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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280号);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事实理由:
自2024年3月8日以来,因不知何时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材料对毛昌作出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参保登记且不履责纠错,毛昌多次通过电话、线上电邮和线下到场等方式与央保中心工作人员沟通均无果。2025年6月11日,毛昌前往现场提交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开户所需的所有材料;2、2014年10月到2020年5月,办理毛昌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的所有材料和文件依据。”
2025年7月7日,毛昌依次收到被申请人的延期告知和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280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征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意见,申请获取的第1项信息不予公开。申请获取的第2项信息,在人社公开[2025]226号告知书中答复过,不再重复答复。
现申请人不服被诉告知书,特向贵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诉告知书答复依据笼统涉及范围广,未按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要求作出规范细化的答复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所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答复书分为四大类:国家秘密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其中针对不予公开的每一大类豁免又细分成不同类型。
但在被诉告知书中,答复依据几乎囊括了以上四大类豁免,显然不合理不合法。
(二)、针对第1项信息,被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也未提供作出不予公开的任何证据,更未对相关信息进行区分处理判断。
(三)、针对第2项信息,虽在人社公开[2025]226号答复过,但仍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正由贵部审理。
经查人社公开[2025]226号告知书所述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112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文件依据,均未提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更表》。可见,另有其他配套相关的文件依据未告知清楚。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提出行政复议,望自我纠错。
随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等材料。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6号);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事实理由:
2025年7月7日,毛昌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月3日,毛昌收到被申请人于7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6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您提出的申请“有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从2013年到2020年8个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属于国家秘密,本机关按规定不予公开。
现申请人不服被诉告知书,具体理由如下:
一、针对毛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国家秘密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被告相应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审查标准。
二、被诉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提出行政复议,望自我纠错。
随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7号);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事实理由:
2025年7月7日,毛昌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月3日,毛昌收到被申请人于7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7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您提出的申请“从2013年到2020年8个年度有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属于国家秘密,本机关按规定不予公开。
现申请人不服被诉告知书,具体理由如下:
一、针对毛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国家秘密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被告相应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审查标准。
二、被诉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提出行政复议,望自我纠错。
随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行政复议阅卷申请书。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