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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阅卷后听取当事人反驳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在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现就行政复议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程序,针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答复意见进行反驳,再次强烈要求听证审理:

一、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作出驳回毛昌生育登记审核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21年7月。其未依法保存当时电话通知毛昌驳回的录音档案致使毁灭,却编造出未电话联系上毛昌,经毛昌配偶同意因户籍变动计划暂缓审核的理由,再以事后2025年电话诱导毛昌配偶说出自相矛盾,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回访录音作为间接证据。

1、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和《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属于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2、北京户口价值怎样?毛昌的户籍信息真假?作为被申请人及其社区工作人员,难道不知道吗?还要多次忽悠毛昌及其配偶,错失最佳时机,严重侵害人权。

3、当时毛昌向被申请人咨询生育登记申报事宜,按其要求填写了配偶电话以作为备用电话。在被申请人出具的2025年社区工作人员刘云齐与毛昌配偶回访电话录音中,毛昌配偶多次明确表示:“不记得了”、“过去太多年了,姐姐怎么可能会记得呢”。而被申请人社区工作人员在通话中存在明显的诱导性提问,试图将“不记得”引导为“当时征得同意了”,完全违背了毛昌配偶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针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反驳意见

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属于捏造事实。 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辩称“征得其(配偶)同意后退回”。然而,在本案关键证人刘云齐与申请人的通话录音中,刘云齐亲口承认:“当时没有录音电话,也没有录音”。在无录音、无书面申请、配偶称“不记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凭空认定“经同意撤回”,系滥用行政裁量权掩盖其不作为

2、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变相剥夺公民生育登记权而不得不放弃随父申报出生权。

申请人提交时户籍信息正确,被申请人却编造以“预判户籍可能变动”为由退回。即便如此,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街道办可以因为公民“未来可能搬家”而拒绝其“当下的登记申请”。2021年8月30日,新生儿不得不随母在南昌上户。

3、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是生育登记的独立主体。在未获得申请人本人确认或书面撤回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后台进行“拒绝/退回”处理,属于超越职权和程序违法的滥作为

4、关于赔偿请求的抗辩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未再次提交申请属于“主动放弃”。这一论调极度不负责任。申请人因 2021年的违法驳回,已经错失了即时报销生育保险和后续随父申报出生的最佳时机,造成了实质性的人权损害和财产损失。行政机关不能因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反过来指责受害人没有“再求它一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核查答复,在证据上仅有事后追补违背毛昌配偶真实意思表示的回访录音证据,缺失直接证据,不依法行政,举证逻辑不成立,不足以支撑其诉讼主张。在法律上缺乏拒不履责的法定事由。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故请求复议机关听证审理以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诉违法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随附:2021年的生育发票。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毛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