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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央保中心行政复议答辩书的质证反驳意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构:

        2026年9月17日,申请人收到了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下称“央保中心”)的《行政复议答辩书》。经全面阅卷后,现针对央保中心听取意见程序的缺失与违法、答辩材料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以及央保中心实体履责行政违法,发表如下意见:

一、央保中心在行政履责核查阶段完全剥夺毛昌知情权和听取意见且作出的答复也未告知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1、核查程序闭门单方进行

央保中心在收到毛昌提交的《核查纠错履责申请书》后,仅凭用人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下称“电子三所”)单方提供的历史导入数据、单位盖章及事后民事判决书等进行“内部复核”,在整个履责核查过程中从未向申请人毛昌核实情况,从未组织听取申请人意见,亦未开展任何现场或书面的证据核对质证,即直接做出不予纠错的案涉答复。

2、违反社保权益法定规定

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参保人员对个人权益记录提出异议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查并纠错。而央保中心采取“仅凭单位单方说法,彻底摒弃申请人听取意见程序”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参保人的法定程序知情权与异议权,构成程序严重违法。

二、 针对央保中心答辩证据材料的逐一质证意见

央保中心在答辩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履责合法”,现就证据三性逐一质证:

1、电子三所提交的于2013年签订的入所服务协议的质证

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但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坚决不予认可。

质证理由:首先,入服服务协议未经人事行政部门鉴证,且从内容和形式上均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文件规定。其次,该协议更未明确何种争议处理且单位主体存在注销不适格,以致于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不被认可更不受理。

2、对电子三所2019年5月通过数据采集导入业务为毛昌办理参保登记材料的质证

质证意见: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坚决不予认可。

质证理由:该导入数据系电子三所单方采集并申报,电子三所从未让毛昌核对与其

直接有关的人员基本信息和参保信息,毛昌更未签字或确认过涉及其编制性质或资金来源等关键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以及《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20〕110号)等文件,并结合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页)附录3:机构编制用语释义第72项关于在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的定义可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保登记必须建立在真实合法的行政审批材料之上,最起码要有工资审批手续材料。单方导入的电子数据仅系经办操作记录,不能证明毛昌具有“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法定身份。

3、对“(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民事判决及(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定”的质证

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形成于参保登记作出之后,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坚决不予认可。

质证理由:民事/人事争议诉讼处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报酬及解除关系等问题,裁判主文更未对毛昌是否具有中央事业编制身份进行行政确认,民事判决不能替代社保经办机构向编制管理部门履责核对的法定行政职责。以下为参加江苏省级和中央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京内外类案,均显示涉案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保登记分别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局以及属地省市两级人社行政部门的盖章审批确认。

       京外上诉人张梅珍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人事争议(2019)苏01民终79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京外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江苏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经属地省市两级人社行政部门盖章审批和复核,并要求在《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上签字确认编制性质和事业单位岗位类别,都以证据形式在法庭出示。

       京内李崇与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劳动争议(2018)京02民终749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作为证据出示,表格上部盖有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局四个公章,表格右下角盖有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公章。

4、对央保中心内部文件《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的质证

质证意见:针对电子三所事业编制人员的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的合法性有重大异议。

质证理由:2026年1月4日,毛昌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其在履行人事行政管理职能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至今仍未作出任何回应和答复,在法律上说明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央保中心却以该内部通知为由,主张其仅作“盖章形式审查”(即只看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印章)而无须核对编制文件。下级或内部经办通知不得违反《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规程等上位法规定。央保中心利用内部文书自我赋权、免除自身实质核查义务,属于行政滥用职权与履责不当。

三、 针对央保中心实体答辩理由的反驳意见

1、央保中心在答辩书中声称其“不掌握批复文件或人事行政授权审批材料,工资审批手续和人事编制文件,故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荒谬逻辑

        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负有与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核对参保人员信息的法定职责。当参保人明确提出编制身份造假时,央保中心应当主动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及人社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对。央保中心一句“不掌握”恰恰暴露了其从未向编制部门履行过核对职责的行政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30日上午,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毛昌追问下,允许毛昌查看并摘抄了《在京中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并私下作了拍照,具体如下:

      以上几项内容涉及参加工作时间资金来源、人员身份、基本工资、职务层次(岗位)、级别档次(薪级)和对应退休补贴标准等信息,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处印有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

       根据人社部主管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央保中心登记征缴处处长的《“央保”网上经办指导“速记口诀”》,参加工作时间为档案记载的最初参加工作日期。

 

2、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均没有涉及到毛昌为事业编制人员的相关信息毛昌也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等的权利义务电子三所王磊领导班子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作出莫须有旷工开除毛昌之前的5个月工资待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均停发为零,申诉考核更正后既不依规公正处理,还乱调岗降薪,也不同意在岗或离岗创新创业,央保中心仍拒绝纠错构成行政违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481号、482号)明确证实:“事业编制人员涉及到毛昌的相关备案文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没有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不存在

涉及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人事待遇的政策文件有: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三十条

2、《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项目包括:(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3、《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一条第(四)项和(人社部发〔2025〕45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综上,央保中心答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再不纠错,继续官官相护坑害百姓,更会危及执政基础。还要让冤案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传遍世界,永久曝光邪恶,归档于互联网纪念吗?

       随附:听证申请书、2015年11月部门调动不成被胁迫离职后被劝留重新入职(含调动审批表)、2019年9月被迫辞职申请仲裁案前调解收据、2019年10月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审核表、2019年11月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年3月被滥用职权除名的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被开除前一年的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2022年被迫创新创业获奖证书、2023年10月向单位申请调取的人事档案收条。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强烈要求听证审理申请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构

        本人不服央保中心答复,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被受理。正如延期审理通知书所述,因情况复杂,并涉及到申请人被强行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却未享受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等的权利义务,以致于冤上加冤,七年来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强烈要求申请组织听证公开审理,不要徇私包庇,官官相护,继续坑害百姓。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