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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9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8);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事实理由:

202577日,毛昌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3日,毛昌收到被申请人于7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8)(以下简称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您所申请公开的2013年到20208个年度有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中涉及职工毛昌的信息部分,经检索2013年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中不存在申请人相关信息;2014年至2020年申请人相关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相关资料附后)。

申请人不服告知书,具体理由如下:

一、出具的2014年至2020年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是经被申请人加工整理汇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被申请人出具的2014年至2020年申请人相关信息加工汇总资料(共一页)既没有时间、标题和落款,更未加盖公章,更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加工的信息与原始信息的一致性,故其不属于政府信息。

二、曾在广州铁路企业工作过两年的申请人经校招201338日先后入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第三研究所及其成员单位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如2014年至2020年的中央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存在申请人相关信息,根据2013929日的财政部关于编制2013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财综[2013]95文件也应存在申请人相关信息。不然,被申请人应加以举证。

       综上,告知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提出行政复议,望自我纠错。

       随附:被申请人告知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