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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申请事项:不服贵院作出的(2025)京行终4519号行政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七项、《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十三条和《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等规定,就以下问题向主审法官哈胜男申请判后答疑:
一、经历两审庭审,人社部始终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只是口头笼统地辩护,考虑舆情会引发影响,为此不公开。存在证据不足,理由不当,贵院为何要继续认为人社部针对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不予公开行为合法?申请人多次在上诉状和庭后补充意见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 号)第六条、《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等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在贵院判决书中为何没有明确提及?更不释法说理,对此无效吗?
二、申请人在上诉状和庭后补充意见多次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以及(2018)最高法行申259号、(2017)最高法行申9280号、(2010)黄行初字第31号、(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89 号、(2016)鄂行终767号和(2023)京 0112行初481号等类案,贵院判决书为何没有提及和回应?难道没有参考价值吗?
三、人社部亦没有提供证明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信息不能进行区分处理的依据,为何就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针对数据采集内容和程序等判决予以区分公开?
四、对调取证据申请,为何判决书只提一审履行程序合法?更不阐明贵院不同意理由?
五、贵院判决书惜墨如金共四页,就不能多点释法说理让人心服口服吗?
综上,为消除申请人的疑惑,望贵院对上述问题予以书面详细解答。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