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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申请事项:
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取《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的证据
事实理由:
正如申请人起诉状所述,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和北京法院(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0)京 0105 民初 64983 号两审生效民事判决,申请人被认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但在2023年10月31日,原告向中国电科成员单位三所调取其人事档案,并没有看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或人员编制文件等直接证据存档。
为此,向贵院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如下:
一、该证据涉及毛昌切身权益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事实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首先,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再结合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附录3: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其次,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中编发〔2016〕1号)和(2023)京0108民初18894号类案参考,在中央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编制人员的经费形式、工资来源和岗位类别等身份信息。
此外,申请人在职期间一直都不是国家涉密人员。故《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的证据可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取得。
二、申请人与与被诉答复信息不予公开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调取该证据对于审查被诉答复的合法性相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其次,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749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由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确认李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该复函载明:“......根据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要求,在2017年《在京中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审核时,李崇在基金会事业编制人员名单内,符合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范围。”
另外,二审法院还赴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核实了机械基金会提交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内容与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留存的原件一致,并显示李崇在参保信息采集之列,从而两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取《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调取证据条件,望贵院及时决定调取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卓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与本案(2025)京01行初847号的审理过程,以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事实与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第四条规定: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鉴于本案涉及被申请人管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重大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切身权益,属于上述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如本申请未获批准,请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依据,并确保该申请入卷备查。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庭审直播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2025)京01行初847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事实与理由:
鉴于本案涉及被申请人管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重大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切身权益,属于对抗性强的民告官行政案件,为防范司法腐败及案外因素的干扰,确保公正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向贵院提出庭审直播申请。
申请人积极响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号召,结合全民学法、普法、懂法、用法的需求,期望本案能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从而增强庭审公信力,接受群众监督,展现大国首都北京法院司法公正与公平。
如本申请未获批准,请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依据,并确保该申请入卷备查。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