,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才会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可见,被告一先要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条件,才会有对应的参保登记信息,前后是因果关系,而非一码事。当时也是按人社部复议机构的补正要求的“一事一申请”原则分别提出两份不同的复议申请书。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被告一,在收到毛昌邮寄的信件后,出于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及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及分工,亦应及时向其他负责处理该事项的部门进行转交,更不能仅从邮件信封显示的标题信息就判断原告申请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不看请求事项及其事由陈述。而《毛昌参保资格等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具有在贵中心的参保资格的相关材料,如属于国家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及其编制性质、信息采集表,以及所在原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等。在事实与理由方面,明确载明了“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的入所服务协议而非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2023年10月31日,毛昌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了其人事档案后,发现没有中组部和人社部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晋升工资审批表,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等关键材料存档...........作为京外生源的应届生进京落户,所在单位并没有依据《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向人事部备案,走的是企业编制指标............然而,申请人在职期间从未收到过第三研究所有关数据采集的通知,以及填写或确认有关信息表等。因此,为弄清申请人在贵处的参保资格等信息材料,恳请贵中心履行法定责任,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毛昌在行政复议里提及的后两项请求,是在查找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根据其中的规定并结合实情明确细化出来的,本身就属于央保中心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告无需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故在复议阶段提出的履责请求合法合理。
2、在复议过程中,被告二程序违法:首先,因案情较为复杂而延长审理,毛昌多次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却被无故拒绝;2024年4月5日首次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邮寄的申请书里就明确提出恳请以听证方式审理。可见,被告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其次,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未依法告知毛昌享有的程序权利,未充分听取毛昌的陈述和申辩意见。2024年6月14日15时07分,人社部复议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听取毛昌的意见时,更没有主动说明听取意见的法律依据,最后通话大约16分钟,还没说完就断了,也就结束了。故人社部复议机构又违反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第五条规定,阅卷时更没看到听取意见笔录。
3、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未能做到公正客观地处理毛昌的参保资格条件和其参保登记信息属于前后因果关系,而是附和被告一歪解事实混为一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及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第三十条第(四)、(五)项之规定驳回复议请求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原告的行政起诉材料齐全,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属于贵院受案范围和管辖,完全符合登记立案要件。为维护原告切身权益,再次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
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收条、首次提出异议的邮件咨询、实质为履责审核纠错的《毛昌参保资格等信息公开申请书》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等原告资格证据材料,以及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起诉和上诉证据材料。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经过
自2019年7月起,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历经多次民事诉讼,不仅未感受到任何公平正义,还对罔顾事实无视公权滥用坑害员工的判决书不服而蒙冤抑郁难以正常入职并息诉。2024年3月2日,毛昌收到贵院申诉审查庭王芳主审法官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定书。在全面分析卷宗材料的基础上,毛昌获知北京三级法院李文丹、杜丽霞和王芳等法官枉加采信过期失效的《入所服务协议》、《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和《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既没有对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没有审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在没有人员编制文件或人事审批手续等直接证据下就认定毛昌为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却又作出法律适用自相矛盾的(2021)京03民终9797号生效判决,进而引发系列衍生案,不仅给毛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还导致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
2024年3月8日,毛昌前往央保中心口头和书面请求履责无果,又不服人社部行政复议而起诉到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并上诉到贵院也未被受理的情况下,有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类文件涉及毛昌的切身利益。故毛昌于2024年10月12日再次前往人社部信息公开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了《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5]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月21日,毛昌收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376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属于不公开文件,但未作任何举证说明。为此,毛昌不服,于11月26日依法向人社部复议机构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人社部复议机构经过审理,于12月26日作出维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以下被诉复议决定书)。
毛昌不服被诉复议决定书,于2025年1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行政起诉并于1月15日立案。2月27日一审开庭时,毛昌援引了有关法律依据,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了《人社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理由不成立与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辩护》和《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书》。4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为此,毛昌不服,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关于不予调取证据的复议申请书》。4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月6日,毛昌收到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行政判决书。
二、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对被诉告知书答复的内容做实质性审查,也没对被诉复议决定书认定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理由进行合法性判断,却违法排除了上诉人在起诉状和庭审中提供的法律依据,以致于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充分证明187号文件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一审法院就错误地认为被上诉人履行了受理、审查等法定程序。故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202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第八期,一级高级法官王晓滨审判长通过法答网针对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殷勤“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主张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证明事项有哪些,法院如何把握司法审查的强度?”的提问答疑: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配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因确定为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应当提供该信息的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应当提供该信息公开后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证据或者作出充分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应证据。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和(2017)最高法行申9280号、(2023)京0112行初481号等法院裁判案例,判断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能随意而为,也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最后,上诉人在庭审辩护和笔录中,明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187号文件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即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而一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未回应释明,构成程序违法。
(二)、一审判决文书错漏严重,遗漏关键事实,未对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是否正确问题在判决书中阐明理由,对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未释法说理。
主要有: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开头强烈表达出与申请信息公开存在利害关系的的事实原因陈述,却没有在行政判决书第2页载明出来,而是被断章取义简化转述。上诉人向一审法院书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和复议申请书,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作出不予调取证据的复议决定,却没有在行政判决书中提及并就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是否正确问题的释法说理。
(三)、一审判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错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背离了立法目的。
综上,在被上诉人既未清楚地说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究竟属于哪一类不予公开的信息,也没有充分举证证明该信息构成了此类信息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文书错漏严重,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随附: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