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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9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280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事实理由:

       自202438日以来,因不知何时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材料对毛昌作出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参保登记且不履责纠错,毛昌多次通过电话、线上电邮和线下到场等方式与央保中心工作人员沟通无果。2025611日,毛昌前往现场提交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开户所需的所有材料;2201410月到20205月,办理毛昌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的所有材料和文件依据

       202577日,毛昌依次收到被申请人的延期告知和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730日,被申请人作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280(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征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意见,申请获取的第1项信息不予公开。申请获取的第2项信息,在人社公开[2025]226号告知书中答复过,不再重复答复。

现申请人不服被诉告知书,特向贵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诉告知书答复依据笼统涉及范围广,未按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要求作出规范细化的答复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所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答复书分为四类:国家秘密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其中针对不予公开的每一大类豁免细分成不同类型。

      但在被诉告知书中,答复依据几乎囊括了以上四大类豁免,显然不合理不合法。

(二)针对第1项信息,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也未提供作出不予公开的任何证据,更未对相关信息进行区分处理判断

(三)、针对第2项信息,虽在人社公开[2025]226号答复过,但仍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正由贵部审理。

       经查人社公开[2025]226号告知书所述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112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文件依据,均未提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更表》可见,其他配套相关的文件依据未告知清楚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提出行政复议,自我纠错。

        随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等材料。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9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公开[2025]146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事实理由:

     202577日,毛昌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3日,毛昌收到被申请人于7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6)(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您提出的申请有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从2013年到20208个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属于国家秘密,本机关按规定不予公开。

       现申请人不服被诉告知书,具体理由如下:

一、针对毛昌申请公开的信息国家秘密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被告相应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审查标准

二、被诉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提出行政复议,望自我纠错。

      随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9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公开[2025]147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事实理由:

       202577日,毛昌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3日,毛昌收到被申请人于7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7)(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您提出的申请2013年到20208个年度有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属于国家秘密,本机关按规定不予公开。

       现申请人不服被诉告知书,具体理由如下:

一、针对毛昌申请公开的信息国家秘密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被告相应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审查标准

二、被诉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提出行政复议,望自我纠错。

     随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