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法释[2017]18号
(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社部信息公开案(2026)最高法行申1577号合议庭成员
承办法官:李绍华;杨军(审判员);耿宝建(审判长);任必恒(法官助理);李林涛(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