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北京三中院和北京高院申请调取庭审录音录像的投诉信
投诉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主要被投诉人: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北京高院(2025)京行终4519号承办法官及书记员
投诉事项:七年冤情,如我在诉,请不要歪曲法律规定,督促被投诉人依法依规及时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并允许投诉人复制录音。
事实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未明确何种争议处理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的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后,也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告知被迫辞职并出具了申请仲裁凭证,做好两手准备,却被王磊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不得已走上诉讼之路,以及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关于第十一条规定如何适用,以及“誊录”怎么理解,原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调研处处长刘树德以及调研处法官刘淑丽发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针对庭审录音录像与司法公开的关系作出明确解释,即:确保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对庭审录音录像“复制权”,实现庭审公开的持续性。兼顾庭审录音录像的特殊性,《若干规定》既允许法律规定的、具有依法查阅复制权限的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的录音部分,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允许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保证其实现“复制权”,又避免对当事人、证人等肖像权可能造成的侵害。为保障上述权利落到实处,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还有原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也在书中引用并逐条释义。
因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承办法官已调走,2026年1月10日,毛昌向该案合议庭龚勇超法官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16710531036)邮寄送达了《关于依法调取(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庭审录音录像的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并复制(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件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和7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过程形成的完整、连续、未经剪辑的全程录音资料。龚勇超的法官助理答复无庭审录像。
针对北京高院(2025)京行终4519号案的庭审录音录像调取,该案书记员李晴答复只可誊录庭审录音录像,不能复制庭审录音,明显歪曲法律规定。
综上,为更好地回顾庭审过程、核对笔录内容以保障诉讼权利,投诉人依法、正当提出申请。庭审录音录像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请贵院督察室依法依规督促解决以便启动再审纠错改判,匡扶正义。随附: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6月和7月两次电子送达开庭通知的电子数据凭证。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