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酒仙桥街道办事处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5日作出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关于毛昌同志核查履责申请的答复》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乱作为侵害申请人生育登记的人权精神伤害和生育报销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简称中国电科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领取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需要,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同年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中国电科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工作见习。6月23日,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
2021年7月,申请人和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正在二审上诉中,为此就生育登记事项特地电话咨询过酒仙桥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告知在酒仙桥街道范围内的三家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下属研究所离职人员的户籍社区都是归入中北路社区管辖。因此,申请人就按告知的中北路社区来填写户籍社区,而不是原来的大山子社区,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和生育保险损失等。
为查清事实,从2023年12年至今,毛昌多次找到中北路社区追问当时驳回生育登记的事实依据,却总是被敷衍和造谣。2024年6月18日,查阅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毛昌的落户审批材料,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毕业生进京落户专用章”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
2025年12月15日,毛昌通过电子邮件向酒仙桥街道综合办公室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6年1月16日,毛昌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5)第8号-答]。根据公开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后台管理”页面显示,针对男方资料栏目显示:公安身份比对正确,户籍街道正确,户籍社区正确。驳回理由却为“其它(因申请人户籍原因,先退回,确定户籍地后再申请)”。
为此,毛昌于2026年2月1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核查履责申请书》。3月16日,毛昌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关于毛昌同志核查履责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
根据申请人的集体户籍首页显示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7号院,与申请人生育登记时填报的户籍信息完全一致,也经过了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进京落户审批,故申请人的户籍地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被申请人纯属乱造谣乱作为乱驳回。
综上,被诉答复缺乏证据证明,答复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随附:1、核查履责申请书;
2、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后台管理审核截图;
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入户通知单;
4、申请人户籍首页和本人页。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本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酒仙桥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3月5日作出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关于毛昌同志核查履责申请的答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