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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京行终78号案二审庭后补充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行初847号一审行政判决书而提出上诉,现结合3月11日庭审情况,提供反驳证据材料,并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1、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9〕18号)文件的制作主体和发文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并结合本人一审提交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的股东,以及盖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能充分证明上诉人所在的原单位上级主管部委是国资委。

         2、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陈述:“.....我们是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通知要求,然后开展国资委机关、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离退休干部局,我们在京的委属事业单位以及有编制的协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参保工作。”,根据国资委官网针对”如何定义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留言答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理应属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

         根据国资委于2018年11月12日就“请问如何定义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有没有具体标准和定义,与央企有何区别?”作出简要答复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是结合监事会工作提出的。国有重点的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中央企业也分广义和狭义之分,而狭义上来说的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企业列表可以参考国资委网站“中央企业名录”。

         3、2024年10月12日,上诉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了《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早已公开。为何同样性质的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文件就不予公开,请问信息公开存在双重标准吗?

         4、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乱排除原告提交的证据,裁判说理缺位,未充分说明取舍逻辑,更没提及提及四项申请被驳回事由,直接构成程序瑕疵和违法。

随附以下反驳佐证材料: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377号);

2、《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9〕18号)。

 

上诉人:毛昌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