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调取(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庭审录音录像的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调取并复制(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件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和7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过程形成的完整、连续、未经剪辑的全程录音资料。
事实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却被王磊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无果不得已走上诉讼之路,不服(2021)京03民终9797号生效裁判含冤至今,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根据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信息公开答复,毛昌仍未看到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等直接证据材料,案件基本事实仍不清。为此,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为更好地回顾庭审过程、核对笔录内容以保障诉讼权利,也为启动再审纠错匡扶正义做准备,申请人依法、正当提出本申请。
庭审录音录像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请法院准予复制本案庭审录音资料。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