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调取(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庭审录音录像的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调取并复制(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件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和7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过程形成的完整、连续、未经剪辑的全程录音资料。
事实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却被王磊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无果不得已走上诉讼之路,不服(2021)京03民终9797号生效裁判含冤至今,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根据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信息公开答复,毛昌仍未看到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等直接证据材料,案件基本事实仍不清。为此,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为更好地回顾庭审过程、核对笔录内容以保障诉讼权利,也为启动再审纠错匡扶正义做准备,申请人依法、正当提出本申请。
庭审录音录像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请法院准予复制本案庭审录音资料。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公开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1、审批2013年接收高校毕业生中涉及到毛昌的录用手续、进京落户(备案)材料和相关指标类型,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信息;
2、审批下属在京事业单位人事编制中涉及到职工毛昌的入编手续和编制信息;
3、审批下属在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审批表中涉及到职工毛昌的信息;
4、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电人函[2015]86号);
5、下属在京成员单位呈报的职称(评审)备案文件中涉及毛昌的信息;
6、下属在京成员单位原王磊领导班子搞莫须有”旷工“之名开除毛昌的备案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李乐成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25]634号);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予以公开。
事实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却被王磊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无果不得已走上诉讼之路,历经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不服含冤,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至今为止,毛昌多次向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诉求撤销参保登记,却被敷衍推诿了事,故不得不继续向涉案单位申请信息公开以查清事实。
2025年10月10日,毛昌向被申请人官网线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原电子工业部《关于核定下达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电子人[1994]756号)。10月31日,毛昌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25]634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关于您申请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我部不予公开。
申请人不服被诉告知书,特向贵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与电子人[1994]756号性质和内容类似的中编办[1993]45号和电子办[1993]259号等文件,通过企业查档已公开,且电子人[1994]756号文件是中国电科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之一,已外化使用,并非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2023年12月,毛昌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查档时,找到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子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3]45号)文件,其中电子工业部电视电声研究所(电子工业部第三研究所),事业编制690人,以及《关于调整电子工业部属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电子办[1993]259号)等文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答辩意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开户所需的材料就包括《关于核定下达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电子人[1994]756号)。
二、被申请人认为毛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三、被诉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被诉告知书事实不清,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条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自我纠错。随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和《关于电子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3]45号)文件和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材料。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殷勇
被告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1号,主任:刘俊彩
原告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北京市卫生健康委(2025)第201号-告)(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25]3247)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2025年12月7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单号为XA28496390836的邮政挂号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院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状。12月16日,原告签收了退回的材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一作出的被诉决定书;
2、判决撤销被告二作出的被诉告知书;
3、判令被告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却被王磊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历经四次劳动仲裁无果后不得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在上海工作的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此后,北京两级法院涉案法官又一错再错胡乱裁判,致使毛昌含冤未息深受其害,夫妻分裂,以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2025年6月23日,毛昌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月10日和14日,毛昌依次收到了电子版和纸质版被诉告知书。根据被诉告知书建议,毛昌再向酒仙桥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8月11日,毛昌收到酒仙桥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5)第4号-答)(以下简称4号告知书)。根据4号告知书答复,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认为毛昌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其既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只能看到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自动推送的部分基本信息,无权限获取毛昌的申报材料,建议毛昌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
面对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和酒仙桥街道办事处互相推诿,2025年9月1日和9月17日,毛昌依次向被告一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和阅卷申请等材料,并在复议听取当事人意见期间电话反馈补充。2025年11月17日,被告一作出予以维持的被诉决定书。毛昌认为被诉决定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和适用法条错误等问题,故提出行政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毛昌网上登记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未通过信息均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站保存,该系统网站显示版权归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并有技术支持服务。根据被诉告知书主张的《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文件文号及其明确网上登记的办理方式,可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牵头机关,毛昌从网上登记的申报信息等材料理应属其履责公开。
二、针对被诉告知书建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答复不当,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毛昌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被诉决定书遗漏了’’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北京市卫生健康委(2025)第201号-告)违法’’这条复议请求,更未提及并回应复议期间听取毛昌的补充反馈意见。故被告一滥用职权不作为而不作全面审查,构成了程序违法。
2025年11月12日,毛昌接到被告一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电话,提出查阅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答辩材料。收到被告一邮寄出来的阅卷材料后,11月17日向被告一电话反馈了补充意见,主要陈述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酒仙街道信息公开答复互相推诿,以及申报材料保存在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站,也能向技术支持查询何时作出驳回的时间信息。
三、适用法条错误,被告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责公开。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得不提出行政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公正司法维护正义。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诉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邮寄信封等材料。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中文版(少数国家需科学上网前往Youtube观看),视频播客如下:
英文版视频播客如下:
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殷勇
原告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25]3247)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书;
2、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却被王磊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历经四次劳动仲裁无果后不得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在上海工作的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此后,北京两级法院涉案法官又一错再错胡乱裁判,致使毛昌含冤未息深受其害,以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
2025年6月23日,毛昌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月10日和14日,毛昌收到了电子版和纸质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北京市卫生健康委(2025)第201号-告)(以下简称201号告知书)。根据201号告知书的建议,毛昌再继续向酒仙桥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8月11日,毛昌收到酒仙桥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5)第4号-答)(以下简称4号告知书)。根据4号告知书答复,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认为毛昌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其既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只能看到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自动推送的部分基本信息,无权限获取毛昌的申报材料,建议毛昌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
面对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和酒仙桥街道办事处互相推诿,2025年9月1日和9月17日,毛昌依次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和阅卷申请等材料,并在复议听取当事人意见期间电话反馈并补充。2025年11月17日,被告作出予以维持的被诉决定书。毛昌认为被诉决定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和适用法条错误等问题,故提出行政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毛昌网上登记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未通过信息均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站保存,该系统网站显示版权均归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并有技术支持服务。根据201号告知书主张的《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文件文号及其明确网上登记的办理方式,可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牵头机关,从网上登记的申报信息等材料理应属其履责公开。
二、针对201号告知书建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答复不当,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毛昌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被诉决定书遗漏了’’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北京市卫生健康委(2025)第201号-告)违法’’这条复议请求,更未提及并回应复议期间听取毛昌的补充和反馈意见。故被告滥用职权不作为而不作全面审查,构成了程序违法。
2025年11月12日,毛昌接到被告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电话,提出查阅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答辩材料。11月17日向被告电话反馈了补充意见,主要陈述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酒仙街道信息公开答复互相推诿,以及申报材料保存在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站,也能向技术支持查询到何时作出了驳回的时间信息。
三、适用法条错误,被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出行政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公正司法维护正义。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行政复议申请书。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中文版(少数国家需科学上网前往Youtube观看)视频播客如下:
英文版(少数国家需科学上网前往Youtube观看)视频播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