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刘明研合议庭法官们的廉政监督意见
(2025)京02行初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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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毛昌,电话:16675172160,江西南昌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监督人:刘明研、金丽、刘晓
主要监督事项有:法律文书错漏严重、程序违法不依法办案和不想履行法官判后答疑职责等,具体表现如下:
1、原告在起诉状中开头强烈表达出与申请信息公开存在利害关系的的事实原因陈述,却没有在行政判决书第2页载明出来,而是被断章取义简化转述。
2、庭审及其笔录显示,被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承认《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没有定密。距今都已过十年了,不是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却被合议庭胡乱审查。
3、原告在起诉状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来阐述作为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之一,却没有在行政判决书第2页中载明出来,难道不是有意为之吗?
3、原告在庭审辩护和笔录中,明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而法官却未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判决书中回应释明,构成程序违法。
4、行政判决书第6页针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没有任何释法明理。
5、行政判决书的第7页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也没有任何释法明理。
6、原告向法院书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和复议申请,法院无正当理由作出不予调取证据的复议决定,却没有在行政判决书中提及和释明。
7、行政判决书第6页写道“2024年12月2日,被告人社部的复议机构向人社部作出《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试问有这样的通知书?
8、依据法官法第十条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向承办法官留言想申请上诉期内判后答疑。回复:对一审判决不服,请向北京高院上诉。
家事国事天下事:中国电科北京劳动人事争议冤案不纠,适逢的几次真实天地异象记录,共和国央地政法还不纠错,更会影响国运
1、2021年6月22日和7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开庭。其中,本应2021年7月20日15:00开庭,却被延误到下午16时左右。两次庭审现场法院方只有杜丽霞法官和书记员,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更不顾冤民强烈表达中国电科领导班子滥用职权还不纠错。适逢千年一遇的7·20郑州暴雨。
2、2023年12月11日到30日,第三次进京声讨。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场追问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进展和办理失业登记等。期间,又逢北京天降大雪昌平线地铁事故和甘肃突发6.2级大地震。
3、2025年3月25日到3月26日,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邮寄《关于北京法院人事争议冤案信访监督纠错与提审申请书》时,北京再逢河北廊坊4级以上有感地震。
4、2025年4月11日到4月12日,第四次催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裁决,以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复议申请书,又逢北方极端大风,波及北京。
5、2025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明研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作出胡乱驳回原告诉求的(2025)京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2025年5月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联大2758号不涉台法案。
6、2025年5月16日,司法部邮寄出避重就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告知复函。当天,北京出现强对流天气,伴有8至10级短时大风和分散的冰雹。5月20日,法国总统马克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大陆台湾两岸国旗。此后,还将台湾类比乌克兰。
7、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夫妻分裂就像国家分裂,夫妻离婚正如国家独立,夫妻和好恰似和平统一,民安才能国泰!
8、。。。。。。。。。。。。。。。。。。。。。。。。。。。。。。。。。。。。。。。。
人间有冤怨气冲天,天地异象同步显现,央地政法再不纠错,人在做,天在看,更会损害国运,不信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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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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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法定代表人:王涛;联系电话:010-89946812
被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原告不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且不履责公开(审核)原告参保资格并予以更正的行政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无正当理由作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以下简称30号决定书)驳回原告复议请求的行政行为。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168082012274)在法定期限内向贵院提出了行政起诉。贵院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020634972797)出具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后原告不服该告知书,再于2024年9月2日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197905321477)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登记立案也未退回材料,也不依规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文书来保障原告行使诉权以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再审。
为此,原告被迫于2024年9月20日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297973286530)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后获悉该案不是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案件登记至今,司法部也没明确答复其属于监督告知还是国务院裁决,更查询不到任何进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继续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再不予立案,也要释法说理并依法出具书面裁定书。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一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原告作出参保登记且不履责行为违法;
2、判决撤销被告二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决被告一履责公开(核查)原告参保资格并予以更正,有必要就撤销原告的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4、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6日,毛昌给央保中心公开的收件邮箱
2024年3月11日,毛昌前往了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填写提交了公开其在央保中心的参保登记信息申请表。3月29日,毛昌收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84号,以下简称84号告知书)。4月8日,不服84号告知书的毛昌就向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16日,根据人社部复议机构的补正要求的“一事一申请”原则,毛昌就对原行政复议申请书材料拆分,再次送达了一份针对84号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书》和一份针对央保中心履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22日,毛昌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29号),以及针对央保中心履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30号)。5月3日,毛昌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阅卷申请书。5月20日,毛昌签收了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29号)。6月17日,毛昌签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告知书》。接着6月20日,毛昌又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的《关于延期作出复议决定的通知》。7月18日,毛昌签收了针对央保履责的30号决定书。
二、理由
I、当原告与参保单位第三研究所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期间,不知被告一何时对原告作出了参保登记,且未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告知原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致使原告未享有事业编制人员对应的权利义务而难以分辨其与用人单位属于何种关系?最终被逼只能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并在多次不予受理情况下历经北京三级法院民事诉讼仍不服。故原告与被告一不履责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而具有原告资格,符合行政起诉立案要件。
首先,依据《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前,须将《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含在职、退休老人和中人)》报主管单位(部委级)人事(组织)部门,由其以编制部门编制批复文件和人事档案等为依据,对本单位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参保资格及参保登记信息等进行核定,确认无误后均加盖人事(组织)部门印章。
其次,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再次,2023年10月31日,原告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其人事档案复印件。查阅发现既没有组织人事的入编审批手续,也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审批表等行政部门的身份认定证据。其中过期失效的《入所服务协议》也不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没有中级职称评审表存档却乱存来历不明的工程师资格、聘任通知入档。
最后,2008年7月,本科毕业的原告入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原告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并收到了书面聘文和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在广东工作两年,所在公司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关系仍保留在单位。
综上,被告一违规作出参保登记,且不履责公开(审核)原告的参保资格并予以更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引发系列衍生伤害案发生。
II、央保中心不履责公开(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并加以更正,迫使毛昌不得不向人社部提起行政复议。然而人社部复议机构受理后经过审理,却混为一谈,歪解公开(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和参保登记信息是一回事,且无正当理由驳回了毛昌的复议请求。因此,毛昌认为该复议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1、被告二驳回复议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复议机关在事实认定未充分考虑毛昌提交的证据材料且未逐一审查、质证或提出不采信的理由,导致认为毛昌要求央保中心履行公开(审核)其参保资格等法定职责和参保登记信息公开当成一回事,以致于对案件事实错误认定。
首先,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才会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可见,被告一先要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条件,才会有对应的参保登记信息,前后是因果关系,而非一码事。当时也是按人社部复议机构的补正要求的“一事一申请”原则分别提出两份不同的复议申请书。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被告一,在收到毛昌邮寄的信件后,出于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及保护其知情权的需要,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及分工,亦应及时向其他负责处理该事项的部门进行转交,更不能仅从邮件信封显示的标题信息就判断原告申请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不看请求事项及其事由。而《毛昌参保资格等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具有在贵中心的参保资格的相关材料,如属于国家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及其编制性质、信息采集表,以及所在原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等。在事实与理由方面,明确载明了“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的入所服务协议而非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2023年10月31日,毛昌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了其人事档案后,发现没有中组部和人社部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晋升工资审批表,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等关键材料存档...........作为京外生源的应届生进京落户,所在单位并没有依据《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向人事部备案,走的是企业编制指标............然而,申请人在职期间从未收到过第三研究所有关数据采集的通知,以及填写或确认有关信息表等。因此,为弄清申请人在贵处的参保资格等信息材料,恳请贵中心履行法定责任,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毛昌在行政复议里提及的后两项请求,是在查找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根据其中的规定并结合实情明确细化出来的,本身就属于央保中心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告无需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故在复议阶段提出的履责请求合法合理。
2、在复议过程中,被告二程序违法:首先,因案情较为复杂而延长审理,毛昌多次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却被无故拒绝;2024年4月5日首次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邮寄的申请书里就明确提出恳请以听证方式审理。可见,被告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其次,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未依法告知毛昌享有的程序权利,未充分听取毛昌的陈述和申辩意见。2024年6月14日15时07分,人社部复议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听取毛昌的意见时,更没有主动说明听取意见的法律依据,最后通话大约16分钟,还没说完就断了,也就结束了。故人社部复议机构又违反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第五条规定,阅卷时更没看到听取意见笔录。
3、复议决定明显不公,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对原告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未能做到公正客观地处理毛昌的参保资格条件和其参保登记信息属于两事的前后关系,而是附和被告一歪解事实混为一谈。复议决定不仅未能查明事实纠错,还在未充分考虑毛昌合法权益受损并仍在伸冤的情况下,驳回了请求。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原告的行政起诉材料齐全,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完全符合登记立案要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再次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
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原告资格的材料,主要包括:履责申请书及邮件交寄单、《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收条》、《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你好,我是报料人毛昌。原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成员单位第三研究所的正式职工。自2019年7月起,本人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后,多次协商不成,9月被逼提出辞职并诉诸法律来解决。然而不幸地是,2020年3月31日,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兼所长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除名,且未出具有效符合实情的规范化离职证明等入职必备材料,以致2020年1月本人被正在IPO的北京某电力公司录用(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也难以正常上班报到,以及影响到2020年10月正在IPO的上海某头部公司对当事人的背景调查等。
2021年7月,当事人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却被告知因户籍原因驳回而不能为新生儿办理随父上户。2023年12月,当事人被失业了却因中国电科成员单位只缴纳了失业和工伤两险,没有参加属地北京的职工医保而难以及时领取失业金保障。直到2024年10月第五次进京期间,当事人偶发严重感冒咳嗽不止,迫使以个人灵活身份建立职工医保账号以防身患重病并领取失业金。
历经多次劳动仲裁无果和不服北京三级法院民事裁判而难以息诉,含冤至今仍在继续伸张正义。2025年3月25日,因三次走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错未纠,本人就向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邮寄《关于北京法院人事争议冤案信访监督纠错与提审申请书》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8058700036)。后想查询该信访监督案件是否登记及进展去向,在拨打12368电话无法提供查询情况下,就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留言六次,都是避而不回。至今,给张军院长的信访监督纠错材料还是杳无音信,不知去向。2025年4月19日,本人向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邮寄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8058441436),再次强烈要求司法部依法依规组织听证以公开审理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国务院裁决案,以及第五次书面催办余下的两件国务院裁决和监督案。
总之,从2019年至今,因本人与中国电科在京成员单位第三研究所的劳动人事争议冤案留下的心理伤害,以及仍在伸冤纠错导致难以正常就业而失业,由此继续引发了系列衍生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