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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仲裁案卷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方式:16675172160。
请求事项: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履行民事监督职责过程中,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3556号和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2111号两案的正副卷宗。

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5日,因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成员单位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并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朝阳区仲裁委)提出过人事和劳动的备位诉请,但被告知不认可也不予受理人事争议。为此,毛昌就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为被申请人,王磊为法定代表人,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仲裁,收到了《案前调解收据》凭证。9月26日,毛昌也在公司微信群告知了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张小博和雷鸣两位经理,并出具了仲裁凭证,做好两手准备。11月7日,毛昌收到北京朝阳区仲裁委的立案受理通知。12月24日,毛昌办理举证及交换证据手续,提交了单位缴纳不全不清的社保凭证和拟在南昌离岗创新创业注册公司等证据材料。2020年1月14日,仲裁开庭,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名称注销,主体资格不适而被仲裁员建议撤回。1月17日,毛昌只能再向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仲裁申请,并书面形式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审查部分第46条、第47条和第63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监督案件时,可以通过调查核实的方式查明毛昌维权在先,并申请仲裁被迫辞职,中国电科王磊领导班子就对毛昌报复性开除坑害的事实,还可以核实北京朝阳区仲裁委对《入所服务协议》性质和效力的判断。即使毛昌在仲裁申请书上写明了所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王磊,并提交了《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仍被北京朝阳区仲裁委认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主体资格已注销,更证明不了毛昌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2019)苏01民终794号类案显示,同为央企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因主体名称没有注销,可以被起诉。为此,特申请调取仲裁案卷以维护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调取两审民事诉讼副卷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方式:16675172160。
请求事项:

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履行民事监督职责过程中,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调阅(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案和(2020)京 0105 民初 64983号副卷,重点审查合议庭评议记录、审理报告及内部审批手续等材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案,贵院已受理了。经核对二审正卷材料与相关证据,针对原审程序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审查部分第46条、第47条和第63条规定,可通过调取副卷查明核实。

一、查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两次通知开庭,实为“单人询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12368电子送达短信和庭审录像截图证据,原审法院先后两次正式通知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和7月20日进行开庭,并指明了法庭,现场却仅有杜丽霞法官一人主持。在正卷笔录中,该程序均被定性为“询问”,申请人认为,合议庭成员孙承松、龚勇超是否实质参与了案件事实审查存在重大疑问。请求调取副卷中的合议笔录,核实该两人是否仅在判决书上签字而未参与实际合议,以及合议庭为何在明知已通知开庭的情况下,还违规变更为单人询问。

 

二、查明法官利用术语混淆剥夺辩论权的内幕

二审笔录显示,法官在程序末尾明确宣布“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但在宣布“庭审结束”的同时,又询问各方是否同意“不再组织开庭”。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纯属利用法律术语混淆,误导申请人(非专业人士)认为刚才的单人询问即是“正式开庭”,从而诱导申请人放弃了由三名法官共同审理的法定权利。调取副卷中的审理报告,可查明承办法官在内部如何定性该次活动,以及是否存在规避法定开庭程序的预谋。

三、查明对18项新证据及“注销公章”问题的内部处理意见

二审中申请人提交了18项关键新证据,涉及年终奖惯例、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事实用工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使用“已注销公章”签署协议等重大事实争议。原审判决对上述证据虽确认真实性,但通过逻辑跳转否定证明目的,导致事实认定严重偏差。调取副卷可核实合议庭内部对“注销主体违规用工”、被迫辞职和年终奖性质等争议事项的真实评议意见,审查是否存在因行政干预或管理权偏袒而故意不予采信的情形。

四、查明庭审录音录像和提交的录音证据缺失的内部交代

正卷笔录明确记载“本次互联网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但申请人多次调取无果。副卷中通常包含针对此类技术保障缺失的内部说明或技术部门报告。调取副卷有助于查明录像缺失是属于系统故障还是人为隐匿关键质证过程。

调取二审电子卷宗查阅时,没有留存提交的录音视听证据材料,只看到文字版,多次索要无果。

 

五、查明一审立案案由为劳动争议却被判决书变更为人事争议的内部审理报告和意见

根据一审卷宗第3页的《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显示,一审立案时的案由明确标注为劳动争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认可也不受理人事争议且无直接证据证明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李文丹为何敢作出将案由擅自变更为人事争议的(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更不作实质查明就一错再错地延续一审的人事争议案由。

 

综上,一审在缺乏直接证据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违法变更案由,二审又在开庭名实不符构成程序欺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庭审录音录像和关键录音证据材料缺失等方面具有明显的违法特征。请贵院行使监督权,调取副卷以正司法视听,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关于(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案承办法官杜丽霞的问责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方式:16675172160。

申请:杜丽霞,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案承办法官。

一、申请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在(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歪曲法律,枉法裁判致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立案调查;

2、依据《法官法》第46条、《刑法》第399条第2款等,追究其党纪政务处分和刑事责任(涉嫌犯罪时);

3、书面告知调查进度与处理结果。

二、事实与理由

I、案件概况

申请人与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案,由被申请人承办并作出枉法裁判,申请人不服,已申请民事监督由贵院受理了。

II、具体违法事实

(一)、原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拒不提供庭审录音录像核对,暗箱操作,关键陈述被删除通过庭审截取局部行为,诱导非法律专业的上诉人落入圈套而割裂行为因果。具体如下:

1、已向北京高院督察室邮寄了书面投诉,至今仍未调取到二审庭审录音或录像核对;

2、针对二审判决书第11页载明的对双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事实之一的认定:”对于《入所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后仍然按照事业编制管理,毛昌称其提出过离职,但没有被批准”。又第12页末段载明:“......毛昌亦认可其提出离职但未获批准。”  

针对2015年底部门调动不成遭到魏金光胁迫无处可去,当时找过第三研究所人力资源部刘黔主任告知被离职。之后,毛昌接到第三研究所人力资源部丁贺(现为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的电话,通知回所同意办理离职手续。毛昌还书面提交了辞职报告,只因不能接受第三研究所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离职条件(缴纳4万违约金并开除处理)而未达成。之后,毛昌被领导劝留入职到第三研究所原水声技术研究部,口头约定了劳动合同。三年服务到期时,因第三研究所未出具解除关系的辞职证明,双方就默认了口头约定及其工作内容。

3、针对二审判决书第11页载明对双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事实之二的认定:”.........但是毛昌认为中电公司逾期签订劳动合同且调岗降薪,未为其缴纳社保,所以毛昌就不打卡该事实纯属故意歪曲组合,捏造虚假的因果叙事。毛昌从来没有主张过认为中电公司逾期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打卡(即使查阅未经庭审录音录像核对的笔录也没提及),而是中电公司既不协商工作就乱调岗降薪,也不提供研发劳动条件。因此,在第三研究所既不按人事政策规定公正处理考核更正后的人事待遇,中电公司又不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在先的情况下,毛昌就在中电公司微信工作群打卡以便引起重视并督促解决。

4、二审判决书第12页末段开头载明:“毛昌主张自2016年后与第三研究所之间不再是人事关系,且2017年12月8日起与中电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而一审判决书第5页载明:“原告认为2013年3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与第三研究所之间系聘用人事关系,2017年12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与中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可见,两审判决书载明毛昌对之前为事业编制员系人事关系的主张都不一致,是因为毛昌被第三研究所长期灌输为事业编制职工而基于信赖关系认为。关于属于事业编制身份系人事关系的争议能否采信自认,有关司法解释和类案裁判可以证明。具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92条规定,以及类案(2018)豫0191民初17530号、(2019)豫01民终2288号、(2019)豫0191民初17927号、(2022)陕0113民初9649号、(2022)陕0113民初9650号。

又据人民法院案例库董某某诉某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参考案例裁判要旨,判断一个案件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应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客观情况进行。

(二)、两审法院对证据采信双标,对质证意见回应缺位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毛昌在二审中提交了18份证据,在一审中提交了15份证据,法院只确认了证据真实性,几乎都是以不足以证明事实被驳回。针对第三研究所和中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几乎默认采信支持了其主张。具体对照表如下:

 

法院对证据采信“双标”详细对照表

部分争议事项

原告和上诉人毛昌提交证据及目的

两被告和被上诉人提交证据及目的

法院证据采信双标表现

入职时间认定

业务沟通邮件及2013年3月份月度工作考核表以及发放了现金工资证明2013年3月8日已实际入职并提供劳动。

可补充后续调取的2013年1月5日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增强。

依据《入所服务协议》的签订日期,主张2013年4月16日开始

对被上诉人协议签署前的实际用工事实视而不见,庭审时既不提示,也不释明“原始载体在哪里”“能不能当庭核验”,漠视上诉人程序权利。

 

 

法律关系定性

非正常入职的工作证编号变更、人员调整通知、申诉考核更正及协商离职录音材料、在岗创新创业微信工作群打卡记录:证明2017年以后受中电公司管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未享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利义务。

提交《入所服务协议》,约定毛昌一经录用即为“事业编制正式职工”,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法院仅凭协议文字表述即认定人事关系,既不依据职权调查取证,也不要求被告完成举证义务,如一审判决书第4页所载被告辨称原告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标准、奖金标准牵扯到事业单位工资套改的举证。法院对央保凭证和第三研究所解除人事关系证据不作合法性审查和证明力大小判断,更未公开采信理由。

工资差额与考核打卡

工资条明细、仲裁受理凭证:证明单位克扣工资及社保,毛昌维权在先,系被迫离职

微信记录、考勤表、薪酬办法:证明原告不配合考勤,属考核不合格

默认采信了被告单方制作的考勤记录、考核汇总表,认为其行使了管理权,从而认定被告根据出勤情况确定绩效并无不妥,无视原告证明单位乱调岗降薪违约在先被迫辞职维权的证据。

 

离职原因认定

中电公司《关于调整组织机构的通知》、被迫解除通知书、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因乱调岗降薪和社保缴纳不全欠薪欠费,从2019年9月起被迫解除关系

《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在原告提出辞职维权半年后,以“旷工超过30天”追认式开除

默认采信被告解除人事关系决定。认可被告的“旷工”认定,对原告先于该决定提出的辞职通知和维权不予采信。无视原告维权在先的事实和证据,偏要采信被告在纠纷发生后单方作出的报复性处理

 

年终奖发放

提交历年奖金发放流水,证明单位有每年发放奖金的惯例和具体数额。

提交《薪酬管理办法》和《职工考核汇总表》,称年终奖属经营自主权且毛昌考核不合格

法院认可单位单方制作,但未经毛昌签名和不认可的内部考核表,却不认可反映多年发放规律的银行流水证明力,以及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终奖发放规定。

综上,两审法院对第三研究所和中电公司提交的证据擅自降低标准认定,尤其对提交的《入所服务协议》给予近乎“绝对证据”的效力。即便毛昌主张该协议已过期,主体已注销不适格,法院仍继续采信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两审法院对毛昌提交的证据则以“缺乏原始载体”或“不足以证明”为由予以排斥驳致使事实不清,既不认可毛昌在中电公司微信工作群实际打卡事实,也不认可毛昌在权益受到侵害下被迫辞职等事实。两审法院针对单位给毛昌缴纳了不全不清的社保认为是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而毛昌的工资、年终奖和考核更正的人事待遇和权利义务却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国家人事政策来审查是否履行。

(三)、有法不依,错误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实不予查明既不依法改判,也不发回重审,更不依法告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身份争议。

因未享有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毛昌自2019年9月5日开始,四次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起诉到一审法院时,立案案由均认为劳动争议。结合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91条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董某某诉某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参考案例裁判要旨,判断一个案件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应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客观情况进行。

因此,原审法院本应当将“本案到底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人事争议纠纷”列为争议焦点之一进行审理,而不是原审判决书第12页所载的“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毛昌与第三研究所之间的人事关系开始期间如何确定,2017年12月8日后双方是否仍存在人事关系;”。此外,还有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且单位名称注销主体资格变更后的协议效力争议、2017年12月以后的事实用工主体争议、被迫辞职后的莫须有旷工争议和入职离职的起止时间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124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歪曲法律条文,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下强行认为人事关系后,更不释明可以变更诉求,实体处理的法律适用也错误。

根据重庆和山东两地高院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及(2021)吉08民再18号等类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仅涉及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方面,其以存在合法的事业编制为前提

关于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的定义,参考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页)附录3:机构编制用语释义第72项规定,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参考人民法院案列库编号为2023-16-2-189-001,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是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五)、被申请人故意无视关键证据损毁上诉提交的录音视听证据材料

调取电子卷宗查阅时没有留存提交的关键录音视听证据材料,只看到文字版,索要无果。

 

III、针对涉案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串通起来,未经毛昌数据采集签名知情,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强行将毛昌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合法性问题,仍在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

 

三、危害后果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审判纪律,践踏司法公正,致申请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害,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并引发夫妻分裂等多种次生伤害,受害受冤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已引起全球近130个国家和地区关注,符合《法官法》第46条、《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的问责与追责条件。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