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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16675172160 邮箱:[email protected]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方式:16675172160。

当事人之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王强,电话:010-59570027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

当事人之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鸣,电话:010-59571301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15号楼4层417

         申请人与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电视电声研究所)、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因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二审判决,于2023年11月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监督请求

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针对(2021)京 03 民终 9797 号生效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中国电科成员单位劳动人事争议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单位主动补缴了该月养老保险。2008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直单位的养老保险,以及后来的企业年金。2009年8月,毛昌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并收到了盖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公章的书面聘文和盖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申请。6月24日,所在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0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

        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电科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领取《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需要,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同年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中国电科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工作见习,并按照当时部门副主任何永刚和所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新员工入职培训时,按中国电科三所人事处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同批新员工统一申报职称管理需要,告知毛昌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毛昌就签名填写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2014年1月以后,依次通过所内招聘、因部门调动不成被胁迫首次被迫离职不成又被劝留下来后口头约定过劳动合同重新入职和所内调整等三种不同方式,毛昌分别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市三希电子科技开发公司,所内也叫舰内通信研究部,类似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电科三所原水声技术研究部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依次担任过技术研发人员、显控组组长兼立项申请人,以及项目负责人。

         直到2019年9月26日,在与中国电科三所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且权益遭侵害后,毛昌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告知两位经理被迫辞职并出具了9月5日申请仲裁《案前调解收据凭证,还告知调休四天回南昌筹办婚礼并休婚假,做好两手争议准备。9月30日,因收到提前发放没有绩效工资的10月份工资收入短信。毛昌于10月28日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此后,毛昌的所有工资待遇停发为0。11月7日,毛昌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通知,直到12月24日仲裁举证。之后,毛昌在外求职。2020年1月2日,毛昌接受了一家正在IPO的北京公司录用offer(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1月14日,仲裁开庭,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名称注销,主体资格不适而被仲裁员建议撤回。1月17日,毛昌再向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仲裁申请,并书面形式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年3月31日,王磊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也不出具规范化的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已继续走上诉讼之路,又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至今,深受其害,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难报销生育保险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自2024年3月2日收到北京高院的驳回裁定至今,为查清事实,毛昌多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了十几份政府信息公开,至今还在行政诉讼。根据主动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内容和《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20〕110号)有关央保中心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证明材料,查阅毛昌向中国电科三所调取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和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均没有看到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也没有看到具有人事行政审批或授权的工程师职称评审表、呈报表和职称证据等关键材料存档。

 

二、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和法定监督情形

1、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还未正确处理二审上诉请求与一审起诉请求的异同,影响司法公正,引发系列民行交叉衍生案延续至今。符合监督规则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原审法院依法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事先也电子送达了两次开庭通知,但实际到场

只有承办法官杜丽霞一人,构成审判组织不合法。两次法庭笔录开头白纸黑字均明确记载“本次互联网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笔录末尾也写明“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中间也多次提及庭审。事后多次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却答复没有,在实际卷宗记录却以“询问笔录”为标题来规避掩盖。故原审法院不仅严重违反告知义务,还违规不依法留存也不提供庭审录音录像的录音部分给毛昌复制,导致难以核实书面笔录与实际庭审言论,涉嫌法官利用术语混淆诱导非法律专业的毛昌放弃正式开庭并存在黑箱操作,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2、当毛昌的权益受到侵害协商不成被迫辞职申请仲裁时,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既不认可《入所服务协议》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更不受理人事争议仲裁。在2020年1月14日仲裁开庭中,因单位名称注销致使主体资格不适,当庭被建议撤回。对此,原审法院既不依规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还选择性采信关键证据且存在“双重标准”认定,并涉嫌损毁上诉提交的有关录音证据材料,从而认为双主系人事关系错误,符合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1)、原审法院继续采信未经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入所服务协议》从内容和形式上均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等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却认定为人事关系错误。

1)、原审法院继续采信电视电声研究所私下提交未作实质依职权调查的《针对法官核实问题的答复》、未作合法性审查仅加盖公章未按法律规定由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字盖章的《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和未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证据错误。2026年2月6日,毛昌向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邮寄送达了《核查纠错履责申请书》。

2)、原审法院针对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有关录音证据等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存在“双重标准”认定错误,以致于不认可毛昌在权益受到侵害下被迫辞职。

3)、原审法院针对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有关录音证据等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存在“双重标准”认定错误,以致于不认可毛昌在权益受到侵害下被迫辞职。

4)、调取电子卷宗查阅时没有留存提交的录音证据材料,只有文字版,索要无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又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第23条第(3)项规定,权利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根据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齐艳华和郑锡国等律师合著的《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中国经济出版社,2024年6月第1版)第311页所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人事关系,存在人事关系是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条件。认定人事关系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主体具有建立人事关系的资格;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编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具有建立人事关系的合意;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根据人事规定,事业单位辞退人员时,既要有法定理由,又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向机构编制或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呈报而不是工会,更没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利,纯属滥用职权坑害毛昌。

3、面对案由争议较大,会对双方权利义务形成较大影响,原审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总结有错误有遗漏,导致基本事实难以进一步去查明查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结合本案,原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到底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人事争议纠纷”列为争议焦点之一进行审理,而不是原审判决书第12页所载的“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毛昌与第三研究所之间的人事关系开始期间如何确定,2017年12月8日后双方是否仍存在人事关系;”。

         此外,还有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且单位名称注销主体资格变更后的合同效力争议、2017年12月以后的事实用工主体争议、被迫辞职后的旷工争议和入职离职的起止时间争议。

4、当毛昌不能享有2014年度的考核更正后的技术职称纠错和工资待遇公正处理和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等人事法规文件规定的权利且被乱调岗降薪时,面对案由和身份争议大,案涉及民行交叉,原审法院既不告知另行诉讼解决,也不依法应当依职权进一步查明,仍强行为案由系人事争议并由电视电声研究所继续按照事业编制进行人事管理,更无视中国电科三所滥用职权坑害员工而不纠正,最终导致法律关系定性一错再错,基本事实缺乏直接证据认定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涉及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确定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类案参考:(2018)京02民终7496号和(2014)海民初字第1751号等中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民事判决书。

       即使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但未履行事业编制相关的人事审批手续,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相关类案有:(2023)京01民终4189号、(2023)京01民终4190号和(2023)京01民终4191号。

5、在没有人事编制文件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直接证据且在单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作出莫须有旷工开除毛昌之前的5个月工资待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均停发为零的情况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也与事实认定自相矛盾,裁判结果更显失公正,以致于冤上加冤。符合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1)、根据重庆和山东两地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渝高发[2004]58号)和《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9号)等文件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又据(2021)吉08民再18号等类案的本院认为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据此,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仅涉及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方面,其以存在合法的事业编制为前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参考人民法院案列库编号为2023-16-2-189-001,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是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3)、涉及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创新创业等人事法规政策文件主要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项目包括:(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一条第(四)项和(人社部发〔2025〕45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三、申请监督的必要性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因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毛昌蒙受七年冤情至今未结,难以正常入职再就业造成夫妻分裂和新生儿难随父落户难报销生育保险费等系列次生伤害。毛昌向多家央地新闻媒体邮箱报料,都没有报道,在微信公众号等国内第三方平台公开发声以便社会关注,更遭涉案当事人投诉而遭封号。面对有关公权力肆意枉为乱作为不作为,弱势百姓已沦为公权力刀俎之下的鱼肉。权力如何关进制度笼子?

综上,原审法院在审判组织和程序上严重违法,在证据采信上存在选择性和双重标准,在缺少事业编制人员的直接证据认定人事关系基本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并显失公正,已严重侵害毛昌的合法权益,并引发七年难以正常入职无业在家和夫妻分裂等多重次生伤害,以及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网友关注,符合监督规则的法定监督情形。

为此,特向贵院申请检察监督,恳请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请抗诉,维护司法正义和国家形象。随附:一式5份《民事监督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裁判复印件各2份、《向原审法院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并审核笔录的申请书》和《听证申请书》各1份、证据材料1份和光盘(内含向北京三级法院调取的电子卷宗)1张,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地址确认书各1份。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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