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直接证据的核实调取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申请事项:
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具有在京央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行政审批权限的机构核实调取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直接证据,主要涉及到毛昌的人事编制文件(如复函)及其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
事实理由:
根据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页)附录3:机构编制用语释义第72项规定,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自2013年毛昌就职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成员单位期间,均不是涉密人员。查阅毛昌向所在单位调取的人事档案和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均没看到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事业编制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具有人事行政授权的工程师职称评审表、职称证书和呈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取而代之的是来历不明的作出区分处理的第三研究所任职资格通知复印件。因原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均未依职权查明毛昌的事业编制身份事实,故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审查部分第46条、第47条和第63条等规定,申请核实调取。
以下为国家事业单位人事政策文件和京内外法院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类案: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
2、根据(2023)京0108民初18894号类案判决书显示,在中央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编制人员的经费形式、工资来源和岗位类别等身份信息。
3、根据(2019)苏01民终794号类案判决书显示,京外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经属地省市两级人社行政部门盖章审批和复核,并要求在《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上签字确认编制性质和事业单位岗位类别。
4、根据(2018)京02民终7496号类案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依职权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调取了《关于确认李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也提交了李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和盖有五个单位公章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作为证据出示。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向丁贺等涉案知情人的调查核实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方式:16675172160。
申请事项: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丁贺等涉案知情人调查核实2015年11月因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含职工部门调动审批表材料办理不成,毛昌无处可去首次告知被离职及通知回所被劝留与丁贺、郑典勇三方在场口头约定合同重新入职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26日,因向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交通电子部门(时任负责人为温明)调动不成且遭到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内也称舰内技术研究部)魏金光胁迫无处可去,当时毛昌找过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第三研究所)人力资源部刘黔主任告知只好被离职出去找工作。12月中旬,毛昌接到第三研究所人力资源部丁贺(现为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导)的电话,通知回所同意办理离职手续。毛昌还书面提交了辞职信,只因不能接受第三研究所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离职条件(三年入所服务协议规定见习期内违约金为6万元,见习期满后,每工作满一年,违约金递减1万。服务到期只差三四个月,单位不按比例原则却强行索要4万违约金并作开除处分处理)而未达成。不久,丁贺又电话通知毛昌过去找郑典勇领导沟通。
为了劝留毛昌,2016年1月27日,第三研究所再根据毛昌2015年的实际工作时间补发了2015年度的年终奖。2016年3月,毛昌、郑典勇和丁贺三方在场口头约定,确认并消除了后顾之忧等事宜,比如专业发展、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年薪税后18万+,offer超过30万就放人)和立项支持等,便放弃了外面月薪18k年终双薪加期权激励的国家战略新兴产业VR/AR创业机会(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12000,其他五险社保缴费基数为8000)。三年服务到期时,因第三研究所未出具解除关系的辞职证明,并重新办理过二次入职工作证,建立了新编号,毛昌就默认了口头约定及其工作内容,同意留在第三研究所水声部技术研究部工作。之后,毛昌又被灌输为事业编制人员。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6条、第47条和第63条规定,可向丁贺(现为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导),以及还在第三研究所任职的温明和刘黔等涉案知情人调查核实。随附:第三研究所的2015年部门调动主要材料。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2026年3月1日以来邮寄的监督申请的材料清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以下为申请人自2026年3月1日以来邮寄的材料汇总,主要包括以下8份申请书,以及1份证据材料和1张光盘(内含向北京三级法院调取的电子卷宗和电子数据载体录像等材料),具体如下:
1、一式5份民事监督申请书,内含证据材料清单和1张光盘等;
2、听证申请书;
3、向原审法院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并审核笔录的申请书;
4、调取两审民事诉讼副卷申请书;
5、调取两次仲裁的正副卷申请书;
6、关于(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案承办法官杜丽霞的问责申请书;
7、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直接证据的核实调取申请书;
8、向丁贺等涉案知情人的调查核实申请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