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听取意见的反馈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针对贵司于2026年3月27日发出的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邮件,申请人现就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权利义务认定及程序保障等方面发表如下反馈意见,并再次明确请求依法公开涉案文件。
一、涉案文件已被外部使用,具有对外效力,并且同类文件已有公开先例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答辩意见(也是申请人获悉该涉案文件的源头出处)明确说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研究所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开户时,必须提交该文件作为核定编制的依据。一旦内部信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事项的依据,其性质即由内部事务转化为具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涉案文件系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重要依据材料。
2、申请人已通过企业查档获取了性质、内容完全类似的《关于电子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3〕45号)及《关于调整电子工业部属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电子办〔1993〕259号)。根据有关行政一致性原则等行政法理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公开内容逻辑关联且性质相同的涉案文件。
二、关于行政行为对申请人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损害
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该文件的行为,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以下合法权益:
1、申请人正面临长达7年的复杂劳动人事争议,且其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存在身份认定纠纷。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编制核定文件,导致申请人无法查清其在职期间的身份属性及社保缴纳的合法性依据,进而导致其在养老保险撤销诉求和生育保险报销等方面遭遇重重阻碍。
2、作为法律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知晓参保单位的主体资格及其依据何政策文件在央保中心为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的原始政策依据。
2013年,申请人与中国电科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只是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而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直到2019年,双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在多次协商不成并遭受到权益侵害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得不申请仲裁维权,却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单位主体名称注销导致四次仲裁,并被单位王磊领导班子搞莫须有旷工开除坑害之前更未享受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工资发放等人事待遇。由此申请人不得不诉讼,又遭遇冤上加冤,至今深受其害。
三、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不予公开”的合法性
工业和信息化人事教育司虽然在《关于提供行政复议答复意见的复函》中提及到电子人[1994]756号文件涉及原电子工业部部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文件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办公或管理。相反,申请人提供的中编办〔1993〕45号文件详细列明了原电子工业部部属科研单位的编制人数及经费性质,涉案文件作为编制核定的下达通知,是上述已公开文件的执行性文件,其公开并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禁止的泄密风险或行政干扰风险。
四、关于程序性权利,正如延期告知案件复杂,强烈要求组织听证审理。
五、如涉案文件部分内容依法不宜公开,应依法对申请人所在原单位信息作出区分处理公开,不得整体拒绝公开。
综上,涉案文件关乎申请人切实利益,且早已用于社保开户而失去了“内部事务”的封闭性。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望贵司秉持法治精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公开有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附:1、《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2、《入所服务协议》;
3、央保中心履责答复材料。
此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申请人:毛昌
2026年3月30日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本人不服《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25]634号),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受理。正如延期告知书所说,案件事实复杂,又涉及本人重大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组织听证。
此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申请人:毛昌
202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