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强烈要求国务院裁决听证的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请求事项: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法组织听证审理申请人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国务院行政终裁。
事实理由:
一、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20日,根据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便民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毛昌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申请。2024年2月1日,毛昌收到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京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2月7日,毛昌的银行卡收到了户名为北京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三个月“失金”转账汇款。
但从2024年3月16日开始,失业金一直都没有发放到账。为此,毛昌多次电话联系街道便民中心和北京人力社保局下属有关部门(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就业促进中心)询问原因,回复说要等次月15日才能发放上月的失业金。等到4月16日,毛昌还没有收到发放的失业金,毛昌就再电话联系以上有关部门,收到回复还是因毛昌没有职工医保账号,根据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文件,办理不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就领取不了失业金。除非走灵活就业方案以建立职工医保账号。
综上,毛昌首先不服北京人力社保局何时作出了不继续履行失业金给付的行政行为?针对这一行政行为,毛昌多次与北京人力社保局及其下属有关部门沟通,并听信北京人力社保局信访办人员电话建议,于2024年4月24日向该局邮寄了《失业金行政给付复议申请书》(EMS单号为:1229608089530),材料被该局法规处退回。后又听信北京市司法局人员电话建议,于2024年4月27日向北京人力社保局邮寄了《行政给付履责申请书》(EMS单号为:122960793143)。至今为止,北京人力社保局仍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处理。
2024年5月10日,针对北京人力社保局前后作出的两次行政行为均不服,毛昌被逼首次向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292447301330)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续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补正要求,于5月24日毛昌又邮政EMS(单号为:1296760100130)送达了一式两份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5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以下简称201号决定书)。
2024年6月10日,毛昌不服201号决定书,通过邮政EMS(单号为1284826960135)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于2024年6月18日登记受理,并于2024年9月20日签收了毛昌针对本案的《国务院裁决听证申请书》邮政EMS(单号为:1297973286530)。
直到第五次进京声讨,毛昌偶发严重感冒咳嗽不止,被逼于2024年10月15日前往酒仙桥政务服务中心(也即街道便民中心)和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灵活就业身份建立职工医保账号办理社保登记以防患重病。线上办理不了,毛昌只能线下填写提交了《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申请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等材料。12月23日,第六次进京声讨,再线下领取了社保卡。
二、听证理由
毛昌拨打N次电话和多次现场咨询,案件仍无任何进展。直到2025年4月3日和4月15日,司法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电话听取毛昌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意见。但毛昌对该案的处理表达了异议,强烈要求贵院组织听证以查明事实。故再次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1、参考北京法院(2024)京04行终122号和(2024)京0491行初36号等行政判决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的释明,所谓疑难案件主要是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所谓复杂案件主要是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如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民行交叉案件等。
2、本案涉及与北京人力社保局及其多个下属部门间的行政争议,且当事人对毛昌是否享受过所谓的“公费医疗”和编制身份等主要事实分歧较大。这与正在伸冤纠错的毛昌和第三人中国电科央企在京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民事冤案相关联,故法律关系牵扯到民行交叉。此外,本案也引发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在北京市辖区也算新类型案件。贵院后续也登记了与之关联的两件不服人社部行政复议决定的国务院裁决和监督案。
综上所述,本案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疑难复杂案法定情形。故请贵院组织听证,有必要也可一起合并审理,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解民生之急!随附有关补充证据材料。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毛昌被迫以灵活就业身份建立职工医保账号的补充证据材料
略
第五次催办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6月10日、2024年9月18日和2025年3月17日依次通过邮政EMS/挂号信(对应单号各为1284826960135、1297973286530和XA28501852136)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10月22日和2025年3月20日登记办理。
至今为止,除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的国务院裁决案在审理外,其余两案仍未有任何进展。为此,申请人想获悉贵院登记的不属于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复议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到底是直接受理还是出具监督告知?总得给个明确答复吧。不然,后续申请人只能继续转向行政诉讼来解决。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理应带头做好示范表率,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定职责,发挥快速便捷的行政复议和内部层级监督的司法救济制度以彰显法治力量维护公平正义。民生为大,还待何时案结事了?民安国泰!难道非要逼迫受害群众持续曝光报料以引起更大的社会关注,下月第八次进京冤有头债有主声讨,以督促贵院正义良知发现?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