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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9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法定代表人:张玉卓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1行初847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经过

2013年签订了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却被王磊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无果,以及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至今为止,根据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信息公开答复,毛昌仍未看到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证据材料,案件基本事实仍不清,涉案法官又一错再错胡乱裁判,致使毛昌含冤未息深受其害。

2025627毛昌在被上诉人官网线上提交了《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721日,原告收到被上诉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毛昌不服被诉答复722日开始一审法院提出行政起诉并于820日立案828日,毛昌向一审法院邮寄送达了三项申请书,分别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书》、庭审直播申请书和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922日一审开庭时,毛昌援引了有关法律依据,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了原告毛昌诉国资委信息公开案的代理意》和《向央保中心调查取证申请书923日,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准许调取证据申请的决定。925日,毛昌向一审法院邮寄了《庭审笔录第4页更正和补充材料说明》。为此,毛昌不服,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关于不予调取证据的复议申请书1011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118日,毛昌收到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行政判决书。

二、上诉理由

(一)在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文件属于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时,一审法院却排除毛昌提供的被上诉人不予公开理由不成立的证据材料和文件已外化的北京法院生效类案,没回应人民法院参考案例和庭后补充材料,更不作实质审查就错误认定文件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理由如下:

1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之案例六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的典型意义为该案涉及内部信息的界定问题特别指出”“所谓内部信息,就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之所以要免除公开内部信息,目的是保护机构内部或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从而使官员能够畅所欲言,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为2024-12-3-013-0022019)京 04行初1034号行政判决案件判要旨指出,一旦内部形成的信息开始外化,所记载内容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且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则认定该信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不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的范畴,应当予以公开。

3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2民终7496生效判决书显示,由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确认李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该复函载明:“......根据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要求,在2017年《在京中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审核时,李崇在基金会事业编制人员名单内,符合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范围。该复函详情内容包含在毛昌邮寄给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第4页更正和补充材料说明》中。

本案中,根据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及毛昌所在用人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被上诉人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委。顾名思义,毛昌提交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基本信息》与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关联,从而涉诉文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将毛昌纳入了中央事业单位参保。

(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涉诉文件的制作主体、名称、适用范围及相关内容可知,该文件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内部事务制发的文件,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如前所述,被上诉人既未加以举证,更未把发文对象列出来核实,何来可知?难道一审法院可以私下串通被上诉人提交材料无须质证,就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合法性举证责任?

(三)、一审法院判决书对调取证据的申请是否正确问题在判决书中阐明理由,对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和三项申请书也未尽释法说理义务。

主要有: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开头强烈表达出与申请信息公开存在利害关系的的事实原因陈述,却没有在行政判决书中提及上诉人一审法院书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和复议申请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作出不予调取证据的复议决定,没有在行政判决书中提及并就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是否正确问题的释法说理以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及毛昌所在用人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

综上,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涉诉文件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上诉人知情权与监督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随附: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

      

 

 

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918日生,无业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3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原告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5]54)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人社公开[2025]39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2、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5]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区分处理后重新作出答复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签订了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却被王磊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无果,以及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至今为止,根据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信息公开答复,毛昌仍未看到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证据材料,案件基本事实仍不清,涉案法官又一错再错胡乱裁判,致使毛昌含冤未息深受其害。

2025821日,毛昌向被邮寄送达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918日,毛昌签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395(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答复概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您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公开文件,本机关不予公开。为此,毛昌不服被诉告知书,继续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1110日,毛昌签收了被告作出予以维持的被诉决定书。毛昌认为被诉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对被诉告知书未依法履责纠错,滥用职权不作为,适用法条错误,决定明显不公。故毛昌不得不继续提出行政起诉,理由详述如下:

一、针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被诉告知书依据笼统范围广,未按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要求作出规范细化的答复经复议的被诉决定书仍未回应予以明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件所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答复书分为四大类:国家秘密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其中针对不予公开的每一大类豁免又细分成不同类型。但在被诉告知书中,答复依据几乎囊括了以上四大类豁免,显然答复不合理不合法。

二、针对被告辩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文件涉及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及实施事宜,内容比较敏感,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攀比和炒作,既不合理,也未举证说明。面对主要证据不足,被告未履责审查却滥用职权不作为。

据查,与其相同性质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等类似央地政府信息文件早在互联网上公开,何来引发攀比和炒作。贵为中央单位,更应带头示范依法行政,让人民群众知情,不应无故藏匿。即使部分涉及敏感内容,也可作区分处理以公开。

三、适用法条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等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为维护毛昌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结合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公正司法维护正义随附:一式两份行政起诉状等材料。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