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最高人民法院杜丽霞审判员在(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案中徇私枉法裁判的问责申请书
举报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方式:16675172160。
被举报人:杜丽霞,现为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原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院(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案承办法官
举报诉求:
1、依法查处最高人民法院杜丽霞审判员徇私枉法裁判行为,启动法官惩戒程序;
2、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对我的案子提审或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纠错。
举报内容:
I、杜丽霞审判员在(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案中徇私枉法裁判主要表现
一、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拒不提供庭审录音录像核对,暗箱操作,关键陈述被删除,通过庭审截取局部行为,诱导非法律专业的上诉人落入圈套而割裂行为因果。具体如下:
1、已向北京高院督察室邮寄了书面投诉,至今仍未调取到二审庭审录音或录像核对;
2、针对二审判决书第11页载明的对双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事实之一:”对于《入所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后仍然按照事业编制管理,毛昌称其提出过离职,但没有被批准”。又第12页末段载明:“......毛昌亦认可其提出离职但未获批准。”
针对2015年底部门调动不成遭到魏金光胁迫无处可去的被离职事实,当时毛昌接到第三研究所人事处丁贺的电话,通知回所同意办理离职手续。毛昌还书面提交了辞职报告,只因不能接受第三研究所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离职条件(缴纳4万违约金并开除处理)而未达成。之后,毛昌被领导劝留入职到第三研究所原水声技术研究部,口头约定了劳动合同。三年服务到期时,因第三研究所未出具解除关系的辞职证明,双方就默认了口头约定及其工作内容。
3、针对二审判决书第11页载明对双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事实之二:”.........但是毛昌认为中电公司逾期签订劳动合同且调岗降薪,未为其缴纳社保,所以毛昌就不打卡”。该事实纯属故意歪曲组合,捏造虚假的因果叙事。毛昌从来没有主张过认为中电公司逾期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打卡,而是中电公司既不协商工作就乱调岗降薪,也不提供研发劳动条件。因此,在第三研究所既不按人事政策规定公正处理考核更正后的人事待遇,中电公司又不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在先的情况下,毛昌就在中电公司微信工作群打卡以便引起重视并督促解决。
4、二审判决书第12页末段开头载明:“毛昌主张自2016年后与第三研究所之间不再是人事关系,且2017年12月8日起与中电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而一审判决书第5页载明:“原告认为2013年3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与第三研究所之间系聘用人事关系,2017年12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与中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可见,两审判决书载明毛昌对之前为事业编制员系人事关系的主张都不一致,是因为毛昌被第三研究所长期灌输为事业编制职工而基于信赖关系认为。关于属于事业编制身份系人事关系的争议能否采信自认,有关司法解释和类案裁判可以证明。具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92条规定,以及类案(2018)豫0191民初17530号、(2019)豫01民终2288号、(2019)豫0191民初17927号、(2022)陕0113民初9649号、(2022)陕0113民初9650号。
又据人民法院案例库董某某诉某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参考案例裁判要旨,判断一个案件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应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客观情况进行。
二审本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却独任庭审的截图示例,光盘另附开庭短信佐证
二、两审法院对证据采信双标,对质证意见回应缺位,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毛昌在二审中提交了18份证据,在一审中提交的15份证据,法院只确认了证据真实性,几乎都是以不足以证明事实被驳回。针对第三研究所和中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几乎默认采信支持了其主张。具体对照表如下:
法院对证据采信“双标”详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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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争议事项 |
原告和上诉人毛昌提交证据及目的 |
两被告和被上诉人提交证据及目的 |
法院证据采信双标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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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间认定 |
业务沟通邮件及2013年3月份月度工作考核表,以及发放了现金工资:证明2013年3月8日已实际入职并提供劳动 |
依据《入所服务协议》的签订日期,主张2013年4月16日开始 |
对被上诉人协议签署前的实际用工事实视而不见,庭审时既不提示,也不释明“原始载体在哪里”“能不能当庭核验”,漠视上诉人程序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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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定性 |
非正常入职的工作证编号变更、人员调整通知、申诉考核更正及协商离职录音材料、在岗创新创业微信工作群打卡记录:证明2017年以后受中电公司管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未享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利义务。 |
提交《入所服务协议》,约定毛昌一经录用即为“事业编制正式职工” |
法院仅凭协议文字表述即认定人事关系,既不依据职权调查取证,也不要求被告完成举证义务,如一审判决书第4页所载被告辨称原告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标准、奖金标准牵扯到事业单位工资套改的举证。法院对央保凭证和第三研究所解除人事关系证据不作合法性审查和证明力大小判断,更未公开采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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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差额与考核打卡 |
工资条明细、仲裁受理凭证:证明单位克扣工资及社保,系被迫离职 |
微信记录、考勤表、薪酬办法:证明原告不配合考勤,属考核不合格 |
默认采信了被告单方制作的考勤记录、考核汇总表,认为其行使了管理权,从而认定被告根据出勤情况确定绩效并无不妥,无视原告证明单位乱调岗降薪违约在先进行维权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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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认定 |
被迫解除通知书、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因欠薪欠费在2019年9月被迫解除关系 |
《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在原告维权半年后,以“旷工超过30天”追认式开除 |
默认采信被告解除人事关系决定。认可被告的“旷工”认定,对原告先于该决定提出的维权及离职通知不予采信。忽略原告维权在先的事实,采信被告在纠纷发生后单方作出的报复性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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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 |
提交历年奖金发放流水,证明单位有每年发放奖金的惯例和具体数额。 |
提交《薪酬管理办法》和《职工考核汇总表》,称年终奖属经营自主权且毛昌考核不合格 |
法院认可单位单方制作、毛昌不予认可的内部考核表,却不认可反映多年发放规律的银行流水证明力,以及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终奖发放规定。 |
综上,两审法院对第三研究所和中电公司提交的证据擅自降低标准认定,尤其对提交的《入所服务协议》给予近乎“绝对证据”的效力。即便毛昌主张该协议已过期,主体已注销不适格,法院仍继续采信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两审法院对毛昌提交的证据则以“缺乏原始载体”或“不足以证明”为由予以排斥驳致使事实不清,既不认可毛昌在中电公司微信工作群实际打卡事实,也不认可毛昌在权益受到侵害下被迫辞职等事实。
3、有法不依,错误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实不予查明,既不依法改判,也不发回重审,更不依法告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身份争议。
因未享有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毛昌自2019年9月5日开始,四次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起诉到一审法院时,立案案由均认为劳动争议。结合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91条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董某某诉某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参考案例裁判要旨,判断一个案件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应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客观情况进行。
因此,原审法院本应当将“本案到底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人事争议纠纷”列为争议焦点之一进行审理,而不是原审判决书第12页所载的“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毛昌与第三研究所之间的人事关系开始期间如何确定,2017年12月8日后双方是否仍存在人事关系;”。此外,还有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且单位名称注销主体资格变更后的协议效力争议、2017年12月以后的事实用工主体争议、被迫辞职后的莫须有旷工争议和入职离职的起止时间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第124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损毁上诉提交的有关录音证据材料
调取电子卷宗查阅时没有留存提交的录音证据材料,只看到文字版,索要无果。
5、歪曲法律条文,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下强行认为人事关系后,更不释明可以变更诉求,实体处理也错误。
根据重庆和山东两地高院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及(2021)吉08民再18号等类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仅涉及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方面,其以存在合法的事业编制为前提。
关于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的定义,参考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页)附录3:机构编制用语释义第72项规定,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参考人民法院案列库编号为2023-16-2-189-001,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是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II、有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和(十)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第(1)项;
4、《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
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随附光盘合集一张,内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长达七年的劳动人事争议冤案概述、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民事裁判书复印件及北京三级法院电子卷宗、二审两次开庭通知短信及其原始载体录像的电子数据、庭审截图和涉及到毛昌在央保中心参保的信息采集表截图等主要证据材料。
此致
中央第十巡视组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关于最高法院信访和督察部门不作为的举报
受害受冤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联系方式:16675172160
举报诉求:督促最高人民法院信访部门依法履责启动复查;以及督促最高人民法院督察部门履责监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督促北京法院同意毛昌依法复制庭审录音部分核对。
举报内容:
1、2025年3月26日,毛昌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28058700036)向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邮寄送达了《关于北京法院人事争议冤案信访监督纠错与提审申请书》。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2025)法信字第98433号转交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审查。7月14日,在人民法院信访申诉平台查询到本案信访办结,但至今北京高院都未依法出具书面意见给毛昌。为此,8月15日,毛昌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继续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28058685736)向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邮寄送达了《关于(2025)法信字第98433号案信访复查纠错申请书》,至今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2、2026年2月1日,毛昌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72405193351)向北京高院督察室邮寄送到了《关于向北京三中院和北京高院申请调取庭审录音录像的投诉信》。为此,毛昌特地从江西赶来北京以便能依法依规调取并复制有关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录音部分。
因北京高院督察室敷衍推诿,2026年2月9日,毛昌还在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https://jubao.court.gov.cn/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北京市高院督察室不作为。3月27日,最高法院督察部门也不监督,任由北京高院督察室敷衍办结了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关于第十一条规定如何适用,以及“誊录”怎么理解,原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调研处处长刘树德以及调研处法官刘淑丽发布过《的理解与适用》,针对庭审录音录像与司法公开的关系作出明确解释,即:确保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对庭审录音录像“复制权”,实现庭审公开的持续性。兼顾庭审录音录像的特殊性,《若干规定》既允许法律规定的、具有依法查阅复制权限的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的录音部分,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允许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保证其实现“复制权”,又避免对当事人、证人等肖像权可能造成的侵害。为保障上述权利落到实处,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随附:证据材料见光盘合集。
关于最高法院行政庭合议庭成员带头不依法办案的举报
受害受冤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联系方式: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举报诉求:
查处(2026)最高法行申1577号案合议庭成员李绍华、耿宝建、杨军不依法办案行为。
举报内容:
2026年2月2日,毛昌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https://zxfw.court.gov.cn向最高人民法院线上提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等材料。2月4日,显示审核结果为已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法释[2017]18号
)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至今,毛昌都没有收到(2026)最高法行申1577号案的受理通知书和合议庭成员组成,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权利。
此外,4月27日,毛昌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28502089636)向最高法院送达了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申请书及补充证据材料。5月27日,毛昌却收到最高法院无任何释法说理作出驳回的(2026)最高法行申1577号行政裁定书,共两页不到。后续还要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随附:证据材料见光盘合集。
此致
中央第十巡视组
举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