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调取证据的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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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取证据的决定书,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理由:
2025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书》。2025年4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作出不予调取“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证据决定书的邮政EMS快递。为此,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认定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而申请人不能自行收集。
首先,根据《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中编发〔2017〕1号)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又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其次,根据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附录3: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最后,参考(2023)京0108民初18894号类案显示,在中央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编制人员的经费形式、工资来源和岗位类别等身份信息。
综上,关于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认定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申请人不能自行收集。申请人就职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成员单位期间,也不是涉密人员。
二、该证据与人社公开[2024]376号告知书和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关联性。
首次,根据与本案有关的北京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0)京 0105 民初 64983 号采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定案证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又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因此,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针对申请人作出《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的法定程序与人社厅[2015]187号信息公开直接关联。
三、如继续维持决定不予调取,且后续再对(2025)京02行初38号案诉求作出驳回裁判,申请人不服必将上诉,直到最高法院。
首先,在庭审中,被告又主张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是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继续没有加以举证,也承认没有定密,不是涉密文件。作为“国家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申请人难道没有权利获取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以保障基本的知情权吗?
其次,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向被告申请公开毛昌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如编制类型、参加工作时间、人员类别、经费来源等。至今,申请人仍未获取到自身编制身份关键信息的书面答复/告知。为此,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又不服其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最终,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28501852136)依法转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并于2025年3月20日登记受理。
最后,被申请人在审查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时,如决定将其入副卷,并对(2025)京02行初38号案作出驳回裁判,将不能保障作为“国家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知情权,申请人不服必将上诉,直到最高法院申请行政再审。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调查收集“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恳请被申请人作出公正裁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四次催办国务院裁决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6月10日、2024年9月18日和2025年3月17日依次通过邮政EMS/挂号信(对应单号各为1284826960135、1297973286530和XA28501852136)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10月22日和2025年3月20日登记受理。
此后,申请人拨打N次电话和多次现场咨询案件,仍无任何进展。直到2025年4月3日11时17分,贵院安排了工作人员电话听取申请人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意见,通话时长为4分58秒。后续申请人仍有问题追问,原路拨打回去却无人接听。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理应带头做好示范表率,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定职责,发挥快速便捷的行政复议和内部层级监督的司法救济制度以彰显法治力量维护公平正义。民生为大,民安国泰,还待何时案结事了?难道非要逼迫受害群众持续曝光报料,并于下月第八次进京冤有头债有主声讨,以期督促贵院正义良知发现吗?
随附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裁决受理的阅卷申请书,特此第四次催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务院裁决阅卷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2025年3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28501852136)向贵院申请裁决。贵院于3月19日签收并于次日3月20登记受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出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