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报料人毛昌。原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成员单位第三研究所的正式职工。自2019年7月起,本人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后,多次协商不成,9月被逼提出辞职并诉诸法律来解决。然而不幸地是,2020年3月31日,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兼所长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除名,且未出具有效符合实情的规范化离职证明等入职必备材料,以致2020年1月本人被正在IPO的北京某电力公司录用(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也难以正常上班报到,以及影响到2020年10月正在IPO的上海某头部公司对当事人的背景调查等。
2021年7月,当事人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却被告知因户籍原因驳回而不能为新生儿办理随父上户。2023年12月,当事人被失业了却因中国电科成员单位只缴纳了失业和工伤两险,没有参加属地北京的职工医保而难以及时领取失业金保障。直到2024年10月第五次进京期间,当事人偶发严重感冒咳嗽不止,迫使以个人灵活身份建立职工医保账号以防身患重病并领取失业金。
历经多次劳动仲裁无果和不服北京三级法院民事裁判而难以息诉,含冤至今仍在继续伸张正义。2025年3月25日,因三次走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错未纠,本人就向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邮寄《关于北京法院人事争议冤案信访监督纠错与提审申请书》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8058700036)。后想查询该信访监督案件是否登记及进展去向,在拨打12368电话无法提供查询情况下,就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留言六次,都是避而不回。至今,给张军院长的信访监督纠错材料还是杳无音信,不知去向。2025年4月19日,本人向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邮寄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8058441436),再次强烈要求司法部依法依规组织听证以公开审理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国务院裁决案,以及第五次书面催办余下的两件国务院裁决和监督案。
总之,从2019年至今,因本人与中国电科在京成员单位第三研究所的劳动人事争议冤案留下的心理伤害,以及仍在伸冤纠错导致难以正常就业而失业,由此继续引发了系列衍生案等。
再次强烈要求国务院裁决听证的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请求事项: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法组织听证审理申请人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国务院行政终裁。
事实理由:
一、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20日,根据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便民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毛昌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申请。2024年2月1日,毛昌收到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京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2月7日,毛昌的银行卡收到了户名为北京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三个月“失金”转账汇款。
但从2024年3月16日开始,失业金一直都没有发放到账。为此,毛昌多次电话联系街道便民中心和北京人力社保局下属有关部门(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就业促进中心)询问原因,回复说要等次月15日才能发放上月的失业金。等到4月16日,毛昌还没有收到发放的失业金,毛昌就再电话联系以上有关部门,收到回复还是因毛昌没有职工医保账号,根据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文件,办理不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就领取不了失业金。除非走灵活就业方案以建立职工医保账号。
综上,毛昌首先不服北京人力社保局何时作出了不继续履行失业金给付的行政行为?针对这一行政行为,毛昌多次与北京人力社保局及其下属有关部门沟通,并听信北京人力社保局信访办人员电话建议,于2024年4月24日向该局邮寄了《失业金行政给付复议申请书》(EMS单号为:1229608089530),材料被该局法规处退回。后又听信北京市司法局人员电话建议,于2024年4月27日向北京人力社保局邮寄了《行政给付履责申请书》(EMS单号为:122960793143)。至今为止,北京人力社保局仍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处理。
2024年5月10日,针对北京人力社保局前后作出的两次行政行为均不服,毛昌被逼首次向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292447301330)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续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补正要求,于5月24日毛昌又邮政EMS(单号为:1296760100130)送达了一式两份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5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以下简称201号决定书)。
2024年6月10日,毛昌不服201号决定书,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284826960135)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于2024年6月18日登记受理,并于2024年9月20日签收了毛昌针对本案的《国务院裁决听证申请书》邮政EMS(单号为:1297973286530)。
直到第五次进京声讨,毛昌偶发严重感冒咳嗽不止,被逼于2024年10月15日前往酒仙桥政务服务中心(也即街道便民中心)和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灵活就业身份建立职工医保账号办理社保登记以防患重病。线上办理不了,毛昌只能线下填写提交了《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申请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等材料。12月23日,第六次进京声讨,再线下领取了社保卡。
二、听证理由
毛昌拨打N次电话和多次现场咨询,案件仍无任何进展。直到2025年4月3日和4月15日,司法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电话听取毛昌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意见。但毛昌对该案的处理表达了异议,强烈要求贵院组织听证以查明事实。故再次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1、参考北京法院(2024)京04行终122号和(2024)京0491行初36号等行政判决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的释明,所谓疑难案件主要是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所谓复杂案件主要是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如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民行交叉案件等。
2、本案涉及与北京人力社保局及其多个下属部门间的行政争议,且当事人对毛昌是否享受过所谓的“公费医疗”和编制身份等主要事实分歧较大。这与正在伸冤纠错的毛昌和第三人中国电科央企在京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民事冤案相关联,故法律关系牵扯到民行交叉。此外,本案也引发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在北京市辖区也算新类型案件。贵院后续也登记了与之关联的两件不服人社部行政复议决定的国务院裁决和监督案。
综上所述,本案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疑难复杂案法定情形。故请贵院组织听证,有必要也可一起合并审理,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解民生之急!随附有关补充证据材料。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毛昌被迫以灵活就业身份建立职工医保账号的补充证据材料
略
第五次催办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6月10日、2024年9月18日和2025年3月17日依次通过邮政EMS/挂号信(对应单号各为1284826960135、1297973286530和XA28501852136)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10月22日和2025年3月20日登记办理。
至今为止,除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国务院裁决案在审理外,其余两案仍未有任何进展。为此,申请人想获悉贵院登记的不属于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复议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到底是直接受理还是出具监督告知?总得给个明确答复吧。不然,后续申请人只能继续转向行政诉讼来解决。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理应带头做好示范表率,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定职责,发挥快速便捷的行政复议和内部层级监督的司法救济制度以彰显法治力量维护公平正义。民生为大,还待何时案结事了?民安国泰!难道非要逼迫受害群众持续曝光报料以引起更大的社会关注,下月第八次进京冤有头债有主声讨,以督促贵院正义良知发现?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关于不予调取证据的复议申请书
(完整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m9afGty3qvEVlXQo7RuZQ)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取证据的决定书,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理由:
2025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书》。2025年4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作出不予调取“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证据决定书的邮政EMS快递。为此,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认定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而申请人不能自行收集。
首先,根据《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中编发〔2017〕1号)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又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其次,根据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附录3: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最后,参考(2023)京0108民初18894号类案显示,在中央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编制人员的经费形式、工资来源和岗位类别等身份信息。
综上,关于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认定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申请人不能自行收集。申请人就职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成员单位期间,也不是涉密人员。
二、该证据与人社公开[2024]376号告知书和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关联性。
首次,根据与本案有关的北京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0)京 0105 民初 64983 号采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定案证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又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因此,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针对申请人作出《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的法定程序与人社厅[2015]187号信息公开直接关联。
三、如继续维持决定不予调取,且后续再对(2025)京02行初38号案诉求作出驳回裁判,申请人不服必将上诉,直到最高法院。
首先,在庭审中,被告又主张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是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继续没有加以举证,也承认没有定密,不是涉密文件。作为“国家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申请人难道没有权利获取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以保障基本的知情权吗?
其次,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向被告申请公开毛昌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如编制类型、参加工作时间、人员类别、经费来源等。至今,申请人仍未获取到自身编制身份关键信息的书面答复/告知。为此,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又不服其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最终,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28501852136)依法转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并于2025年3月20日登记受理。
最后,被申请人在审查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时,如决定将其入副卷,并对(2025)京02行初38号案作出驳回裁判,将不能保障作为“国家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知情权,申请人不服必将上诉,直到最高法院申请行政再审。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调查收集“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恳请被申请人作出公正裁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四次催办国务院裁决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6月10日、2024年9月18日和2025年3月17日依次通过邮政EMS/挂号信(对应单号各为1284826960135、1297973286530和XA28501852136)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10月22日和2025年3月20日登记受理。
此后,申请人拨打N次电话和多次现场咨询案件,仍无任何进展。直到2025年4月3日11时17分,贵院安排了工作人员电话听取申请人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意见,通话时长为4分58秒。后续申请人仍有问题追问,原路拨打回去却无人接听。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理应带头做好示范表率,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定职责,发挥快速便捷的行政复议和内部层级监督的司法救济制度以彰显法治力量维护公平正义。民生为大,民安国泰,还待何时案结事了?难道非要逼迫受害群众持续曝光报料,并于下月第八次进京冤有头债有主声讨,以期督促贵院正义良知发现吗?
随附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裁决受理的阅卷申请书,特此第四次催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务院裁决阅卷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2025年3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28501852136)向贵院申请裁决。贵院于3月19日签收并于次日3月20登记受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出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家事国事天下事,不服北京法院胡乱裁判的北京冤民报料,
详情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bn_6ZMtV0N99zSCcPaDeg
中国电科受害人强烈要求共和国央地政法纠错以维护司法正义,
也望代表正义良知的新闻媒体报道!
中国电科事业编制身份争议及滥用职权坑害当事人:毛昌
五次书面催办国务院作出行政裁决和监督,
三次走访北京高院有错不纠致信张军院长,
中国电科北京冤民成新时代“朱令”?
民生为大,如我在诉,司法为民,类案同判。
六年冤情,百万损失,新儿降生,随父难落,
夫妻分裂。还待何时,案结事了,民安国泰?
2025年5月,第八次进京冤有头债有主声讨?
一、北京三级法院主审法官李文丹杜丽霞王芳裁判错误事项指正;
二、新时代奋力书写中国电科+央保中心+北京法院劳动人事冤案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胡乱裁判了,有错就要纠!
1、2021年6月22日和7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开庭。其中,本应2021年7月20日15:00开庭,却被延误到下午16时左右。两次庭审现场法院方只有杜丽霞法官和书记员,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更不顾冤民强烈表达中国电科领导班子滥用职权还不纠错。适逢千年一遇的7·20郑州暴雨。
2、2023年12月11日到30日,第三次进京声讨。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场追问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进展和办理失业登记等。期间,又逢北京天降大雪昌平线地铁事故和甘肃突发6.2级大地震。
3、2025年3月25日到3月26日,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邮寄《关于北京法院人事争议冤案信访监督纠错与提审申请书》时,北京再逢河北廊坊4级以上有感地震。
4、2025年4月11日到4月12日,第四次催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裁决,以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复议申请书,又逢北方极端大风,波及北京。
5、2025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明研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作出胡乱驳回原告诉求的(2025)京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2025年5月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联大2758号不涉台法案。
6、2025年5月16日,司法部避重就轻邮寄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告知复函。当天,北京出现强对流天气,伴有8至10级短时大风和分散的冰雹。5月20日,法国总统马克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大陆台湾两岸国旗,此后并将台湾类比乌克兰。
7、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夫妻分裂就像国家分裂,夫妻离婚正如国家独立,夫妻和好恰似和平统一,民安才能国泰!
8、。。。。。。。。。。。。。。。。。。。。。。。。。。。。。。。。。。。。。。。。
人间有冤怨气冲天,天地异象同步显现,央地政法再不纠错,更会损害国运,人在做,天在看,不信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