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原告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395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6]1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违法;
2、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书违法;
3、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区分处理后予以公开;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国电科央企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直接证据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被告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遭受权益侵害时告知被迫辞职,做好两手准备。10月以后,毛昌所有工资停发为0,更未享受到年休假。2020年3月31日,所在单位王磊领导班子违反公序良俗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毛昌。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以及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至今毛昌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按照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告知的所在户籍社区填报,向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材料,却被不明理由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难报销生育保险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为查清事实,毛昌不得不向涉案单位申请信息公开。2025年9月18日,毛昌向被告邮寄送达了一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准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73号)。11月13日,毛昌收到被诉告知书,其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您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公开文件,本机关不予公开。为此,毛昌不服被诉告知书,继续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3月12日,毛昌签收了被告作出予以维持的被诉决定书。毛昌认为被诉决定书存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对被诉告知书未依法履责审查纠错,滥用职权不作为,适用法条错误,决定明显不公。故毛昌不得不继续提出行政起诉,理由详述如下:
一、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被诉告知书依据笼统范围广,未按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要求作出规范细化的答复,被诉决定书更未提及听取当事人意见时提交的书面材料,构成程序违法。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所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答复书分为三大类:国家秘密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其中针对不予公开的每一大类豁免又细分成不同类型。但在被诉告知书中,答复依据几乎囊括了以上四大类豁免,显然答复不合理不合法。
2、被告按普通程序受理,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但被诉决定书却未作任何提及和回应。
二、针对被告辩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准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73号)文件主要是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准备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主要涉及参保范围界定、工资渠道和项目核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构和人员统计等,具有特殊性,内容攸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文件的公开属性为“不公开文件”,既未举证说明,违反举证责任规则,答复更不合情不合理,
1、人社部函[2015]73号文件明显属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管理政策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2、被告称涉案文件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具有“特殊性”,但自始至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文件已被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也未证明公开该文件会产生何种具体的危害后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法学博士后向东发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型理解与适用》和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百问百答》第 27 页的意见,针对内容是否悠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提请提请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部进行研判提出意见后作出决定。
3、涉案文件是从互联网上找到,其中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关等内容,被告后续已主动公开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文件,何来特殊性?即使部分内容特殊不宜公开,也可作区分处理。
三、毛昌于2013年经校招入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央企成员单位,对被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的“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和有关工资渠道和保险项目核定计算更不知情,严重侵害了毛昌的合法权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等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做到公正司法,有错必纠。
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行政起诉状,以及被诉告知书和被诉决定书等材料。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殷勇
被告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1号,主任:刘俊彩
原告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北京市卫生健康委(2025)第472号-告)(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26]609)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作出的被诉决定书违法;
2、确认被告二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违法;
3、判决被告二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国电科央企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直接证据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被告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遭受权益侵害时告知被迫辞职,做好两手准备。10月以后,毛昌所有工资停发为0,更未享受到年休假。2020年3月31日,所在单位王磊领导班子违反公序良俗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毛昌。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以及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至今毛昌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按照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告知的所在户籍社区填报,向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材料,却被不明理由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难报销生育保险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为查清事实,毛昌不得不继续向涉案单位申请信息公开。2025年12月6日,毛昌通过线上向被告二提交了关于“2021年7月,申请人毛昌在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生育)登记的申报日期时间,以及被驳回审核的日期时间、理由和文件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月15日,毛昌收到被诉告知书。其答复概述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五)项规定,现告知您,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委负责公开。建议您向当时申请生育登记时户籍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为此,毛昌不服被诉告知书,继续向被告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3月12日,毛昌签收了被告一作出予以维持的被诉决定书。为此,毛昌不服,不得不继续提出行政起诉,理由详述如下:
一、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推诿公开职责,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被诉告知书主张的《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文件文号及其明确网上登记的办理方式,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网站网上办事服务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09]28号)等网上办事规定可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牵头机关,从网上登记的申报信息等材料理应属其履责公开。
2、告也向酒仙桥街道办事处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方明确回复无权限获取原告申报和驳回的日期时间。这证明被告二将公开责任推向街道办事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原告无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根据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站显示版权归被告一所有,并由其技术部门提供支持。申请记录、审核时间及处理结果均应保存在网站服务后台数据库中,被告二具有调取、管理该信息的职责。
4、被告二虽建议原告向乡镇政府咨询,但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原告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综上,被告二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开信息,而非适用第十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拒绝公开。
二、被告一对被诉告知书未依法作全面客观审查,滥用职权不作为,作出的维持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权。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出行政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公正司法维护正义。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行政起诉状,以及被诉告知书和被诉决定书。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