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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574号当事人意见反馈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针对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程序,申请人现就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所涉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一、虽然涉案信息文件并非被申请人制作,但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保存的信息,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二、中国电科回函的公章印文完全看不清楚,况且只是第三方意见。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公开主体,有义务对该涉案信息和回函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根据互联网公开报道,中国电科集团公司曾于2020年举办首席科学家和首席专家专题培训班,参训人数约49人,并留有合影照。部分人员信息已在新闻报道、百度百科和中国电科官网等互联网平台公开发布了。如唐晓斌、蔚保国、赵振维、吴巍、陆军、马林、孙晨华、刘兴江、保谦、陈赤联、王志越、蓝羽石、胡小全、张上海等中国电科首席科学家,以及邢文革、王育新、王积鹏、周中元、李清亮、汪海勇、喻松林等中国电科首席专家。

        四、被申请人作为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人事行政主管部委,负有监督检查授权给中国电科央企及其成员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公示评审结果的行政职责。有关类案有周如倩要求获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9月开始启动的高级职称社会评定中对申请人职称评定申请进行评审的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的政府信息公开案,详见《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219页第76号参考案例,最终上海两审法院均支持周如倩诉求。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

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按要求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评委会,集团公司下属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按要求定期向集团公司申请备案评委会,那申请人要求公开中国电科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在2015和2016这两年度的备案文件。如果部分人员确实比较敏感,可以进行脱敏处理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后向东法学博士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百问百答》第19-20页的第23节关于“区分处理,具体如何操作?”的实践中处理办法为:对于涉及人名、数字等极个别需要区分处理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采取局部涂黑的办法;需要区分处理内容较多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采取重新制作删减版的办法。重新制作删减版的,需要以适当方式提示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为删减版。

        六、正如延期告知案件复杂,强烈要求组织听证审理以保障程序性权利。

         综上,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请求秉持法治精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公开有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随附《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

2026年4月5日

 

听取575号当事人意见反馈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针对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申请人现就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所涉事实认定和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一、被申请人视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网站查询路径为已履行义务,是职权的不当行使。在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作为独立主体或分支机构是否获得授权,是否具备职称评审资格或被纳入核准范围的具体批复文件,未能正面回应。因此,被申请人存在义务履行缺失,遗漏该项答复,从而未能保障申请人获取精准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

        二、被申请人作为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人事行政主管部委,负有监督检查授权给中国电科央企及其成员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公示评审结果的行政职责。故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责要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三、正如延期告知案件复杂,强烈要求组织听证审理以保障程序性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答复内容上存在明显的漏项,事实认定有偏差,证据不足。故请求秉持法治精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随附《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

2026年4月5日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本人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574号),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受理。正如延期告知书所说,案件事实复杂,又涉及本人重大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组织听证

       此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申请人:毛昌

                               202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