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2行初80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先后四次仲裁无果和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为查清事实,毛昌向被上诉人依法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的政府信息公开,却遭莫须有理由不予公开不服。你们要是集体维护邪恶坑害百姓,更会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和执政合法性。另建有冤案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人在做,天在看!
二、上诉理由
(一)、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确认原告毛昌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不予采纳,针对被告既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信息文件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也未举证涉案信息不能作区分处理,却选择性采信被告说辞而排除原告关键证据的行为,违反了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涉嫌证据采信双标枉法裁判行为。
1、毛昌提交的证据1:涉案信息文件来自中国科学院下属研究所官网曾公布的文件通知截图(共4页)和庭后补充未质证的国办发〔2015〕3号)、国办发〔2016〕62号和国办发〔2018〕1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三个文件,均与涉案信息文件不仅彼此有关,而且还有联系,能共同证明了涉案信息文件已处于事实上的区分处理公开状态后,并未引发任何攀比炒作和社会动荡,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一审法院无故排除该证据,等同于剥夺了原告通过反证推翻被告豁免理由的权利。此外,毛昌提交的证据2到4,证明了毛昌与涉案信息文件之间的关于央保中心参保的权利关系。
2、根据(2018)京0114行初208号类案显示,京外生源王航2013年硕士毕业入职北京市昌平区医院并纳入事业编制,其工资标准审批是依据国办发〔2015〕3号和北京市人社局京工改办〔2006〕3号、12号、14号和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文件出示,并未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同理,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也是依据国办发〔2015〕3号和涉案信息文件执行,况且还是人事待遇政策,更应依法予以公开。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另据(2017)最高法行申9280号、(2023)京0112行初481号等法院裁判类案显示,判断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能随意而为,也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涉案信息文件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即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而一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未回应释明,构成程序违法。
(二)、一审判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错误,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双标,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随附: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2行初81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2025)京02行初81号一审判决;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公开[2025]2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5]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区分处理公开涉及到毛昌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
5、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涉及到参保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情况说明、关于核定下达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电子人[1994]756号)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先后四次仲裁无果和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以致于抑郁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为查清事实,毛昌多次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遭莫须有理由不予公开不服。你们要是集体维护邪恶坑害百姓,更会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和执政合法性。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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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2行初127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2025)京02行初127号一审判决;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公开[2025]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区分处理公开涉及到毛昌的信息材料,具体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
5、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涉及到参保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先后四次仲裁无果和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以致于抑郁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为查清事实,毛昌多次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遭莫须有理由不予公开不服。你们要是集体维护邪恶坑害百姓,更会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和执政合法性。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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