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答复》;
2、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曾为被告全资控股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成员单位第三研究所职工,在未经数据采集不知情下被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自2019年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以来,至今仍在伸冤纠错改判。2025年6月27日,原告在被告官网平台线上提交了《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
7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于7月15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经研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委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为此,原告不服被诉答复,特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涉及到公共利益,其已通过一定方式外化,并非属于内部工作流程等不能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
第一,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112号)第十二条组织实施工作要求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部门要制定贯彻国发〔2015〕2号文件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宣传、培训等方式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让他们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第二,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749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由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确认李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该复函载明:“......根据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要求,在2017年《在京中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审核时,李崇在基金会事业编制人员名单内,符合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范围。”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为2024-12-3-013-002的案件明确的裁判要旨:判断是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应从两个方面考量:从形式上而言,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之间;从效力上来说,仅为内部管理事项,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旦内部形成的信息开始外化,所记载内容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且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则认定该信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不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的范畴,应当予以公开。
二、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举证。
三、被诉答复不予公开,却未告知原告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
四、被诉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被诉答复存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以便纠正违法行为。
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作出的《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答复》。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