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催办裁决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6月10日和9月18日依次通过邮政EMS(对应单号各为1284826960135和1297973286530)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和10月22日登记办理。因拨打N次电话和多次现场咨询仍未见任何进展,申请人于2025年2月25日和3月7日分别通过现场和邮政EMS(单号为:1305569989611)向贵院提交了书面催办申请书。期间,申请人还就以上两案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和案件事实陈述证据等材料。
根据公开数据报道,2018年至2023年司法部办结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数依次对应为:2536件、3521件、2693件、6046件、6754件,4644件。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理应做好带头示范,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定职责,发挥快速便捷的行政复议和内部层级监督的司法救济制度以彰显法治力量维护公平正义。难道非要逼迫受害群众于2025年5月放下法律第八次进京声讨,以冤有头债有主的方式来解决吗?
随附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的裁决申请书等材料,特此第三次催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以下简称45号决定书)维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84号,以下简称84号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贵院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裁决。
裁决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人社公开[2024]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申请人要求的内容信息继续重新作出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23年9月21日,怀着对事业编制身份有异议的申请人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编办)的举报邮箱
2023年10月6日,申请人就给央保中心公开的收件邮箱
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前往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并提交了申请表,以公开其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的参保登记类信息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84号告知书。4月8日,不服84号告知书,申请人就向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16日,根据人社部复议机构的补正要求和“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人再次向其送达了一份针对84号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书》和一份针对央保中心履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22日,申请人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29号)。5月3日,申请人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阅卷申请书。
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人社公开[2024]8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机构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29号)。6月17日,申请人签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告知书》。7月11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84号告知书。但申请人继续不服新的84号告知书,于8月9日再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于8 月19日签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45号)。9 月12日,人社部复议机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45号决定书,予以维持。
申请人认为45号决定书仍存有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和答复不当等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一、所申请的公开信息事项属于社保经办机构在履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又据《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前,须将《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含在职、退休老人和中人)》报主管单位(部委级)人事(组织)部门,由其以编制部门编制批复文件和人事档案等为依据,对本单位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参保资格及参保登记信息等进行核定,确认无误后均加盖人事(组织)部门印章。
二、被申请人提供查询的信息内容与申请事项第一项不完全一致,即缺少毛昌人事编制性质的关键事项信息,却张冠李戴地转移到参保用人单位的经费来源。
申请人申请事项第一项为:毛昌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如编制类型、参加工作时间、人员类别、经费来源等。84号告知书虽载明通过央保中心经办大厅前台及自助一体机自助查询到的信息内容缺少毛昌人事编制性质等关键信息,非用人单位的经费来源。故要素公开遗漏申请信息的关键内容,主动公开的信息与申请的信息“不同一”。
根据(2019)苏 01 民终 794 号人事争议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告知了原告张某在《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其编制性质为“全额拨款编制”,“事业单位岗位类别”为“专业技术岗位”。同时,属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该所上报的《南京市部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2014年10月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审批表》,原告张某在审批名册之列。
又据(2018)京 02 民终 7496 号人事争议民事判决书显示,作为用人单位的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留存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央保中心留存了参保用人单位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原件。
三、参保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是央保中心在履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却以书面征求参保用人单位意见为由,不予公开,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建议通过参保用人单位查询,适用依据更不当。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提供向第三方征询意见的材料,包括征询函、邮寄凭证、第三方的回函等,并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
申请人经阅卷获悉,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只提供了第三方的回函,缺少向参保用人单位发出意见征询单及其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更没有提供有保密标志的文件头、定密目录等材料,以证明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附件1(《社会保险登记表》)显示主要登记参保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批准成立信息、单位性质、经费来源、隶属关系、编制人数、在编人数和主管部门等重要信息。如《社会保险登记表》确实涉及到参保用人单位在职、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信息可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但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作为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参保登记的身份信息有异议后,首先向中央编办举报反映,收到回复无果,再向央保中心邮寄了公开(审核)参保资格的履责申请。在未收到央保中心实质合法答复情况下,经人社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已通过邮政EMS向贵院申请裁决并登记受理了。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人社公开[2024]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4、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5、关于是否同意向毛昌提供经费来源的征求意见书的反馈;
6、关于向毛昌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表》的回函。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民事官瞎断民生案
北京三级法院主审法官判决裁定错误指正
2020年8月14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窗口现场提交诉状材料,进入诉前调解走过场流程。
2020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立案,适用简易程序。
2021年1月29日,一审开庭时,李文丹未先作出裁定,就当庭宣布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庭审缺失录音录像。当涉及到原告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认定时,李文丹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等规定像(2014)海民初字第1751号和(2018)京02民终7496号中央级人事争议类案主审法官那样应当依职权调查事实以获取原告是否为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直接证据,就枉加采信了被告和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参保凭证,更未对参保凭证作合法性审查就当定案证据。由此,李文丹法官将案由从劳动争议扭曲为人事争议,却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权利义务缺失或不对等作审查。在法律适用上,选择适用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人事关系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2021年2月2日,离开北京,等一审判决;2021年3年29日,一审民事判决书下发。
2021年4月11日,不服立案案由为劳动争议改成人事争议等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立案。
2021年6月22日和7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开庭两次,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开庭现场法院方只有杜丽霞法官和书记员。同时,在原告的身份认定上,继续一错再错,不依法依规办案,完全不考虑并审查申请人多次陈述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和合法权益严重受损。针对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也不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告知上诉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或者告知调整诉求,就主观臆断以维持原判,更不提供庭审录音比对。期间,适逢千年一遇的7·20郑州暴雨。
2023年11月,以足以翻案的人事档案和近五年京内外类案检索等为主要新证据向北京高院第三次申请再审受理。
2023年12月11日到30日,第三次进京声讨。到北京高院现场追问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进展和办理失业登记等。期间,又逢北京天降大雪和甘肃突发大地震。
2024年1月23日,再审审查法庭线上谈话。
2024年2月2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芳法官未作任何释法说理就胡乱驳回。
两会再次催办裁决申请书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18U24g31mzD4Jub4eBeO_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申请人依次通过邮政EMS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并于2024年6月18日和10月22日依次被登记办理。
参照贵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24]897号),以及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国复[2020]2324号和国复[2020]2325号,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国复[2021]1150号行政裁决书。从近五年的典型裁决案件显示,整个办理时间从四个月到十个月不等。
值两会召开之际,因与中国电科在京央企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冤案坑害至今,申请人六年来难以正常再就业,造成至少百万元以上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夫妻分裂等伤害。现在只知贵院登记受理了申请人的两个裁决案件,分别办理了近9个月和5个月。但既没有组织听证,也不知何时能出具裁决复函?民生为大,只是喊喊口号吗?难道非要看到人命关天的热点新闻或引发社会舆论的热搜才会引起贵院及时办理吗?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望带头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定职责,发挥权力互相监督的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正义。不然,也会逼迫申请人成为一名海外华人!随附两份阅卷申请书,特此再次催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务院裁决阅卷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2024年6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284826960135)向贵院申请裁决。贵院于同年6月12日签收,于6月18日登记办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出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务院裁决阅卷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284826960135)向贵院申请裁决。贵院于同年9月20日签收,于10月22日登记办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出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完整版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NwK0l2O6AN95QXFTp3j3g
人社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理由不成立
与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辩护
针对被告答复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涉及数据采集的对象、内容、程序及方式等具有特殊性,文件的公开属性为“不公开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原告认为该答复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和适用依据不成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辩护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行政机关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应与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相冲突。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2、被告未提供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定密清单或目录等证明材料。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而被告未提供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的相关流程和内部程序等证据,以及向有关机关报批的材料予以证明。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不予公开信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23号、25号、76号)。
5、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通知能在互联网上搜寻获悉到有关部分内容,如《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汇总表》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等,具体有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有关在京高校官网发布的养老保险采集通知。
综上所述,被告只是书面告知原告属于不公开文件,没出具任何证明材料,故贵院应依法支持原告诉求。如贵院任由被告滥用行政裁量权而欲作出驳回判决,为保障原告的知情权,特向贵院申请调查取得《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以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文件精神。不然,原告不服后续肯定要上诉,并有新的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案要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直到最高法院申请行政再审。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毛昌
2025年 2月 27日
关于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的庭后补充意见
原告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对被告的答辩、质证及辩论意见,原告予以反驳,现提交补充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没有定密,更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范围。
2、正如原告行政起诉状和提交的证据所述,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通知能在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官网上获悉有关数据采集信息表内容及格式,并要通知在京中央事业编制人员本人签字确认而不能代签,具体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汇总表》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等。可见,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牵扯到70万在京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知情权,已不是内部事务信息。
3、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然而被告在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属于内部事务信息。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法官们明察,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针对的是70万在京中央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指导性文件,根本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签名:
年 月 日
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在人社部出具的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人社公开[2024]3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人社部以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涉及数据采集的对象、内容、程序及方式等具有特殊性,文件的公开属性为“不公开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但在庭审中,人社部又主张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是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继续没有加以举证,也承认没有定密,不是涉密文件。
因此,贵院如不顾申请人的事业编制身份认定的法定程序与该文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无视申请人遭受到的冤假错案坑害,在审查该文件时,决定入副卷,作出驳回判决,从而不能保障申请人基本知情权的话,特申请调查取得《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催办裁决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2024年6月和9月,申请人依次通过邮政EMS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于同年6月18日和10月22日分别登记办理。此外,申请人还多次在立案窗口现场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循天理依国法合人情的案件回顾和事实陈述等材料。
据网上公开信息获悉,江苏盛某因政策咨询公益型目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服2023年7月2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医保复字[2023]3号),于2023年8月,向贵院申请裁决。贵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24]897号),整个办理时间近十个月。
又查人民法院案例库和裁判文书网的两个案例显示,办理历时了4个多月,具体为曾某于2020年7月5日向贵院提出行政复议裁决。2020年12月29日,贵院作出国复[2020]2324号和国复[2020]2325号。2021年4月15日,贵院受理曾某某行政裁决申请,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国复[2021]1150号行政裁决书。
至今为止,贵院登记受理了申请人的两个裁决案件,分别办理了8个多月和4个来月,仍未见任何进展。因与中国电科劳动人事争议冤案坑害至今,申请人六年来难以正常再就业,夫妻分裂,民生为大,特此催办!
申请人签名:毛昌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