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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918日生,无业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法定代表人:蓝佛安

原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决[2025]189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财公开告[2025]14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202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签订了三年《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历经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至今为止,根据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信息公开答复,毛昌仍看到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证据材料,案件基本事实仍不清,涉案法官又一错再错胡乱裁判,致使毛昌含冤未息深受其害。

202577日,毛昌按被告要求重新邮寄送达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份申请公开内容为:2013年到20208个年度有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中涉及职工毛昌的信息部分。同年83日,毛昌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8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关于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201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中不存在申请人相关信息;2014年至2020年申请人相关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相关资料附后)。

为此,毛昌不服被诉告知书,继续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和听证申请。1018日,被告签收了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决[2025]189)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毛昌认为被诉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诉告知书的不当答复未依法履责纠错,滥用职权不作为,决定明显不公。故毛昌不得不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理由详述如下:

一、根据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信息公开答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中不应该存在毛昌相关信息

曾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工作过两年读研的毛昌经校招于201338日先后入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第三研究所及其成员单位。在职期间,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从未给原告颁发过任何职称证书,毛昌的人事档案也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表、人员编制文件、工程师职称评审表和呈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20259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了多份信息公开,也没相关事业编制证据材料

二、诉告知书出具的2014年至2020年毛昌相关信息资料是经被告加工整理汇成,未尽到举证义务,被诉决定书也未履责依法审查是否具有明确的证据是否与原始信息一致、是否对相关信息区分处理等作认定有关附后资料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1根据2019)京0113行初617信息公开类案,虽然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行政机关将加工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加工的信息与原始信息的一致性,而被告对此未尽到举证义务。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而被出具毛昌2014年至2020附后资料加工汇总一页既没有时间、标题和落款,更未加盖公章

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答复。

综上,为维护毛昌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公正司法维护正义随附:一式两份行政起诉状等材料。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918日生,无业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法定代表人:蓝佛安

原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决[2025]188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财公开告[2025]1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2025]1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签订了三年《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历经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至今为止,根据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信息公开答复,毛昌仍看到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证据材料,案件基本事实仍不清,涉案法官又一错再错胡乱裁判,致使毛昌含冤未息深受其害。

202577日,毛昌按被告要求重新邮寄送达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份申请公开内容为:“ 2013年到20208个年度涉及到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同年83日,毛昌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7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您提出的申请属于国家秘密,本机关按规定不予公开。

为此,毛昌不服被诉告知书,继续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和听证申请。1018日,被告签收了予以维持的被诉决定书。毛昌认为被诉决定书存在证据不足且未经质证构成程序违法;对被诉告知书的不当答复未依法履责纠错,滥用职权不作为,决定明显不公。故毛昌不得不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理由详述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未履责依法审查是否具有明确的证据、是否对相关信息区分处理等作认定

被诉告知书针对文件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有争议提供密级标识和定密目录等证明材料更未公开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文件外围信息,如定密时间、保密期限和解密期限等。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可以提前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据此,对于超过保密期限未予延长保密期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已经解密,不能再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毛昌所要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是2013年到2020年之间的8个年度。因此,有些年度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已过十年之久,超过了秘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理应解密。

二、被诉决定书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但毛昌经阅卷后,仍未看到被告提供了明确的证据,更未质证,构成程序违法。

适用法律条文存在不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区分处理公开。

综上,为维护毛昌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公正司法维护正义随附:一式两份行政起诉状等材料。

     此致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918日生,无业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法定代表人:蓝佛安

原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决[2025]187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财公开告[2025]14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2025]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签订了三年《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历经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至今为止,根据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信息公开答复,毛昌仍看到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证据材料,案件基本事实仍不清,涉案法官又一错再错胡乱裁判,致使毛昌含冤未息深受其害。

202577日,毛昌按被告要求重新邮寄送达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份申请公开内容为:“ 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从2013年到20208个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同年83日,毛昌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6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您提出的申请属于国家秘密,本机关按规定不予公开。

为此,毛昌不服被诉告知书,继续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和听证申请。1018日,被告签收了予以维持的被诉决定书。毛昌认为被诉决定书存在证据不足且未经质证构成程序违法;对被诉告知书的不当答复未依法履责纠错,滥用职权不作为,决定明显不公。故毛昌不得不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理由详述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未履责依法审查是否具有明确的证据、是否对相关信息区分处理等作认定

被诉告知书针对文件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有争议提供密级标识和定密目录等证明材料更未公开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文件外围信息,如定密时间、保密期限和解密期限等。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可以提前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据此,对于超过保密期限未予延长保密期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已经解密,不能再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毛昌所要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的部门预算批复文件是2013年到2020年之间的8个年度。因此,有些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已过十年之久,超过了秘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理应解密。

二、被诉决定书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但毛昌经阅卷后,仍未看到被告提供了明确的证据,更未质证,构成程序违法。

三、适用法律条文存在不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区分处理公开。

综上,为维护毛昌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公正司法维护正义随附:一式两份行政起诉状等材料。

     此致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